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作家为何输了官司?

 黄挽澜 魏永征 
新闻传播活动是群体活动,需要多个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方能完成。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新闻报道的作者(包括记者)和新闻单位,发生新闻侵权行为,通常要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由他们共同或其中一方单独承担责任,1993年《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新闻事件不可能都由记者亲历目睹,有许多新闻材料要由记者向别人采访得来。提供新闻材料的人(学术上称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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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5000元断送了一生

新闻法讲座之三
--关于保守国家秘密
    略为资深的记者都记得,在中共十四大开幕前夕,新华社国内新闻部编辑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一份绝密级的文件私自复印后,指使其妻、某杂志社编辑马涛提供给香港某报,第二天在香港报纸全文刊出。吴、马得到人民币兑换券5000元。案发后,吴、马依法被捕就审。法院认为,吴士深、马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为谋私利,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士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涛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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