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大骗局:新闻如何走入误区?
沈太福及其长城公司非法集资、侵吞集资款的大骗局的揭露,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震惊。当这个骗局得手之际,沈太福曾经不无得意地宣称:“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的电台、电视台及报纸和通讯社,没宣传、介绍过长城集团的恐怕不多了。”[1]这句话虽然明显是夸大的,但终究是告诉我们,沈太福之所以能够在短短半年内在全国17个城市骗得10亿元巨款,某些新闻媒介的不当宣传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仅根据报章的公开材料,从新闻业务的角度作一点评析。
在“转让技术”的幌子下
事情要从这场骗局的出笼说起。1992年6月,沈太福带人来到海南,以月息2%(即年息24%)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为形式,创下了20天集资2000万元的“奇迹”。6月27日,北京一家大报在头版头条发表题为《二十天集资二千万》的通讯,报道沈太福的“创造性作法”。通讯称:沈太福率队到海口,通过广播、电视和各类报纸,面向全海南“公开转让”某项技术成果。短短20天,竟获“转让费”2000万元。怎么“转让”?就是交钱买一张转让技术成果的“合同”,据说这就是“买”了这项成果的一部分,“和大家及长城集团共同占有这项成果”,每月可得所交金额2%的红利。[2]通讯及其编者按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开“集资”一词,除标题外,仅在文章结尾用了“长城集团向社会集资”一语;而这篇通讯两周后在另一家报纸刊登时,标题被改为《20天2000万元说明了什么》,[3]进一步淡化其集资色彩。
什么是转让?转让就是所有权的有偿转移,而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人们交给长城公司一笔钱,所得到的只是一张“合同”,既不了解、不懂得这项技术成果是什么,更不可能去使用这项成果,甚至连这笔钱拿去干什么都不知道,这哪里是什么转让?在这家报纸宣传沈太福的“创造”的后续报道中,有一位读者就指出:这只是“名义”上的“转让”,“该项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运用,仍由技术占有方(长城公司)独家掌握”,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这位读者认为“本办法实质在于发放了一种《新产品开发债券》。”[4]虽然这位读者并未看出这种办法的非法性质(这是不应苛求的),但终究是指出了通过发放债券来集资的实质。沈太福的“创造”仅仅在于把债券变为“合同”,把发售“合同”说成是“转让”技术成果,这不过是他为了逃避依法办理申请集资手续而玩弄的障眼法。无论通讯的作者是根本不懂什么叫转让、什么是集资而轻信了沈太福的花言巧语还是出于别的什么原因,这类报道确实是帮了沈太福的大忙。一个多月以后,长城集资迅速达到8000万元。[5]
既然是集资而不是“转让技术”,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活动的法规办理,而不能随便拉一个别的不相干的规定来作为依据。我国政府早就明确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集资。关于发放债券,国务院在1987年3月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就明文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在章程中公布经营管理情况、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目的、效益预测等等,还规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长城集资非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且一系列做法也完全背离了现行法规规范,其非法性质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中国人民银行今年3月通报指出,这“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但这样的一种非法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在许多传媒上,竟被大事宣传,说是“令人振奋的创举”[6],“充满希望的事业”[7],是“为了千百万父老兄弟”[8],“是中国科技产业的一个创造”[9],这不很有点触目惊心吗?
弄清什么是转让、什么是集资,并不是一个深奥的理论问题。集资手续,固然复杂一些,但集资要经批准,也应当是金融法规的一个常识。具备这些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于新闻工作者、特别是从事经济宣传的新闻工作者来说,应当是起码的要求。长城风波的误导,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我们新闻工作者的现状同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多大的差距,以至把根本背离市场经济规范的的活动当作“创举”来加以宣扬,表明中央多次提出要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确实具有特殊的紧迫性。
打“官方”牌的心理效应
新闻走入误区,还同计划经济下的传统宣传模式有关。
不妨先用沈太福亲笔签名刊布在一些省市报纸上的巨幅集资广告来说明这一点。这类名为“向×地投入高科技项目的公开信”,无一例外地都列举了一长串政府部门的名单,说长城的产品如何为××部、××委等“四十几个部委省市主管部门下文推广”,还有的产品如何为××省计经委、××省政府节能办、××省政府能源办、××省经委等“二十几个省市节能部门下文推广”,此外就是一些“有关专家预测将引起机电装备的一场革命”,“国内外市场数以千亿计”等等豪言壮语;唯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那个2%的月利率。而向社会集资时依法必须公开的情况,诸如长城公司自有资产净值是多少,集资总金额是多少,经营情况如何,那些“高科技项目”投入后效益测算怎样,一概只字不提。[10]沈太福同时还在海南刊布过一份“征集参股组建海南长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根本未经批准就声言要“向社会发行股票”,也是抬出一长串“官方”头衔大吹大擂,而没有母公司经营业绩、子公司效益预测等任何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布的材料。[11]
