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不止是影响独立审判
魏永征
最近就新闻媒介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报道,引出了人们对“媒介审判”的议论。一种意见对被称为“媒介审判”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另一种意见出来说,请不要低估法官的水平,他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新闻报道会“影响”法官?没那么容易。哪种意见对呢?我们还是从具体问题说起。
比方说吧,有的刑事被告人从被指控的事实看,确属罪大恶极,连他自己都料定必死无疑,媒介说几句“人人皆曰可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 法官难道还会在这几句话的“压力”下作出比死刑更重的判决吗?话当然不错,不过我们想一想法律早已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对被告人有罪都还没有认定,媒介却抢先说他该杀,那么这条法律还管用吗?
再比方说,有的被告人罪孽深重,有媒介就出来说“犯罪事实这么清楚,哪里还要审三天”,被告人在庭上为申辩,媒介说是“百般抵赖”,甚至律师辩护也成了“狡辩”,当然谁也不会“低估”法官的水平会决定听媒介的,不开庭了,把被告人拉出去枪毙拉倒,或是下令禁止被告人和律师说话,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人有权获得公正公开的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代表是在联合国签了字的,我们还知道被告人获得辩护还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权利,那么媒介体现的这种水平难道就是合理的吗?
还有媒介说某“女贪官”“财色双送”,“肉弹”轰炸40多个干部等,而检控的事实只限于被告人犯有受贿罪,这也显然不会“影响”法官把媒介报道作为依据,增加“女贪官”几个罪名,但是我们知道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怎么涉及严肃的审判,媒介反而可以不负责任的乱报乱说了呢?人们应当相信媒介还是相信法官呢?
所谓“媒介审判”,当然不能说是一个严格的科学概念,人们只是以这样的词语来概括媒介的案件报道中那些违背法律规定、超越司法程序的宣传。它的主要社会危害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它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其说是对法官,还不如说是对广大群众。如果由于这种宣传,形成一种法律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对法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可以随便指责的舆论氛围,那才是大可忧虑的。“媒介审判”也许不一定会影响某一个案件的审判(其实也有,比如著名的“夹江打假案”),但是如果不加制止,一旦形成那样的氛围,那么从宏观上影响依法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法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媒介审判”这个词语(trial by media)确实是引进的。有的国家法庭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作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影响判决的公正。他们说的“媒介审判”是指这种情况。我们没有陪审团制度,我们判案起决定作用的是专业的法官,这都不错。但是我们确实经历过真正的“媒介审判”的年代,那时先由媒介宣布某人是“反革命”然后才由“专政机关”按照报道定下的调子“采取措施”的做法几乎成为惯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审判”又是从自己历史经验提出来的。那个年代当然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确实存在着欣赏“记者比法官更管用”的心理,作一些提醒恐怕不能算是多余的。
所以“媒介审判”同正常的舆论监督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舆论监督也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回顾近年来新闻媒介揭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成功报道和评论,都是符合这个原则的。屏弃“媒介审判”这种违法宣传,舆论监督只会更有成效。
刊《法苑》200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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