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架构的不变和变

 

在第六届东方传播法论坛主旨发言

昨天我们享受了一整天的学术盛宴。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了多位多学科的大咖,多媒体业的主将,讲述了许多重要题目,我们受益匪浅。主持人彭桂兵教授说,我们这还是传播法论坛,收到几十篇传播法论文,今天相互交流,让我起个头。我问:讲什么呢?彭教授说,就讲传播法的不变和变吧。

这有个缘起:这个月,我先后参加过两部传播法著作的云上读书推介活动,一次就是彭教授主持的,推介美国大众传媒法,45年来不断更新,但基本架构不变,现在中文本出版的是第19版,而英文已经出到第22版,各章标题依然没有动。第二次推介一部中国的新闻传播法教程,20年来出版7版,架构也没有动。

为什么?不是作者偷懒、保守,而是這兩部書都是面向年轻学子的普及性、入门性的传播法教材,主要讲清楚传播法是什么,把现行有效的传播法调整对象和内容介绍给大家,有一个总体概念,为深造打基础。架構不變,就是表明,传播法调整哪些对象或者說客体,如属于公共权益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属于私人权益的人格权、著作权等等,是不变的。

今天济济云端的是传播法的研究者,研究就是探讨未知。传播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状态及其相互关系,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形态的变动,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这样传播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也要不断会发生新的问题和变化,就需要研究,需要修订充实,需要不断推进传播法治的发展,我们传播法研究者当仁不让。

我们生逢其时,处于传统的大众传播形态被互联网技术彻底颠覆的时代。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就是媒介技术和传播制度的变迁。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传播关系具体发生的场景在不断变化,这体现在传播主体、传播介质、传播空间、传播方式、传播的内容和信息的具体呈现形态的变化,如何确定新的传播场景下传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如何更好地规制新的传播秩序,如何更好地维护传播关系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这些都是新出现或正在出现的问题。马克思说:法律是对事实的确认;所以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大众传播时代形成的传播法规范,有的仍然适用,有的已经变化了,还有的尚在探讨之中,何况新的传播形态自身也还在发展之中,有待我们研究的问题是大量的。

我没有就传播法未来发展进行过科学意义上的研究,只是应主持人命题,凭观察对在座我的后喻时代老师们就一些问题做最粗略的罗列:

一、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上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提出的命题已被广泛接受。全媒体、融媒体等称谓风行一时,这导致内容形態融合,机构融合,所有权融合,行政规制融合,由此带来法律关系变动和制度变化,还会直接影响到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配。比如同样是传播视听内容,广播组织(broadcast organization)与网播组织(cybercast organization)能不能取得同等权利目前还是一个国际悬案,我们著作权法的广播组织权还只能由电台电视台享有,这也是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广播电视法有待解决的难题。

二、从大众传播到网络传播,如何建立合理的传播秩序?如前图所见,在大众传播中媒体居于中心,媒体秩序就是传播整体的秩序。而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去机构(组织)、去中心化、
多层次化,众口喧哗成为常态。什么是网络空间秩序至今没有共识。而假新闻(fake news)确实成为世界各国引以为头痛的问题。无论我们给网络传播设置怎样的名称,公众传播、群体传播、社會化传播、向公众传播,各种正反事实都显示了网络传播具有比传统媒体更为强大的影响力和动员功能,那么对网络传播设置法律边界应该确定在哪里?

三、从受众到用户。被动的接受者变成积极主动的搜求者、回应者。信息的消费者同时又是信息的生产者、平台财富的创造者。传统传播的两端合二而一,用户的权利应该作出怎样的概括?成千上萬自媒体与专业媒体在平台上争夺点击量,职业新闻记者人数锐减,他们的社会地位成为一个潜在的忧虑。事实上存在并具有影响力的时评自媒体如何定位。而公权力(包括政、检、法、监)直接进入传播领域成为政務新媒體,其定位及其与专业媒体的配合互补也有待研究。

四、从媒体到平台。争论多年的内容为王还是管道为王,引申出是平台以生产(新闻信息)为主还是分发为主,是不是你需要的就是我提供的?平台对用户的关系:供应者?管理者?主导者?审核者?获利者?如何协调平台的多种功能?如何对平台予以恰当的准确的法律定位?怎么把政府-平台-用户关系调整到合理区域?

五、算法等人工智能。尽管算法几乎伴随网络而生,但在我国算法治理还刚在去年正式提起。眼下算法带有运营者的主观性业已成为共识,但我们还需研究:算法黑箱是不可克服的吗?算法透明和平台问责应以何者为先?向政府透明是不是可以同时向用户透明?公权力管理和用户监督如何匹配?如何评估和避免“信息茧房”之类的缺失?如何制定和完善以算法限制用户知情和表達的救济途径和程序?

六、从信息到数据到大数据。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调整围绕着数据展开的数据主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数据处理的“知情-同意”原则,怎么确定是用户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落实用户控制、携带、收益的权能、权益?如何协调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如何协调企业大数据处理与政府大数据处理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的数据制定管理措施和要求同时,对自身掌握、使用数据行为如何受到监督?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政府以大数据治理社会如何纳入行政法(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复议等)的规范系统?

七、网络隐私成为关注热点。网络空间的人格权中名誉保护已经明显向隐私保护发生重点转移。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如何厘清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数据隐私与传统隐私概念有何差异?在处理网络隐私中,个人的隐私期待(expectation to privacy)的权重似乎日益扩展,那么应该赋以怎样的地位?还有新近现象:匿名化处理是不是可以确保防止对数据主体的损害?对于此类损害应该如何处理?“全景监狱”现象的危险是否存在以及如何防止其形成?

八、从人工智能到机器人、数字人的发展,其智慧产品的归属争议已经发生。从长远来看,机器人、数字人是否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权利和责任?如何以及由谁救济或承担?

九、元宇宙要不要纳入传播法的视野?虽然对这个概念还在争论不休,但是在网络空间的数字人的活动确已成为现实。现实世界人们在“元宇宙”空间中形成怎样的关系?例如交易关系将会与现实的交易发生怎样的差异?当前有关NFT的讨论具有怎样的启示?现实主体制作“元宇宙”空间数字主体需要有制度吗?“元宇宙”空间中数字主体与现实世界中的制造者形成怎样的关系? “元宇宙”空间中数字主体的相互关系以及是否形成具有实际意义的客体?如何区分此类空间中的行为形成法律事实,还是纯属游戏场景中的虚拟图像?其中行为规则是现实世界的延伸还是需要制定或者至少制定一部分特别法?

十、长久然而最重要的命题: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从国际法层面来说,以互联网发源地美国为首的所谓多利益相关方共同维护“互联网自由”的主张,与以中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维护网络主权的要求的斗争至今未有结果。网络空间明枪暗箭相当严重複雜,有待我们注意研究防范。

以上肤浅而缺乏系统的罗列,仅仅表明在网络时代,传播法及其研究确实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新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有可能突破传播法的原有框架,建立更加符合调整传播领域实际关系的传播法及其研究体系。

下面,洗耳恭听各位少壮学人的真知灼见。

(李丹林、周丽娜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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