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在9月24日北京大学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与中英协会共同举办的“机遇与挑战:数字化时代的传播秩序国际研讨会”发言,由会务方整理

我演讲的题目是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我们经常说体制内、体制外,我做一点描述:一般而言,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的大众媒体和它们设置的互联网站,还有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提供的各种媒介服务,都属于体制内传播。而新兴的以用户产生的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为主体的各类个人网站、网上论坛、社交网站、博客和微博,则属于第二类的体制外传播。根据国新办统计,中国5亿网民大概有66%(也就是3亿多)会通过UGC发布内容,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传播空间。

这两个传播体制的区别,简单地来说,就是第一类传统的传播是管道决定内容,即谁控制了管道谁就控制了内容。但是在第二类传播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提供了管道,而内容是由用户产生的,服务商至少在事先没有办法控制内容。这个巨大的不同对于我国传统的媒体监管带来了挑战。

与西方民主制度下的新闻自由不同,中国的传统新闻媒体是党的宣传机构和思想文化阵地,是通过党的领导,通过法律加纪律来管理的。西方的大众媒介体制是法律加自律,是第四种权力。在合法的空间内,西方媒体可以自由、独立地报道任何东西。中国有各种涉及媒介传播行政法规,涵盖了平面媒体、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电信互联网等各个领域。这些法规的主要功能是将所有这些媒介限制在——或者说纳入到——党所领导的体制之内。这样,传统的新闻媒体都是在体制之内接受党的领导,按照党的要求来进行宣传、进行思想文化的教育。

国内传统的媒体管理很多时候是通过各种许可制度来实施的。在报刊方面,采用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制度,保证所有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之下。即便是在许多报刊出版社改为企业之后,在今年5月出台的修改后出版管理条例,还是继续规定了报刊和出版单位必须有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这同其他的商业公司是不同的。国内的电台电视台也是只能由政府设置并管理的。重大信息是统一发布的,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就规定,重大的事件要由处理突发事件的政府部门统一、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还有一个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办法。新闻记者的证件由国家下发,只有持记者证的记者才可以采访,官方宣布所谓公民记者、网络记者都是违法的。这些规定在其他国家是不存在的。

通过这样的一些制度,新闻媒体的运作就被纳入到党政机关的体制之内。这样做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媒体内容不能只满足于合法,还要政治上正确。因为传统媒介承担了宣传的功能,承担了引导正确舆论的功能,承担了思想文化教育的功能,所以它必须在政治上是正确的。而法律本身并不能判断传播的内容是正确还是错误,因此必须由主管机关来进行随机调控。

概括起来,我国的传统的大众媒介的体制就是“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一方面法律规定公民有在出版物上进行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出版单位处于党和国家的直接领导之下,由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按照需要通过宣传纪律进行随机的调控。媒体的总编和编辑,每天会收到很多上级指示,规定什么可以报道、什么不可以报道。

现在体制外的UGC发展起来了。它不同于从上到下可以用纪律调控的隶属关系。4、5亿的用户,是不可能用纪律组织起来的。这里并不需要记者证或者政府的新闻通稿,很多最新的视频、照片往往在微博上先发表出来,很快地被大量转发,这就形成了另外一个传播体系。我做了一个比较,大概是这样:

第一, 行为目的,传统大众媒介是宣传和舆论导向;而UGC则没有这样的任务,它只是用户的表达、咨询和互动。

第二, 在价值判断的标准上,传统大众媒介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弘扬主旋律;而在UGC的体系中,会出现不同的判断和标准。

第三, 关于运作规则,传统媒体是由主管机关随机调控的;而UGC则是由用户自发表达的。

第四, 在规范方面,传统媒介是法律加纪律;而UGC当然要服从法律,但另一方面则是通过自律来遵守规范。

第五, 传统大众媒介在传播速度上无论如何都有一定的时差,比如汶川地震是在18分钟以后由新华社发布报道的;但网络上的UGC媒体最快可以与事件发生同步。

第六, 传统大众媒体的涵盖范围有一个确定的边界,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大约有4亿观众;但是网络传播的范围却是不确定的,比如现在微博关注度最高的姚晨,有一千万人关注,要是再算上转发,到底有多少受众就是难以预测的。

第七, 传统大众媒介的审查都是在内容发布之前进行的;但是网络传播的事先审查几乎是做不到的。

第八, 合法性的依据不同。传统体制内的大众媒介的合法性依据是国家授权的许可证;而网上每个用户的内容表达权利,直接来自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

这样两个体系的并存,必然会对我们的传统媒体产生影响。举例而言,两个月前的温州动车事故,第一条消息就是在微博上发出。20点27分,第一条微博发出来,被转发24,000次,评论7,600条,它比当年新华社对于四川地震的报道还要快。另外,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的观察,事发5天内,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数量是17,595篇,应该说已经不少了。但是在UGC上的消息更多,相关的论坛帖子有90,000多篇,博客文章有53,495篇,以“温州动车追尾”为关键词有的微博有9,616,248条。相比之下,传统媒体上的新闻只是它的零头。

