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什么不可以查阅判决书?

多年从事与法律有关的教学研究,判决书是不可缺少的资料。我拥有的判决书数量不算少,不少判决书的来历都可以说出一段故事:当事人或关系人给的,以刊物编辑身份向作者要的,法官给的,律师给的,同行研究者拷贝共享的,通过熟人转弯抹角“弄”来的,还有别人不要了检的,等等。现在多了一些渠道,就是到网上或者专门软件下载。不过,那都是一些学术机构制作的,没有一定的收录标准,收录的判决书具有或然性或随机性,也有不少案件没有判决书,用新闻报道来代替,要以此为据做一个科学的统计分析还相当欠缺。

我这些判决书中,有没有哪一份是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到法院查阅得来的呢?一份也没有。但是不管怎样,它们的最初源头是出自法院,法院不拿出来,我也拿不到,这是不成问题的。

我在内地的一位学生,从事一项研究,跑到法院去要求查阅几份判决书。接待的人很奇怪地看着她,仿佛面对一位海外侨胞或者天外稀客,说,你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可以看呢?

是不是同当事人有关系的人就可以查阅判决书了呢?父亲和儿子,关系算是最紧密了吧,父亲要看对儿子的判决书,不是也断然遭到拒绝吗?

那么我呢?我拥有这些判决书,但是同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一点关系也没有,那么凭什么呢?我岂不是成为一个特权者吗?

有些学者,如张西明、张新宝,在早年做研究项目,就找法官合作,通过法官可以找到所需的判决书,不过也只限于法官所在的法院。现在也有找律师合作,得到律师代理案件的判决书。这是通过朋友、熟人得到的一点“特权”。

这就是今天判决书公开的一种无序状态。

无序也就是人治。判决书是不是公开,如何公开,向谁公开,谁可以看,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看,完全是在或然和随机状态下进行,凭手里掌握判决书的人的意志,按熟人好办事的规则。在以实行和维护法治为己任的法院,在处理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方面,竟然与法治距离如此遥远,岂非咄咄怪事。

我在香港的学生,写学位论文要查香港法院的判决书,渠道很多:律政司网站,那是官方的;香港大学法学院和一些机构合作建立的网上数据库;还可以上图书馆查历年的Case Book;当然,那里都不是案例的全部,如果都没有,可以直接上法院查,当然要有线索,至少要有案件编号(香港报纸的案件报道都注明案件编号,知道编号并不难),还有案件审理的时间,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审理的法院,线索越多越准确,查到的机会就多,如果不准确,也可能查不到。不过不管怎样,绝不会受到“你凭什么可以看”之类的反诘。这就是说,在法院看来,公民查阅判决书,是他们的权利。http://www.hklii.org/c_index.shtml

香港基本可以代表英国的情况。在美国,在Pember的书里有一节专门向大家传授怎么去查判决书,说明也是允许公民查阅的,查不到,是自己掌握的线索有限或有误,并不存在可不可以看的问题。

判决书公开,这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结果。审判公开,必定是宣判公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说:“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判也就是宣读判决书,判决书既然可以公开宣读,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公开发表呢?

审判和宣判公开,不是只向在场的人公开,不是只向一部分人公开,而是向全社会公开。公开,也就意味着公众对此有知情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公开信息的义务方不可能全部发布需要公开的信息,那么权利方自然可以向义务方索取。所以,说到公开,一定是义务方主动公布和权利方索取两种方式,即双向公开。这也就是凡是实行审判公开的地方一定允许民众查阅判决书的法理根据。

在2007年4月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有若干不足,但是有一个重大进步,就是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信息公开的双向原则: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公民也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而在两个月后,即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虽然把审判公开的意义做了充分表述,说是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但是在判决书公开方面仍然只是实行单向原则:“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从这些“根据情况”、“逐步”、“加大力度”等有很大伸缩性的词语,我们不难想见公布裁判文书仍然只能是或然和随机的。而公民可否要求查阅判决书,“意见”不置一词。

司法部门,提出和实行公开性原则远远早于行政部门。而在今天,至少在观念方面,竟然落后于行政部门了。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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