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违法广告媒介有责
魏永征
7月26日《法治评论》头版报道了Motorola"形象大使"安翅的肖像权案件。引人注目的是这个案件的被告有三家:除了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外,还有一家媒体──"云南省某报社"。不知是它本来就认为这场纠纷与己无关,还是估量自己的身价犯不着到一个区法院同一个个体演员对簿于公堂,它压根就不出庭。
二十年来广告业是全国发展最快的产业,但是问题也实在不少,各种违法广告可以说是此伏彼起,难以根治。7月24日《解放日报》就报道浙江杭州主要媒介今年5到6月份发布的634条医疗广告有241条是违法广告,这是个惊人的数目,它还不同于擅自使用了安翅肖像的广告主要是损害了肖像权人本人,它的后果可以说是人命关天。工商部门的一个对策是要求媒介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一个省级工商局的广告处的工作人员不过十来个人,它的监测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媒介对广告的审核是法定的,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它的职责是查验文件。《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文件对于广告主应当交验哪些文件有完整的明细帐。比如规定利用他人名义、形象做广告应当取得他人书面同意,"云南某报"的广告部门看到这个新东方女人广场的广告上有一位男士的肖像,就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交这位男士同意的证明,如若没有,那就请去补做了再来。再如医疗广告,属于事先审查的特种广告,媒介的审核更只是举手之劳:看一看官方审查部门的文件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那么无论多少广告费也不能刊播。所以大多数违法广告的出台,都可以发现同媒介没有恪尽审核之责。
媒介对广告的审核责任不仅受行政监督,不尽责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违法广告的受害人有起诉权。对于侵权广告,有过错的媒介要承担共同责任,安翅这个肖像权案经审理如果侵权成立的话,"云南某报"即使不出庭也是跑不了责任的,它显然没有查验过安翅的同意证明,因为根本没有。对于虚假广告,有过错的媒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这一方在履行责任后再向其他责任方索取它们应支付的份额。比如《解放日报》这条消息下面配发了一篇《虚假广告害惨了我》,说是一位离休干部相信了报纸上的广告去找一个游医看病,结果上了当,苦不堪言。我真想对这位老人说:你去告报社!按照连带责任的原则,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如果游医跑掉了,报社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广告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制定专门的《广告法》的国家之一,这种防止违法广告的设计是合理的。就象名誉权官司极大的加强了媒介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检一样,如果媒介意识到它可能被连数目也无法确定的违法广告受害人告上法庭的话,它还会不管三七二十一拿了广告就登吗?哪些违法广告还会堂而皇之出台吗?但是关于媒介对广告责任的规定,人们还不是很清楚,也许连媒介也真不知道,也许媒介知道了也不愿意很好宣传,谁愿意"引火烧身"呢?
我决无鼓动大家都来告媒介之意,而只是想提醒媒介的责任,这个责任既是法律的,也是道义的。我们的媒介全部是国家办的,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媒介上的广告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正是这个公信力。而媒介从广告中也得到了可观的收益,多少年来全国四大媒介广告收入一直占广告业全部营业额一半左右,安翅这个案子如果广告公司说只赚了2000元是真的话,那么我估量"云南某报"收的广告费应该十倍于此。媒介靠广告养活,靠广告发展,靠广告成为许多"国企"望尘莫及的"大户",这些广告费归根到底还是老百姓掏。如果这些广告还要损害别人,那么媒介于心何安?
刊《检察日报》20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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