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荒唐”我说“明智” 意见不同不是侵权
魏永征
两个国家机关行为“打架”,却让新闻媒介吃了官司,说是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其中一家的名誉权。
概括说吧:有税务局认定某私人企业有偷税行为,在追缴税款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经检察院公诉,法院认定老板构成偷税罪,判处刑罚。但在宣判的第二天,上级税务局却作出复议决定,撤消下级税务局对该企业的处理决定,退回追缴的税款。法院的判决,税务局的决定,从程序上说,都是各自的职权行为,都是法律事实。媒介予以报道,本应同“失实”不搭界。
报道就要用文字表达。新闻用了“用行政处理对抗法院判决”这句话,这就冒犯了税务局,成为新闻“与实际不符”、“失实”的重要依据。其实“对抗”一语,无非是描述了这边判决有罪、那边却在退款这样司法和行政两相冲突的事实,难道一定要改成“匡正”才算与实际相符?如果法院对这句话有意见了,再来告你“失实”,如之奈何?
被指控“失实”的,还有新闻中用了“荒唐”、“怪事”、“法院判决当儿戏”这些话。这些用语固然有些刺激,但无非是表达了新闻作者对这件事发表的一种意见、一种价值判断。税务局可以表示不高兴,可以声明自己的决定“明智”、“做了大好事”,但是却没有理由说别人发表不赞同的意见、作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就是“失实”。这些反对的话即使是错的,也没有改变税务局同法院“唱反调”(这也是被指为“失实”的新闻用语,但是本文作者已经想不出别的语词了)的事实。何况这些话现在看来也并不错,经过法院再审、二审,还是确定老板犯偷税罪,税务局又再次发出追缴税款的通知——这是后话。
国际诽谤法理论有一个重要原则,在英美叫做把陈述事实与表达意见区分开来,在欧洲大陆叫做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事实判断就是这件事有还是没有,价值判断就是这件事对还是不对。事实是客观的,意见是主观的。事实只有一个,意见往往众说纷纭。事实是有还是没有,区分比较明确,对这件事的评论有对有错,判断就难了。法律制裁的是诽谤,而诽谤是散布虚假事实来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法律不能判断不同意见的是是非非,这只能通过自由讨论来达成共识,如果把不正确的意见等同于侵权,那就可能连正确的意见也会受到压制。有的国家诽谤法通行“公正评论抗辩”(fair comment defanse)原则,其含义是:受到诽谤指控的评论,只要能够证明评论的事项同公共利益有关,有确实的事实来源,立场公正(但并不要求客观),没有恶意,即使其中的观点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是诽谤性的,也不应当追究责任。比如对于两个国家机关行为“打架”这样的事实,人们可以说这个机关“明智”,也可以说那个机关“荒唐”,不能说哪一种意见或价值判断就是诽谤,发表了就要受到制裁。英美诽谤法有判例明确指出意见分歧不属诽谤审理的范围,欧洲大陆的判例则明确指出价值判断的争议不是诽谤。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公正评论”这样的规定,但是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批评文章有两种情况构成侵害名誉权: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内容。至于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就不应当认定侵权。这就在实际上排除了由于发表了不同意见会构成侵权的情况。但是这个原则在司法上还没有引起普遍的注意。以前发生过因评论有机锗、老鼠药、矿泉壶等引起的名誉权案件,其实这都只是人们对于这些进入公共领域的产品发表批评性意见,而且后来证明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可是一场官司,把评论者折腾得够呛。眼下某地又有工程师因评论黄金矿石加工方法而被一家工厂指为侵害名誉权,实在匪夷所思。
现在税务局与传媒的官司已经调解结束,本文只是借此为由头,说明将事实和意见、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的原则。本案还涉及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起诉名誉侵权主体、是否可以索取“名誉损失赔偿”等,已有文章阐述,不再重复。
刊《民主与法制时报》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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