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而不作,让读者得出自己的见解
《法治新闻传播》记者毋卫莉:我国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所著《新闻传播法教程》,现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版。此书曾被教育部列为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并进而遴选为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记者通过互联网向正在上海的魏永征教授进行了访谈。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是本世纪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我写的,是方汉奇先生主编的“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中的一部,于2002年3月出版,反应还可以。在2006年11月出版第2版,2010年7月出版第3版。
记者:我们知道我国曾经要制定《新闻法》,但是至今还没有。那么您怎么写“新闻传播法”这样的书呢?
魏永征: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前说要制定一部《新闻法》,是一部专门法律。我国为什么目前没有这样的法律,我在贵刊2011年第4辑的一篇访谈中已经说过了。我这本书说的“新闻传播法”,是指新闻传播活动所要遵循的所有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新闻传播活动是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活动,它会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即使有一部《新闻法》,也不可能涵盖全部新闻传播活动,还是要遵循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有时还说大众传播法、传媒法,其范围就比新闻传播更大。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或传媒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单纯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律渊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或称法律群。
http://www.crup.com.cn/Item/114373.aspx
记者:那您是怎样把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成一部书的呢?
魏永征:我写作时正在香港任教,有条件在图书馆浏览好多种英美出版的这类著作。英美两国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他们这类著作很多,内容除了讲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以外,还涉及诽谤、隐私、淫秽、司法报道以及版权、广告、广播、电讯等多方面问题,所依据的,除了众多判例,还有《信息自由法》、《版权法》、《通信法》、《藐视法庭法》(英国)、《公务秘密法》(英国)等成文法。至于有专门《新闻法》的国家像法国,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著名的《新闻自由法》,但是他们的传媒法著作也不是只讲新闻自由,还要涉及民法、刑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各种规范。我看到:西方的新闻法或传媒法,核心内容是表达自由、新闻自由,所有传媒法著作,都会以首要篇幅论述宪法有关规定(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以前是讲《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1998年《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主要内容国内化,就讲《人权法》的有关内容)。接下来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其它各项权利与新闻传播、大众传播的关系,如保护名誉、隐私等,还有版权,这大致属于民法商法部门;二是公共权力与新闻传播、大众传播的关系,如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正审判、禁止淫秽以及对媒介的管理等,这属于行政法、诉讼法部门,有的还涉及刑法。这样的架构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是吻合的,可以说是传媒法的基本体系。
记者:那么我国的新闻传播法与西方有什么不同呢?
魏永征:各国新闻传播法或传媒法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内容各有差异。我国社会制度和新闻制度与西方有根本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同时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即“两为”方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国新闻媒介实行国有或国有控股,并且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国家认定的机关,以承担正确舆论导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功能。我把这种体制概括为“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本书第一章就是围绕描述这个体制展开的,这个体制无疑会对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部门中有关新闻活动的规则及其实施产生影响。我看到有人建议我这本书应该按法学著作惯例分为总论和分论,我说第一章就是总论,其它各章是分论。
记者:您对中西传媒法这样的不同有何评论?
魏永征:根据出版社的要求,此书名为教程,目的是将我国现行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制度比较全面、完整地向大家介绍和讲解,让尚在新闻传播专业学习的学生以及在岗的新闻工作者、管理者了解和运用。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也会利用自媒体传播新闻信息,本书也可以帮助他们掌握有关规则。所以书中不对现行规定作褒贬性的评判,原则上也不讨论还没有的规范,对有争议的问题则作客观介绍。用孔子的话,就是“述而不作”。比如我们都认为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还不完善,专门规范新闻媒介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一部也没有,许多学者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很多设计,有些很有价值,有的还有争论,但这不是本书的任务。不过这不等于这本书没有自己的理论观点。正如我在为张金玺博士等翻译美国学者彭伯的《大众传媒法》一书所写的序言里形容那本书就是“述而不作”,我说作者当然有自己的见解和倾向,可以看出他体现了美国当今主流的大众传播理念、主流的法律文化,但是他并没有在书中长篇大论地宣传自己的主张,读者可以从书的内容得出自己的看法,见仁见智。
记者:您可以介绍下第四版主要有什么修改吗?
魏永征:一个国家的法律,既是稳定的,又是要按照一定程序发展的,新闻传播法或传媒法著作随着法制发展而修订是常有的。如彭伯的《大众传媒法》,中译本是2003/2004年第13版,现在已经出到了第17版。我這本書的第4版主要是增补第3版(截至2009年底)以来至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段时间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关涉新闻传播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一系列文化政策并制定、修改了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媒介主管部门也因应形势,制定了一些专业规范。第二,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大大扩展了公民表达自由的空间,也在行政管理、人格权和版权保护等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出台了各种规则。网络传播极大影响了新闻传播的格局,应该说现行规范尚难适应,所以本书有关内容还是存在空间。第三,一些新的专门法也将对新闻传播产生影响,重要的有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我注意到,贵刊很早就发表了新刑诉法对法制新闻影响的文章(2012年第3辑),本书也参考了相关研究成果。我还要说,由于学识等原因,每一次修订都要改正前版书中的一些差错和后来觉得不够成熟妥当的内容,这次修订后仍然会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借此机会表示希望使用此书的老师和同学以及同行们指正。
记者:这本书前三版再版的时间间隔是4年,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别的原因使然?第四版距第三版是3年,请问您选择再版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魏永征:此書每隔三四年修訂一次,是我同出版社編輯達成的共識。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负责此书的策划编辑和责任编辑先后有司马兰、李学伟、王宏霞和翟江虹,她/他们都是资深的教育出版专业人士,也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和制度有相当研究。我们都认识到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及其法制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革之中,我们的教育必须让学生了解新鲜的相关知识、研究现实的相关问题。同时,法律也有稳定性和持续性。所以这样的修订间隔应该是恰当的。这在我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中也有体现。对于本书的出版和屡次重版,他们作出了可貴的贡献。
记者:这本书可以说是您的代表作品,刚才您提到了彭伯的《大众传媒法》现在出到了第17版,您会继续把这本书做下去吗?
魏永征:不错,是代表作。我历年写的论文,其中的主要观点,大都吸纳到书中了。出于“述而不作”的体例以及篇幅的限制,在书中这些观点是高度浓缩的,不能像论文和評論那样写得明白酣畅。应该说,这本书虽然把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体系化,但是并没有凝固化。我在寫作中仍然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时而會想起恩格斯阐述黑格尔“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的那段著名论述。我深信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我国新闻传播法和大众传播法的内容和法源都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我有生之年,也许还会按照合同再对此书修订再版,但是不可能有出到17版的奢望,因为有自然规律在那里。现在研究媒介法的學者越來越多,有些也已出版了高水平的論著,它們將會取代我的這本書,也完全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法治新闻传播》4月号
此书何处有售?
此书出到第四版。我独缺第一版,请教魏老师,未知现在 何处有售否?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知道下一句是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