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报和“都市报”的依存关系

魏永征 本文认为, 党报难以占领市场,但党报可以另外办一张报纸来占领市场,于是“都市报”应运而生。党报拥有的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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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侵权法中的一个悖论

我们已经花了很多篇幅来讨论新闻失实问题。那么新闻失实是怎样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呢?
    名誉,就是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他的品德、思想、才干、信誉等等由社会作出的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根据他的实际表现作出的。一般情况下,社会的评价总是客观的、公正的。一个人表现好,对他的评价就好,表现不好,评价也不会好。如果某人表现本来不错,却被无中生有地说他做了某件坏事,致使社会对他作出坏的评价,这就意味着他的名誉受到了非法损害。名誉权,就是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社会给以公正评价不受非法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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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琼民源事件”不再发生

新闻法讲座之八
关于证券信息和新闻的管理
 
    一家上市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宣布1996年取得总利润增长848倍,净利润增长2190倍的“惊人业绩”,误导众多股民以每股20余元的高价抢购它的股票,这就是被称为中国最大的证券欺诈案的“琼民源案”。骗局揭穿后,股民说:我们看到报刊说“琼民源”高增长、高收益,才拿出血汗积蓄买它的股票,现在又说都是假的,这不是坑人吗?“琼民源”停牌两年,十万股民损失惨重,随着本案责任人受审和今年初“琼民源”股东大会的举行,他们虽已看见了一线希望,但是究竟能挽回多少,尚难估算。这个事件表明,证券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和传播如果离开了法制轨道,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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