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
在读博士生范叔效给我送来一本《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洋洋700多页,堪称大观。这个二十年,如果从《疯女之谜》案立案算起,应该是1985-2005,记得两年前徐迅就建议我写点文字来纪念,曾经写过两段,没有写完,现在也找不到了。现在这本书从《疯女之谜》案一审判决算起,定为1987-2007,自然也是可以的。就此书分量而言,不啻为这个中国传媒界的重大话题勒石为志。旅京数日,匆匆翻阅,觉得很有特色。三位作者,刘海涛和郑金雄不到40岁,沈荣只有21岁,素不相识,对于他们的成果,深为高兴,值得庆贺,有话想说。但是书留给李凝怿写论文了,只好凭记忆在候机和飞机航行时写下一些文字。若有差错或遗漏,以后再修改补充。
这部书最大的特色和价值乃是在于它是查阅了若干法院卷宗和访问若干当事人写成的。文献研究和访问研究,都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但是在学界要从事像本书作者这样的研究方法有着众所周知的困难。即使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法院判决书,至今也还没有正式的公开载体和查阅程序,要系统搜集也在所不易。刘、沈两作者是人民法院报记者,较之我们学界人士有独到的优势。当然即使如此,采取这样的研究方法也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和细致的整理加工。所以书中提供的一批文献确实弥足珍贵。
卷首梁书文大法官的访问记,对于研究中国媒介法特别是其中名誉权法(诽谤法)、隐私权法的形成和发展非常有价值。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判例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的。这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中国审理新闻侵权诉讼的主要法源就是司法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梁书文、周贤奇等人士在中国媒介法中的地位完全可以同诸如美国的霍布斯、布伦南,英国的尼科斯(李启新)这样的杰出大法官各自对本国媒介法的贡献相当。只是由于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英美的法庭判词都是以法官个人名义发布的,所以不像那些英美大法官驰名罢了。1993年和1998年,我曾经拜托徐迅,先后采访过周、梁两位,请他们分别就起草1993年《解答》和1998年《解释》发表意见,在《新闻记者》杂志上发表。由于他们当时都在位,有些问题只能语焉不详。我说了这些背景,就不难理解梁大法官发表在本书中这篇长达20页的谈话的重要性。梁的谈话,回顾了中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发生和发展,介绍了各种单篇的和条文化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经过,还披露了一些重大案例徐良案、海灯案、奚弘案,还有最高法院提审四川兴运公司诉黑龙江两报和周林公司案等一些内幕情况。另外,他对新闻侵权诉讼的某些实际和理论问题,也相当敞开地谈了自己的见解,如国家机关起诉名誉权受侵害案件问题,对名誉受损作公众调查作为证据的效力和必要问题,都给人以深刻印象。我注意到梁大法官说到1999年《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经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等,他的看法是法庭上做记录本来就是不需要禁止的,而这个规定的实际效果是记者做记录也要征得许可,梁说这是“考虑不周”。我很敬重他的坦率。
书中的若干案例,通过作者访问有关人士和查阅卷宗,披露了某些鲜为人知的重要背景。有些是首次公开,有些则是进一步证实和完整化。印象较深的如《疯女之谜》案,详细叙述了从立案到审判,最高法院的一贯态度,以及与上海市法院的沟通和联系,表明这个案子始终是在最高法院指导下审理的,最高法院在1990年还专门向本案获罪人发出通知,逐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理由,这件文书很可能是首次公开。还有如徐良案,介绍了上海市两级法院内部的两种不同意见,最后只能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批复明确指示记者和报纸应当承担责任,而消息源既然原告未告,则可不予追加。所谓“历史小说”《周西成演义》侵害名誉权案,地方法院对报纸应否承担共同责任犹疑不决,最高法院确认报纸具有“放任”的心理状态,应当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奚弘案、敬永祥案、李谷一案、陆俊案等许多案例,都有重要资料可看。通常的研究,主要文本就是判决书,内容限于法理上的分析和评论。而本书的研究,则是提供了法理背后的东西,使人们看到有关判决及其原则产生的脉络。其新颖性和深邃性自然不言而喻。
