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揽事招来的尴尬
陜西华南虎照事件依然扑朔迷离,而且似乎成为想谈论而又不可谈论的鸡肋性话题。今天报上看到三段文字:
“陜西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助理、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王卫国表示,没有得到授权向媒体发布任何消息,鉴定是否开始,鉴定单位是哪一家他都不清楚。而所谓‘挺虎派’的代表人物、陕西省林业厅的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和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影踪杳然,无法联系。”
——不是已经严词批评“擅自发表意见、参与争论”,“作风漂浮、纪律涣散”吗?谁还敢未经“报批”擅自放一个屁?
“鉴定工作遇到了未曾预料到的困难,据说全国为数不多的权威鉴定机构没有一家愿意接手这项工作,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又不能找民间或其它组织来鉴定,因此二次鉴定结论才拖延至今。”
——在这样严重意见对立的情况下,谁还愿意接这个烫手的山芋?
“今天,距陜西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陜西省林业厅已有16天,距国家林业局宣称二次鉴定已获突破性进展已有54天,距国家林业局要求陜西省林业厅委托国家专业鉴定机构,对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等原始材料依法进行鉴定,已有72天,距陜西省林业厅宣布发现野生华南虎引起争议已有130天。”
——只要鉴定结果不出来,人们就会一直对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这样一天天“顺计时”,既然政府一而再、再而三设置了议题,政府就负有替这个议题解套的义务,这些政府部门面临的尴尬可想而知。
那么,政府为什么要设置这样难以解套的议题?
这是政府的工作计划或工作决策吗?这是政府在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情况吗?这是除了政府再也没有别的机构或人士知悉的事情吗?一句话,这是除了政府再也没有第二人可以公开谈论的信息吗?
非也。这是一位摄影者拿了老虎的照片送给政府,报告了现在大家知道的信息。毫无疑问,摄影者对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他完全有公开发表的权利。如果他发表了,人们若有质疑,也无非是对作者个人。现在,政府把这个发表权拿过来了,于是,尴尬也就跟过来了。
可以设想,如果让作者自己发表;如果政府建议他同某位专家合作研究,一起在学报或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如果即便政府乐观其成,那就政府搭台、作者唱戏,开个新闻发布会,作者报告,“挺虎”、“反虎”两种意见,不管官员、百姓,自由评论一番,那还有今天这般尴尬吗?
我们的政府太爱揽事,包办一切,迷信行政权力,似乎无所不能的样子,连有没有老虎这样的事,也要有政府出面,似乎政府说了就算,农民说了就不能算,但是事实和科学是不以行政权力为转移的,再高再大的行政权力如果说了违反事实和科学的话也是要碰壁的。
什么地方的湖里有怪兽,什么地方的山上有野人,还有火星上有生物、月亮上有水,这样的话题都已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了,要政府来“鉴定”和“发布”吗?政府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吗?天下有这样的“万能”政府吗?
还是说到信息公开这个术语,它的行为人是政府,法规就是这样写的。这不错。不过,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把它掌握的社会上还不知道的信息公开出来,而不是指所有的信息都必须由政府来公开。
世界上通行的概念是信息自由,信息公开就是为了实现更充分的信息自由,有些信息由于掌握在政府手里处于不自由状态所以要通过公开达到自由,至于有没有老虎之类本来就不掌握在政府手里的信息,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不影响社会安定,这就是属于自由的信息,政府不应当干预人们自由获悉和讨论。
但是这个思维定势似乎改也难,所谓“报批”、不得擅自发表意见等说法和做法,只会使政府套得更牢更深,不知如何才能解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把它掌握的社会上还不知道的信息公开出来,而不是指所有的信息都必须由政府来公开。”老师的这句话总结得太好了,我们的很多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依,或者是不会依,不知道怎么依,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情比比皆是,结果闹出了很多可笑的事情!
5月1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要实施,希望各级政府能好好读懂这个条例,不仅仅是条例本身的文字,而且是条例背后得更深层的含义
我们是特色社会主义,所以……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其中在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部分,突出强调了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表态的内审规则。
可以预期,媒体从“侧翼”探知消息的渠道必定因此受阻。今后,人们可能会经常看到雷同的、“用词严谨”的通稿式报道。
在政府机构“一致对外”的机制下,对公众知情权来说,究竟又意味着什么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在即
改编自4月28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财经网》 [ 04-26 19:39 ]
这部行政法规对中国意义重大,但诸多准备工作的落实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尚不乐观
经过长达13个月的漫长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4月28日出版的2008年第9期《财经》杂志报道,这部于去年4月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中国意义重大。但据《财经》记者了解,这部法规实施的道路并不平坦。许多迹象表明,很多方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实施机制的理顺、关联制度的配套完善、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等,都还任重道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林鸿潮向《财经》记者介绍,各地的实施准备工作启动慢,进度不一,结果悬殊。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这是条例实施准备中最为繁重的任务。但由于技术手段和成本限制,以及重视程度不够,许多地方未能如期完成这项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有三类,即领导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主管部门在中央为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为政府办公厅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
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由于地方实际情况有差别,主管部门设在办公厅的有23个,另有六个省区设在监察部门、一个设在政府法制部门、一个设在信息化部门。
除了主管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也存在专职化难题。条例并未明确要求各机关必须新设专门机构,只是要求指定一个机构,承办本机关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等。
据条例起草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李盛介绍,不同行政机关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五花八门,有的是新设一个机构,有的则指定现有机构,如办公室、法规室、新闻处、宣传处等。林鸿潮告诉《财经》记者,多数机关指定原有某一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些“兼职”机构原本就任务繁重,条例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他认为,即使因编制限制,新设机构有困难,起码应该指定专人。而对于一级政府,则非专设机构不可。
各项准备工作中,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也是重要一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这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官员进行培训,转换政府官员观念和行为模式。但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对公民的宣传没有受到同等重视。
此外,据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介绍,中国目前的信息公开立法与国际上有三大不同: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写明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这三大不同,正是这个立法主要的“软肋”。由于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较低,无法通过“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被优先适用;而其规范的主体范围过窄,也就不可能规范立法、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
除了相关法律需要配套,理顺权利救济渠道更为复杂。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学者指出,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司法救济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