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与专业媒体的责任

答上海报业集团上海法治声音訪問

王凤梅主编问:这两天人们关注十大假新闻,现在的假新闻似乎同网络有很大关系,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魏永征教授答:上海《新闻记者》杂志评出2014年十大假新闻,不仅是向公众报告了假新闻本身,而且指出眼下虚假新闻呈现新的特点:碎片化,存活期短,体现媒体融合特征。这反映了在网络条件下,信息传播多元化,一些微博、微信和博客等自媒体,很容易传播虚假信息,如果专业媒体疏于识别,就会成为虚假新闻。不过同时,也由于这种多元化的传播,虚假新闻一旦出笼,很快会有人出来澄清,即所谓网络自我净化功能。

不过这不能说,对于虚假新闻就可以任其“自我净化”。虚假新闻的新特点恰恰是加重了专业媒体的责任。我说的专业媒体,包括了传统媒体及其新闻网站,也包括所有转发新闻的网站(包括它们的微博、客户端等)。因为你是专业的传播组织,理所当然要注意防范虚假信息,对信息有核实义务,不能随便转发。网上信息那么多,普通网民一条不真实的微博信息,也许不一定引起很大注意,但是被专业媒体转发了,人们就会相信和纷纷转发,那样影响和造成的损害就大了。原新闻出版总署在2011年和2009年曾经连续发布过两个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然有效,我认为其中精神应该适用于所有专业媒体。

新闻是专业的新闻媒体发布的,网民的微博、评论帖子发表的信息不是新闻。把网上谣传与假新闻混为一谈,不利于我们新闻媒体总结经验教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虚假新闻是不是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不能一概而论。形成虚假新闻有多种因素,虚假新闻影响也各有不同。我以为,虚假新闻首先是一个新闻伦理问题,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法律问题。

比如现在这十大假新闻,多数是不构成法律问题的,主要是通过媒体的自律手段,如更正和纠错,消除其不良影响,总结经验教训,就可以了。原新闻出版总署那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如何防止虚假新闻以及发生了虚假新闻采取如何措施有详细规定,传播了虚假新闻的媒体可以拿来对照自己,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文件也规定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公开检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处分手段,这是一种行业处分,也不属于法律制裁。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和司法机构依法对虚假新闻的责任人以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制裁,包括:

一是行政责任,就是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视其情节,对編輯記者给以警告、吊销记者证等处罚,对媒体组织给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是民事责任,有的虚假新闻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受害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救济。常见的就是名誉权纠纷。有的虚假新闻,疏於一字之差,张冠李戴,造成对无辜企业的不良影响,如果不是及时主动更正道歉,那就有可能引发侵权诉讼。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虚假信息会造成人们的经济损失,比如虚假股市信息,股民有权对确属因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向传播者索取赔偿,这在民商法理论上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对于有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虚假信息规定了罪名,比如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有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在扰乱市场秩序方面,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有诽谤罪;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犯罪都是故意实施的,过失不能构成犯罪。比如诽谤罪,2012年“两高”就发布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应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传播虚假新闻构成犯罪的情况其实是很少的。

:如何看待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伦理和法治理念呢?

:我认为,新媒体同以前的时代,新闻传播的伦理和法治理念是基本一致的。新媒体同样是媒体,同样是一种信息传播工具,同样起到了沟通信息和意见的作用。我刚纔说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定,都是在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背景下制定的,但是同样适用于新媒体。

如果说有什么变化的话,主要是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的变化。传统媒体上的内容全部是自己经手发布的,它的责任非常明确。新媒体上的内容有自己发布的,当然要自己负责;还有用户发布的。对于后者,网站有没有责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都有规定,简单说,一经发现,就有责任。知道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出现了虚假新闻,就要采取措施,包括屏蔽、删除和报告有关部门等。这是因为,尽管信息不是你网站发布的,但是网站对于自己空间的信息还是可以控制的,可控制就意味着有责任。

所以新媒体组织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伦理意识,提升自己的责任观念。另外,由于人人都可以从自媒体发布信息,我们也要致力于加强和提升广大网友的法律意识和伦理意识,也就是大家谈论较多的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

:现在又有谈论制定新闻传播法律的问题,作为在上世纪80年代参与过新闻法起草工作的人士,你有何看法?

:我注意到有的知名人士说到要对新闻传播进行立法的问题。我很赞赏这种前瞻的、开拓的、探索的精神,但是我觉得在我国单独制定一部新闻传播法,还需要进行很多探索和研究,并不那么容易。

比如,希望明确制定出一些规则,划清可以传播报道和不可以传播报道的界限,以便新闻媒体就在可以传播报道的范围内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这个想法是很好的,但是在我们国家要做到这点是很难的。这也是20多年前制定《新闻法》的时候出现的难题,就是设想禁止登载某些内容,比如国家秘密、淫秽、诽谤等等,在此以外就是可以自主登载的;但其实不那么简单。因为我们媒体要宣传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怎么用法律划分清楚、固定下来呢?我曾经在我的书里列举过5到6个需要解决的矛盾,如: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等,如何解决好这些矛盾,还有待探討。

现在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这就对我们提出了如何在宪法精神指导下推进新闻(媒介)法治的新课题,这是一个宏大的新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进行长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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