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而复败诉看名人慎打名誉官司

魏永征

 

周而复的名字永远是同他的《上海的早晨》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他在十几年前因犯政治错误而受到严厉处分,使自己的声誉蒙受了很大的损害。不过这件往事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已趋于淡化,以至几乎不为今日年青人所知。提起周而复,人们首先想到的还是他的《上海的早晨》等当代文学造诣。

然而最近的一件官司却使得周氏的历史污点重新"沉渣泛起"。一家刊物刊文以足球赛场布阵的方式排列了一张名单,介绍了每人所犯的罪行和错误,称为建国以来一些"中国巨贪"的"梦幻组合",周而复被列为"守门员"。周以侵害名誉权对刊物和另一家转载刊物起诉,索赔10万元。平心而论,重提周这个历史错误实无必要,把他与刘青山、张子善等贪污罪犯并列一概称为"巨贪"是不妥当的,文章虽然说明周并非经济意义上的贪官,也显得牵强附会。但是法院认为文中有关周的错误的叙述与事实相符,并未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一审判决驳回周的诉求。这就是说,文章如实叙述了周当年所犯的错误事实,人们就可以根据这些叙述把周同贪污犯区别开来,一些用语的不当尚不足以影响周的这一表现的社会评价,所以我以为法院的判决也是有道理的。

近年来"公众人物"这个词组出现得相当频繁,人们以此要求适当弱化对于官员、名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给舆论监督以更大的空间。周而复的这场官司也许会被用来支持这个论点。不过"公众人物"是美国诽谤法的概念,外国的法律当然不能用来判中国的官司,"公众人物"在我国至今只具有学理上的意义。"周案"的意义只是可以说明名人对自己的名誉权在实际上恐怕也确实不宜象普通人通常采取的方式来请求法律上的救济。首先,名人之出名,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媒介的报道,那就不能说只许报道好事,不许报道坏事。普通人以往的罪错(特别是未成年时的罪错)应当属于隐私,一般不应重提,而名人的历史错误则不可能不让别人说,周而复当年犯错误是登在全国主要报纸的头版上的,人人都查得到,是封不住的。其次,成为名人,就会给公众批评,批评就会有对有错,有的妥当有的不那么妥当,包括象本案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调侃性质的文字。容忍一些过头的批评,恐怕是当名人必须付出的某种代价,而这种代价若与"名人效应"所带来的收益相比那就小得多。第三,名人本身就具有远远大于普通人的抗侵害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名人的社会评价已经趋于相对稳定,就象周而复,他的历史错误人们会淡忘,他在当代文学上的地位则是谁也抹煞不了的,那篇文章的几句不妥当的言词,其实是无伤于人们心目中对周氏的基本印象。第四,周而复的起诉,使得本来只是在两家刊物上的旧事重提,扩大为更多传媒上的旧事重提,使得更多的人记起或者知悉这段不光彩的往事,使得历史再度成为新闻,对于他的声誉,我看有些得不偿失。

现在周氏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即使他在二审打赢了官司,要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形也不会变得更好一些。我们记得数年前有位"行政厅局级"(起诉书中语)的著名歌星同一家小报的名誉权官司,在法庭上她是赢家,在舆论上却成为输家,直至今天,我们还会看到有人把这场官司作为某个话题,对于本人,这有什么好处?
名人的声誉是靠自己的社会公益行为积累起来的,维护自己的声誉主要还得靠自己的社会公益行为。除了明显出于恶意的造谣诬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救济,对于名人名誉权的轻微损害其实并不是最理想的选择。我们看到近来有好几位名人对于批评自己的言论脱口说出"诉诸法律"之类的话语,结果是招致更为激烈的反弹。相反的有"查大侠",对于别人之"骂",付之温和一笑,表现了宽厚长者的风度,他的声誉就此被"骂"倒了吗?没有。

刊《检察日报》20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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