这样的滑头货,为什么就能从成千上万人的口袋里骗得巨款呢?制造“官方”背景的假象唬人,是广大投资者受骗上当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既包含有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又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不分,国家把企业统统包下来而形成的传统心理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下,有什么比“官方”的一句话、一个红头文件对于企业的兴衰存废更管用呢?“官方”的肯定态度,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的更多投资,产品也不愁没有销路,即使发生亏损,甚至频临破产,也照样可以过上好日子。正是这种传统体制决定的传统心理,使根本不符法律规范因而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公开信”,获得了人们甘愿倾囊而出的信赖。
在新闻媒介上就长城集资开展的“宣传攻势”,也是顺着同样的思路进行。从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仅在一些报纸上,有关长城集资的报道、通讯、文章层出不穷,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内容就是宣传长城公司如何得到某些部门、某些官员的肯定,某些官员的谈话、批示,以及参观长城公司的情况被到处引用,刻意渲染。这种宣传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司空见惯的;在今天,在报道先进典型的时侯,适当报道领导部门有关意见,也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报道的并不是先进典型,而是一个企业正在进行的集资活动。这岂不就等于告诉人们,这家公司是有“官方”作后盾的,在“官方”的支持下不仅不会有风险,而且大有发展前途,请大家放心投资。这种新闻的作用,无疑是那几个广告所不能比拟的,沈太福当然如获至宝,让人一一复印,装订成册,广为散发。
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企业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政府不再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责。资本市场随之形成。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股票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获利和风险是并存的。如果长城集资是合法的,投资的获利预期也只能是根据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去进行判断,风险担保则只能是企业的全部自有资产净值。“官方”背景不会增加长城的一分实力。需要指出,在沈太福和某些新闻渲染的有关长城的“官方”活动中,有的只是不说能明任何问题的参观访问,有的是以前对长城某些产品作出的肯定,并不等于肯定长城的全部经营业绩和集资活动,有的对长城集资的赞美之词,则是超越了自己职责管理权限的越权言论,所有这些,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拿这些材料来拼凑成一种“官方”背景的假象,恰恰说明长城集资是一个大骗局。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范,政府及其官员介入债券、股票之类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乃是公认之大忌。因为这意味着运用公共权力为某个社会经济实体去牟求利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以导致权力操纵资本市场,破坏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作的严重后果。在外国,这是一种丑闻;人们会问,这些官员同这家企业到底有什么特殊关系?而在我们今天的新闻中,运用“官方”影响来为企业作宣传的情况,什么地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书记前往剪采,哪家公司股票上市了,市长发表文章,依然屡见不鲜。长城骗局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这种做法是会贻害无穷的。
“专往好里说”害人不浅
当长城骗局揭露以后,再来看看那些新闻报道,自然会发现许多不实之处。新闻真实性说了那么多年,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见真实性说说容易,做起来也难。这里只需指出一点:就是有关长城的不实宣传暴露了我们过去常用的典型宣传的某些弱点。典型宣传的一个常用手法就是“往好里说”,八分成绩说成十分不足为怪,不足和缺点就要千方百计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索性不说。这就势必给新闻带来不真实的水分。沈太福用来搞“技术转让”的那个成果,过去的报道说是“假如全国风机、水泵全部换上这种电机,仅此一项全国一年就能节电400亿千瓦/小时”。[12]很清楚,这种说法即使有一定根据,也是一种假定,“全国电机、水泵”成千上万,能否“全部换上”只能是个未知数。但是到了后来的报道中,假定轻巧地变成了肯定:这个成果“按最低应用价值计,每年可节电400亿度”[13],“该成果国内外潜在市场有数百亿元”[14]。天上飞的成了锅里煮的,自然大大增强了集资“吸引力”。又如为了说明长城的经营业绩,有篇报道写道:“长城产业今年(92年)共生产电机447台,总计15.16万KW,产值达2.25亿元。”[15]但现在我们知道,长城从去年7月到今年3月,全公司只售出电机五六十台,价值仅600多万元。这表明前一报道即使一丝不差,那许多电机也是积压在仓库里卖不出去,经济效益根本无从实现。象这类产值高就专讲产值,销路不好就只字不提的“技术处理”,我们并不陌生,而用在这里就是误导投资者,就是害人。
典型宣传尽量“往好里说”,由来已久。似乎一讲不足和缺点,就会有损报道对象的形象。这种积习,发生在一般报道中,也会影响公众对新闻的信任,施加于有关投资、股市一类报道中,就会产生很大的祸害,有关长城的宣传就是一个明证。
大笔宣传费用付给谁了?
最后我们还要引用沈太福的一句话:“为各类宣传和广告,我们耗资已逾千万。”[16]不错,做广告是要花钱的;至于宣传要花钱,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大笔宣传费用是付给谁的呢?
当前新闻界以“有偿新闻”为代表的不正之风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长城骗局再一次告诉我们,这股歪风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侯了。
[1][2][13][16] [科技日报],1992.6.27.
[3] [中国财经报],1992.7.12.
[4][5] [科技日报],1992.8.8.
[6][14] [光明日报],1992.7.3.
[7] [海口晚报],1992.7.16.
[8][15] [科技日报],1992.12.19.
[9] [人民日报.海外版],1993.1.28.
[10] [海南日报],1992.6.12. [吉林日报],1992.7.15. [长春日报],1992.7.15.
[11] [海南日报],1992.5.29.
[12] [人民日报],1990.11.9._
原载《新闻记者》199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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