序陈绚《新闻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
陈绚博士是我很熟的朋友。她本科受业于李良荣,博士出自童兵门下,与我有复旦校友之谊。我们初识于南京(那时她在丁柏铨麾下),多次相会于香港,研究的又是同一个方向,交流不算少。不过,作为她的著作的第一读者,这还是第一次。
由于国家教育部门把新闻法制与道德列为大学新闻传播专业必修的课程,所以已经出过若干新闻法与道德这一类教材或专著。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两大行为规范,法律赖道德为支持,道德以法律为后盾,相辅相成,放在一起学习确有一定的理由。但是也许是因为法和道德毕竟属于两大不同的学科,在一部书里一起论述,要做到水乳交融,自成一体,亦属不易。从这个角度看,陈绚这部书就很有特色。
第一,全书安排,道德先于法律。这体现了作者的独到构思。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道德比法律悠久得多,法律来源于道德,自然法、习惯法,实际上就是按照社会公认的一定的道德准则来判断是非曲直。新闻法的一个核心规范“新闻自由”,最初就是作为一种道德诉求提出来的,在弥尔顿那篇经典性的演说(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中,充满着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敬崇,而“新闻自由”成为一条法律规范那是一、二百年以后的事,此后它仍然是新闻道德的一条重要规则。先讲道德,后讲法律,有顺流而下之势,至少从技术上说,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二,从道德基本范畴讲道德。比如善与恶,作为道德的一项最基本范畴,就是书中一再论及的问题。作者正确地指出了善和恶的相对性,因而人们包括记者当决定“应该”怎样做的时候经常会面临种种两难选择,书中列举一系列事例反复说明了新闻工作中这种道德悖论的规律现象以及应对原则。可以说,剔除那些有关历史的陈述,本书有关新闻道德的论述就是按着这样的主线展开的。我以为,这种论述大大优于我们在有些新闻伦理论作中习见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罗列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准则(如为人民服务)和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如真实性原则)等,解释它们的意思,要求新闻工作者切实遵守;一种是列举种种新闻道德失范现象,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诽谤、侵犯隐私、剽窃以至泄露国家秘密等等,说新闻工作者违犯了便应当怎样怎样。这样离开道德基本范畴讲道德,实际上是把本应是内在的道德诉求变为外在的道德教条,并不利于人们真正把握道德规范,而且这些内容势必同新闻学、传播学和新闻法律的内容发生重复。
第三,从保障公民权利讲法律。道德是扬善,是肯定。法律是惩恶,是通过否定来肯定。由于道德要求发扬善行,它就是义务本位。由于法律的惩恶功能,人们往往会误解它就是规定了人们的种种义务而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惩罚,其实不然。法律首先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它的强制力主要在于对侵犯人们权利的行为(这都属于通常认为的恶)进行惩罚,任何法律制裁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就是在于它要制裁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个人或者公共的人)的权利,所以法律是权利本位。以往在说到新闻法时有一个流行的思维公式:先是肯定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种种权利和自由,然后指出这种权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我们反对滥用权利,接下来就是有关制裁种种滥用行为的长篇大论:煽动、泄露国家秘密、色情、诽谤等等。而对宪法权利自身的含义、内容、思想渊源、操作规程等等,则言之甚少甚至空白,仿佛新闻法就是讲怎么服从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管制、怎么做到不侵犯别人,就是行政管理法加侵权法,这至少是不全面的。本书则首先立足予论述新闻活动的种种权利,指出它们都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并且就公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等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如今,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多次疾呼要维护宪法的权威,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指出依法治国主要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主要就是依宪执政,本书的论述是意味深长的。
陈绚从事新闻法制和道德的教学已有多年,屡赴国外访问研究和到香港讲学,这部书就是她多年教学和研究的结晶,所以资料也十分丰富和新鲜。她在新闻传播学方面得名师传授,在法学方面有家学渊源,天赋与勤奋兼备,教学与科研相长,厚积薄发,盖非偶然。我深信她会在这个领域取得更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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