全书搜集案例50个。在数千个甚至上万个涉媒案件中[注],这当然有一定的随机性,不过其中大多数案例无疑具有代表性,有的确实是如作者所说在中国新闻史上不可磨灭的经典案例。我估算这50个案例中判决侵权成立和不成立大致是二比一,也就是说,媒体败诉率(有个别案例原告只告作者没有告媒体)基本上是60%以上。这个比率,同其他研究包括我过去的研究和我的学生正在进行的研究大体一致。有些人士,据此断言中国“新闻官司”媒体败诉率太高,不利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不过我想,不能光看这个比率,更重要的是要看媒体为什么败诉,是不是应该败诉。这部书可以就这个问题提供参考。我看过书后一个重要印象是中国司法对媒体的要求是严格的,这种严格要求并不是出于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疏离,而是基于对中国媒体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对公民权利的关怀和尊重。中国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实行国家所有,全部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中国不存在任何一家如西方那样的独立于政府的商业媒体或“民办媒体”,这是人所共知的客观事实。所以中国媒体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大大高于西方的媒体,就像人民日报那篇不到一千字的报道就使奚弘丢掉饭碗那样;至于老百姓把报上登的、电视播的当作自己行为和立论的依据,那更是习惯成自然。范叔效从香港到北京就学,三个月来的一个重要感受就是中国记者的社会地位比香港记者高得多了。这样,媒体有什么理由对自己的内容可以稍存疏忽和懈怠呢?最高法院那个著名的媒体对报道的内容应该负责审查核实的批复,虽然已经撤销,但是它有太多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主管部门有关保障新闻真实性的规定和指令数以十计,所以法院如今仍然有理由对媒体侵权实行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事实上,我们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如本书所载媒体败诉的案例,虽然不排除有的确实存在着政治因素,打压了正确的新闻批评,但是绝大多数都可以发现在采访和报道中存在着不符合新闻专业要求的现象。是的,在西方一些国家,出于保障新闻自由的理念,在诽谤法中对媒体实行特殊保护,如大家已经熟知的美国萨利文原则和大家还不那么了解的英国雷诺兹特权,人们也希望在中国实行这样的保护。其实,这些原则的基础乃是媒体的专业水准和职业伦理规范,司法是否对媒体实行特别保护主要就是看媒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在那些国家,新闻专业主义历经数十年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而在我国,新闻专业水准和规范基本上停留于教科书和学术文章里,至今还没有一件全国性的为各类媒体可以自觉遵循的媒体专业规范,全国记协1997年修改文本的那个六条,谁都承认已经过时,远远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而新的规范似乎至今还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媒体特权似乎为时尚早。媒体不能自觉遵循一定的专业水准和职业伦理规范,无权要求法律让步。
如果要说这部书的不足,那么我以为作者可能过多注意了文采和可读性,在学术规范方面则有所欠缺。媒体人搞学术,这似乎是必经阶段。我、徐迅,还有相当一批媒体人,都是这样走过来的。《暗访与偷拍》一书,我有幸做第一读者,我建议作者对所引资料一律注明出处,她说这是一本记者写的书,并不打算成为一本学术书。这确实是一本好书,但是由于资料来源没有注明(其实都是有的),多少影响了它的使用价值,我至今为此惋惜。书,不在于谁写,而在于有用。现在这部书,如果能够注明卷宗的所在地和编号,注明访谈的时间和地点,更详尽地注明其他所引用资料的出处,统一注明判决书的编号,对判决书的文字特别是判决主文一律打上引号,等等,适当减少那些与案情无关的如谁出庭时穿什么衣服之类的描写,我想它的价值会更高。
写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如果作者看到,欢迎与我联系交流。
(注:关于“新闻官司”的数字,我在这本书里看到三个说法:一千多,两三千,数千件,按中国法律年鉴名誉权案的数字,每年达5000-7000,如果20%涉媒,每年就在1000左右。)
于北京-台北旅途中
已经看到joyo有卖这本书,谢谢老师的介绍。接下来节日比较多,在这里一并送上祝福给您!
不久前还是打69折的,现在变成了85折。商家真是精明啊!
读过这本书,感觉很不错。
谢谢老师的介绍,有空一定要借来学习一下!!
岁首年终,总是有许多的感慨和寄望。
衷心祝愿老师的博客在新的一年再上层楼,让我们站的更高,看的更远!
2008年的第一天,来这里留个脚印!
魏老师:
您好!
我是本书作者之一,现在厦门市中级法院工作,同时在职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攻读法理学博士学位.谢谢老师的厚爱.因为不知道老师的具体地址,先把我的邮箱地址告诉老师,如果老师有空,麻烦把您的联系方式告诉我.
祝福老师健康!
我的邮箱地址:judgezheng@163.com
老师在旅途中仍不忘读书写东西,笔耕不辍,而我们学生却都静不下心完整的看一本书,真是有愧自己的学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