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西成演义》到《太姥山妖氛》

新闻侵权法漫谈(10)
关于媒介责任
魏永征
    上一篇漫谈说到《遵义晚报》连载历史小说《周西成演义》,作者采取影射手法,对他所不满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无疑义。而法院判决《遵义晚报》也要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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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人格尊严也受保护

 

  因犯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某国有企业的D厂长,刑满释放后又上了公堂。不过这回他是原告,并且打赢了官司。被告是一家刊物和一位记者,他们发表的报道D先生犯罪的通讯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而被判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终审判决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作出的。

  揭露犯罪,天经地义。即使这篇通讯是在一审判决后发表的,一审判了D有期徒刑七年,二审对有些事实重新作了认定和改判,这是记者和刊物当时无法预见的,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新闻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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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足协”处理决定”的我见

 

  中国足协7月26日宣布停止《无锡日报》等几家报社和记者采访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的"处理决定",在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张大昕、祝明等文章,快人快语。不过我一直有点不解:足协怎么有那么大的本事,可以不准记者去采访任何公民都可以观看的足球比赛呢?直到看到8月24日《中国足球报》发表他们的新闻办主任对于祝明文章的答话,方才恍然大悟:原来足协是把他们发足球比赛采访证的"规矩"同记者的采访资格混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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