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对达芬奇密码节目首先应当做什么?

新年伊始,达芬奇家居引发的公案成为传媒界最大热点。2011年夏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的达芬奇家居公司“造假门”,在年终最后一星期有了结果:上海市工商局对达芬奇家居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后者表示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则通过微博予以反驳。而新年第一期《新世纪》大幅报道“达芬奇案中案”,披露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两檔《达芬奇密码》节目出笼始末,涉及使用不正当的暗访手段,以及背后的“公关陷阱”,可谓黑幕重重。而制作此档节目的记者李文学则高调发表声明,称节目披露了达芬奇家居部分产品存在产地造假、原材料造假、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人对节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存在与他人勾结、陷害达芬奇家居的行为,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就达芬奇方面的诬陷和诽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们说事件扑朔迷离,我看轮廓大致清楚,不过目前还不宜对各方是非作出定论,这里先说一点。

上海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据报道,是这样认定的:

12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上海工商”表示,已向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规定,对达芬奇经销的“卡布丽缇”家具未配有中文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部分产品经检测有部分指标不合格的行为,决定没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处133.4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所售产品的标签笼统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网页广告宣传上使用了“亚洲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等顶级化语言的不规范行为,责令停止发布、予以更正。

这里,有没有涉及“产地造假、原材料造假”的问题呢?有没有涉及《达芬奇密码》所说的达芬奇家居所销售的家具乃由东莞的家具厂所制作、冒充为进口的意大利产品呢?没有。部分产品部分指标不合格,这是“造假”吗?当然不是。连说明书没有中文、广告语不规范,都处罚到了,如果查到至少有那么一件中国制造的“意大利家具”,工商部门还会放过吗?

那么这个《达芬奇密码》节目还可以说是真实的吗?

而央视记者居然还有底气(虽然明显不足)说“对真实性负责”。

我不得不重提说了许多次的也是央视《每周质量报告》酿成的2008“毒毛巾”案。被指“毒毛巾”经技术检验无毒只是存在某些技术指标不合格的问题,而央视还是死撑硬顶,拒绝更正道歉。

看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中的某些人的“舆论监督”遵循着这样一个逻辑:我说你有问题,你就一定有问题;我说的问题即使不存在,其他问题照样可以拿来“顶替”。而任何人(以及法人)都是可以找到这样那样问题的,这样,央视的“舆论监督”永远是“真实”的、正确的,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不用说,这样的真实观与普通人的真实观相距甚远。

所以,央视目前要做的,首先就要端正在某些人头脑里这种颠倒了的真实观。如果不把这种颠倒了的观念重新颠倒过来,那么还会发生种种“毒毛巾”、“假家具”之类的事件。在我看来,即使《新世纪》揭露的幕后种种都不存在,这种虚假新闻也是新闻界的丑闻,这样下去,央视的“舆论监督”会变得一文不值。

我在今年第一期《新闻记者》杂志发表的文章里也重提了“毒毛巾”案。我说到,央视拒不认错的作风,是一种歪风邪气。这种以牺牲专业规范来维护所谓“媒介权利”的做法,是缘木求鱼,会留下无穷后患。

话声未落,《新世纪》不就端出了这种“后患”了吗!

10 Responses to “央视对达芬奇密码节目首先应当做什么?”

  1. 您好,魏老师:
    在新周刊对央视达芬奇事件报道相关问题进行了披露后,媒体诽谤报道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引得许多人讨论,而且还提到了圣元曾因此遭受损失的事件。我想知道,如果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不存在实质上的恶意,但是结果上却形成虚假不实的报道,对企业造成影响,这种损失及责任应该怎样界定呢?这是不是涉及到企业利益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平衡?企业明显不同于政府,要求它包容媒体是不是有些不妥?

  2. 前面《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的司法价值》一文,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3. 此事件,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无疑又是一次信任和信心的打击:究竟还能相信谁呢?

  4. 不对你的博客评价过多,大家真正需要的或许是这个http://url.cn/3mxB8q

  5. 终于能有机会亲自见到魏老师了激动啊呵呵

  6. 歡迎

  7. 我也十分高興

  8. 魏老师:
    想了好久还是想问问您一些关于“韩方大战”问题。年初方舟子和韩寒的论战闹得沸沸扬扬。这次论战牵扯出一个问题就是:言论自由和个人私权的边界的平衡问题。
    韩方大战,方舟子的质疑到底是属于正常的学术争论,是言论自由呢还是侵犯到了韩寒的名誉权呢,甚至是诽谤呢?我认为,他质疑韩寒造假,已经在事实层面上怀疑韩寒,这应该已经超出了发表个人评论、观点的限度了吧?如果韩寒能证明自己,事实的否定应该涉及诽谤了吧?
    可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何兵认为方舟子是正常的言论自由,要保护方舟子的质疑权·········
    这个事情又让我想起了奇虎vs金山、范增案。。。 关于到底什么是言论自由,我又有点糊涂了。。。
    还请老师指点!

  9. 關於韓方之戰本身,由於沒有全面了解雙方爭執的情況,目前也沒有一個可以作為依據的權威資料,請原諒我不能發表實質性的意見。
    關於言論自由和人格權(即你所說的私權,名譽權是其中的一項)界限問題,是一個大的學術問題。20多年來我國學界僅僅出版的著作就有幾十本,存在着很多不同意見,就是法院判決的標準也有很大出入,三言兩語是說不清的。
    除了以前發表的文字以外,去年,我發表了幾篇論文和訪談,涉及陸幽、《新快報》、金山公司、范曾等個人、法人的名譽權案,表示了我現時對這個問題的見解。在這些文章裡,我的觀點基本是:
    1.在言辭內容中,應該把事實和意見分開。傳播事實應該力求真實,而意見本來就是多元的。傳播虛假事實沒有任何積極意義,至少應當更正澄清;不同意見的爭論為發現和發展真理所必需,應當給以更大的空間。
    2.關於批評的界限,一是要看是針對某個事實發表的意見,還是在批評中傳播了或是會被理解為傳播了不正確的事實;二是要看有沒有侮辱他人的人格,侮辱人格的言辭有嚴格的界限,就是僅僅表示了一種惡意攻擊的情緒,一無事實(不可更正),二不講理(不可反駁)。
    3.除了公權力機關以外,公民、法人的名譽權是平等的,不存在某一類主體(如說得很多的所謂“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弱化”或“限制”的問題。
    4.隨着傳播科技的發展,傳播主體發生多元化,發表言辭的主體(個人)已經不需要經過把關人就可以自由傳播。按照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不同言辭主體的責任能力應該有所區別。那些專業組織(媒體組織)和專業人士,對於言辭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比普通個人較為嚴格的責任。這也為提高全民的媒介素養所必須。
    5.法律與倫理道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在媒介所造成的侵權案件中,兩者有密切的聯繫。所有媒介和專業的媒介工作者都應該遵循一定的專業規範,違反專業規範的行為就是有過錯的行為。不應以挑戰專業規範的方式來維護所謂的“媒介權利”。
    這些觀點僅供參考,你可以以此來衡量你所關注的個案,並反觀這些觀點是否有理,在此基礎上開展你的研究。

  10. 恩 ,好的,虽然有些地方还是感到模糊,再找找资料思考看看吧。小猴儿多谢老师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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