从内容上分析,微博上这几百万的文字,按照媒大那个研究所的統計,主要甚至是绝大多数都是追问性质的,包括追问事发的原因、追问铁道部和政府的责任等等。而我们传统媒体对这样的事故有一个固定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报道模式。它主要报道的是党和政府怎么重视、总书记和总理怎么批示、怎么救援,而关于损失的报道是第二位的,至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则根本不会追问,等到调查清楚自然会告诉大家,媒体没有追问的义务。温州动车事故的第二天,占据主流党报头版头条位置的是六位上将晋升的新闻,然后在版面下方才有关于这起事件的报道,并且也还是以领导的指示为主。

但是,我们现在有大量的小报或者说市场化的媒体,它不按照传统的方式报道。我们看到在事故第二天出版的这些报纸,没有晋升仪式的新闻报道,头版全部是关于事故的报道,并且它们也在追问。比如上海的《东方早报》,用了十个版面有许多内容就是追问政府的,这背后都有很多文章可做。这样的一种报道模式,和我们传统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报道模式是不一样的,这是我们大众媒体的一个很大变化。

这个变化的原因就在于第二个传播体制的出现,它对大众媒体发生了影响,推动大众媒体当中的一部分发生了变化。首先,由于我们网上的舆论通過這个虚拟空间變為实际存在,民意從隱性變為顯性,影响力十分强大,直接感染了从事大众媒体工作的从业人员,使他们的思想、立场、感情都发生了改变,觉得一定要报道这件事情。其次,就是这一部分的报纸,他们正在或者是已经走向市场,必须面对市场,必须了解受众的愿望、感情、需要。如果它不和网上这些群体一同追问,大家就可能都不看去报纸了。大家都去看微博、博客,这些报纸就没办法生存了。前面提到的党报還可以依靠党和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这些市场化的报纸如果没有读者愿意掏钱是没办法生存的,再說它們往往還要給黨報提供財力支持,所以它一定要與网上的舆论呼應。

这些新的变化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 加强了舆论的监督。年初國新辦的反腐敗白皮書正式使用了“網絡監督”一語。

第二, 提升了网民的政治参与权。不管追问铁道部有没有作用,批评铁道部有没有效果,至少网民有一种满足感。我给铁道部发出了警告和追问,这些有利于提升我们主人翁的地位,有利于加强网民对社会的认同,在这个社会里面我有话语权。这一点很重要,它使民眾融入这个社会。社会不是同我们没有关系的,而是我可以有发言权的。

第三, 大众媒体刊登网民的意见肯定是要经过整合、经过选择的,这可以有利于将网上的舆论引向有序的轨道。

第四, 长远来看这是对网民的民主训练。我们领导人常讲,中国人的民主水平不够,所以我们很难实行民主制度,要经过训练。在哪里训练呢?就在网上,在表達中学习表达。

但是UGC体制也有不少弊病。比如关于谣言、诽谤、隐私的问题等,就是一些非常突出的弊病。我相信当局也在担忧这个问题。從馬克思主義觀點看,這裡存在不應當提倡的“自發性”,从西方社会学和传播学的观点来看,这里存在多数的暴虐(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这样一种可能性。

所以我们要健全UGC体制。怎么健全,这是我们都在殚精竭思的一个问题。我想大概至少有四个方面:

第一, 由于UGC突破了传统体制下对于现场问题的回避,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得到保障,就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官方最近颁布的文件,明确承认互联网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利的新渠道。表达自由就是言论自由,其合法性的依据来自宪法。所以对网络进行监管的同时,怎么保障网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

第二, 具体法律的问题。中国的互联网法律应当说已经相当丰富了。我们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之外,还有将近五六十个法規、规章,范围相当宽泛。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民又怎么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预期,还有法律的救济程序如何,这些都涉及到我们如何在新的媒体环境下,全面贯彻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三, 共律(co-regulation)。这是欧盟最早提出来的。在90年代后期,西方发现媒体的自律并不是灵丹妙药。所以,媒体在自律的基础上,还要採取不同形式與政府监管結合起來,两者相辅相成,这就是共律。共律应该有一个独立的法律框架。我看到英国有专门的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它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自律性的机构,接受一些大公司和歐盟的資助,與英国警察、内政部還有議員們都有合作關係。这样的方式我们也可以借鑒。我们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协会是隶属于政府的,怎样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这是可以进行探讨的问题。

第四, 自律(self-regulation)。这里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网站对于网上的言论并不具有管理的权力,它并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它之所以可以删除帖子仅仅是由于法律规定它有保障网上内容合法的责任。网站和行使言论自由的网民只是一个合同关系,所以我们看到无论什么网站都有格式性的合同,网民只有表示同意,才可以在那里发表言论。但是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站服务商的责任与用户权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服务商要删除非法的东西;另一方面,用户有自己的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使服务商对内容有一些规范和处理的话,也应通知用户。并且用户还应该有一个申诉和某些情况下要求补偿的权利。这些方面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自律也意味着应当相信网民自身。比如现在有很多有影响的微博、博客作者,他们自己联合起来进行自律,进行辟谣等等,这都是非常重要的力量。

我想对于体制外的UGC的监管,简单的套用体制内的模式,制定一些宣传纪律要网民来遵守,这是不切实际的。我们要更好地探讨如何建立良好的网上秩序,同时利用良好的网上秩序来影响我们传统的大众媒体上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

2 Responses to “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1. 体制外的舆论模式其实挺脆弱。体制一发话,什么自由都没有了。如同老师您文中提到的“共律”,只怕最终变成了完全的奴役

  2. Very good blog article.Really thank you! Want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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