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媒法发展的历史记录

Mass Media Law 第19版张金玺中译本序言

这部美国的《大众传媒法》是张金玺博士第二次翻译成中文。上一次是在2004年,她是第一译者,底本是2003年出版的第13版,印售颇多,成为国人了解美国大众传媒法律制度的首选书籍。十多年过去了,有关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此书在美国也屡次修订重版,应出版社之约,她又翻译了这部于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据信这也是最新近的外国传媒法著作的中译本。

此书作者Don R. Pember博士,我在第13版中译本序言中已经介绍过:乃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教授,美国著名传播学和传媒法学者。此书初版于1977年,三十八年间版行十九次,是我所见到的至今版次最多的一部美国传媒法著作。时光荏苒,Pember已在本世纪初退休。从第14版起,他邀请Clay Calvert博士参加此书的修订。现在第19版原序告诉读者,这是Pember在此书上最后一次署名,以后他将把凝结了自己半生心血的这部著作移交给Calvert,由后者继续修订下去。可算是学坛的一段佳话。

据网上信息,Calvert先后获得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传播学博士学位,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研究专家,出版过多篇(部)相关论作,现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并主持第一修正案的研究项目;他还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执业律师资格。我从网上搜寻到,Calvert领衔(他又邀请了两位合作者)修订的《大众传媒法》第20版已于2017年底问世。

当初我在13版中译本序言中写下自己对美国传媒法的一点认识,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国整个传媒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大众传媒赖以运行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高护法。而第一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诸多条文中的一条,在行使和维护它所规定的权利过程中,不能不同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其他条文或判例准则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传媒法的功能也就是调整传媒和传播权利与其他各方面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我对比了19版与13版的结构安排,不无惊讶地发现这相隔十余年、已经几度修订的两个版本,在“章”这个层次上并无更动,都是十六章,标题也维持原状。我进而查找此书的更早版本,发现上世纪末以来的版本都是同样的结构;更早在 80年代出版的第5版则只有十二章,同如今版本具体比较:早期版本里宪法第一修正案、诽谤、侵犯隐私、公正审判都只有一章,后来这四个议题分别拆分为两章、三章、两章、两章,而原先第12章商业媒体管理被并入广告管理这一章,这才从十二章扩展成十六章,至于其他各章的议题仍无变化。我理解作者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惰性,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些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公民名誉、隐私、政府信息采集、保护消息来源、司法审判、淫秽材料管制和版权等等议题,正是体现了美国大众传媒和传播活动所要处理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亦即美国传媒法的基本内容。这些议题下的调整规则和方式,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变化,但是“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些议题构成美国大众传媒法的基本框架则是长久的、固化的。此书得以长期流传,被相当广泛地采纳为大学教材,说明这个框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当然,此书对于美国传媒法结构安排并不是唯一的,也可能不一定是最佳的;我所见到的另一些美国传媒法著作,在章节标题、次序或重点安排方面各有不同,选择判例更是各有取舍,但是基本议题框架则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例如有的著作把公共安全单列一章,而此书则是在宪法议题下加以阐述。这说明大众传媒法在任何国家虽然都不是单一的一部法律,也不能构成如大陆法系中的一个单独法律部门,但是作为调整大众传媒和传播活动这个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样存在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看起来是由学者所构建,因而会有不同的结构安排,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这些学术上的传媒法结构也总是基本体现了客观存在的这个国家的传媒法体系。

大众传媒法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都具有总体上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或修订某些法律也是经常的,有些法律规则的变动就会涉及传媒和传播,所以大众传媒法的基本议题尽可不变,而具体内容总是要与时俱进。特别是像美国这样在普通法系制度下,一个重要判例往往就会改写某个特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本版作者序言就提到对于上一版即第18版增写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三个重要判例及其对传媒的影响,这是美国大众传媒法著作无不数年一改的重要原因。

大众传媒和传播的制度变革还取决于传播科技的发展,自从世纪之交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对大众传播产生了被认为是颠覆性的影响。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网络传播治理早就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比起第13版来,本版所增添的大量内容正是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则,如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议题中,在肯定互联网作为传媒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最高水平保护(这在13版已有阐述)的基础上,讨论了网上涉嫌煽动、威胁、仇恨、教唆等言论底线问题,网络中立问题;在诽谤议题中,讨论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责任和诽谤诉讼时效、管辖等问题;在隐私议题中,讨论了在互联网广泛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期待等问题;在保护消息来源议题中,讨论了网络传播中新闻记者身份界定、各类网络平台上匿名言论保护等问题;在淫秽材料管制议题中,特别讨论了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版权议题中,讨论了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颁行以来发生的若干争议问题,以及网上内容的合理使用底线等问题;在电信规管议题中,讨论了互联网电视规管、互联网宽带建设等问题;等等。作者的这样安排蕴含着一种理念,就是网络空间其实只是现实空间的延伸,现实世界的既定社会关系和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网络空间。而由于网络传播在传播主体、载体(管道)、走向、储存等诸多方面与传统大众传播的重大差异,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关系愈益复杂,在适用原有基本法律准则过程中就需要作出新的安排。现实社会原有的大众传播基本规范与新兴的网络传播规范就是这样的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作为系统阐述大众传媒法原理的论作,就必须从传统的普通规范讲到如今的特别规范。而从此书修订内容变化所反映的美国传媒法的发展,似乎可以看出在那里对于互联网也从专注于保障自由而趋向寻求秩序,如网络色情规制,长期来美国朝野存在激烈争议,第13版曾经介绍了在世纪之交,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判决美国国会通过的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限制网络色情的规定违宪,而本版又介绍了美国国会于2003年通过一部严禁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法律,在2008年一次诉讼中,该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这里是不是可以看出某种走向呢?

不难想见,这二十个版本的《大众传媒法》集结起来,真的可以成为考察美国大众传媒法发展历史的系统文献,这是Pember学术生涯的重大业绩;相信Calvert会把这件工作持久进行下去。

互联网经历了从通讯工具到传媒到社会生活基础设施这样的发展,作为大众传媒法著作,此书有关网络法的内容被限定在有关信息传播范围之内,至于在美国同样十分重要的有关网络安全、网络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则未予涉及。在我看来,这个界限可能并不是绝对的,很难说未来是不是不会有所扩展。

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造成两国大众传媒法也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这是不可忽略的。有的学人看到美国某个判例原则,没有考察它同美国整个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就主张将它“引进”我国来,事实证明这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冲突,所以是行不通的。我们对美国大众传媒法需要从整体上和历史上有所了解,主要是着眼于发展双方的文化和传媒的积极交流,在某些具体规则上或许可以有所借鉴,这包括正面的也会有反面的。

本书译者张金玺博士在翻译第13版的时候,我们尚未相识。学人的传统是以文会友,正是我写那篇序言而与她有了联系,至今记得她拿到两本样书后把一本送到我手中的快乐情景。从此成为忘年交。她专治美国传媒法,学风细致认真,多年来对我帮助良多。其人寡言,言必有中,发表学术论作不多,但是凡发表出来的都有相当充实的内涵和见解。她正当盛年,相信会有更多成果问世。

魏永征

2018年2月16日,戊戌正月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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