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伯《大众传媒法》第13版中译本序
唐·R·彭伯(Don R. Pember)博士是美国著名的新闻学者和媒介法学者,现任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教授。这本《大众传媒法》是他的代表性著作,也是美国诸多的媒介法、传播法论著、教材中较有影响、较流行的一种,初版于1977年,现在中译本所依据的2003/2004版是第13版,我从互联网上获悉,该书的第14版即2005/2006版亦已于2004年4月问世。
唐·彭伯博士出生并生长于密歇根州,在密歇根州立大学获得新闻学学士学位。在进入研究生学院之前,他在密歇根州的周报和日报作过记者和编辑。之后,他在密歇根州立大学取得新闻学硕士学位,在威斯康星州大学获得大众传播法的博士学位。自1969年起,彭伯在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任教。1972年,他出版《隐私和新闻:法律、大众媒介和第一修正案》,以此为起点,发表了大量论作,涉及关于大众传媒法的各种话题。他在80年代先后出版的《大众媒介史》《美国的大众媒介》等专著,至今仍是美国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的教学用书。在此期间,他担任过两届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院长。多年来,他还为美国一些州和地区的委员会服务,主要关注隐私权、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获取信息等方面的问题。由于他的学术成就和对社会的贡献,他曾获得华盛顿大学的杰出教学奖( Distinguished Teaching Award ),专业新闻工作者社会公共服务奖(th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Public Service Award)。此外,他还是西雅图的KCTS电视台的媒体评论家。
众所周知,美国不像法国或者如今的俄国,有成文的新闻法或大众媒介法,但是人们公认美国有较为完备的媒介法制。正如作者在本书开头阐明的那样,美国媒介法来自习惯法、衡平法、宪法、成文法等等诸多渊源,而它的核心,便是美国众多媒介工作者和媒介学者引以自豪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书正是以第一修正案为主线,全面展示了20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第一修正案对公民言论和新闻自由、对大众传媒和大众传播活动给予的保障,成为公民和大众传播媒介抗衡公共权力的基本力量源泉。诸如1964年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1971年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对美国政府案等在美国大众传播史上以至对整个西方大众传播界具有深远影响的判例,本书都从史实和法理上给以完整的阐述。直至新旧世纪之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判决《传播纯洁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和《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违宪,书中也对相关争议和法官判决的理据作了详细的介绍。书中的这些内容使人们信服地看到,在美国人眼里,第一修正案确实是他们言论和新闻自由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最高护法。
当然第一修正案只是美国宪法的一项条文,在贯彻和捍卫的过程中,它不能不同美国其他的法律和法治原则发生冲突。作者在书中正是通过全面展开这些冲突,揭示了当局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针对不同问题所采取的各种对策,从而阐明了美国媒介法的有关原则。本书告诉我们,第一修正案从诞生之时起,就屡次受到国家的挑战,从18世纪末的《外侨法》和《煽动法》,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煽动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史密斯法》,一直到新旧世纪之交的美国在海湾战争、反恐战争等等对媒介所采取措施以及在本世纪初通过的《爱国者法》(Patriot Act),都表现了在不同历史时期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言论和新闻自由施加的限制。虽然美国是“知情权”概念的发源地,并且在学理上人们公认知情权应该蕴含于第一修正案之中,书中也对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内容以及半个世纪以来对于公民知情权和和大众传播活动的保障作了充分的论述,但是作者同时指出,直至如今,美国司法当局仍然小心翼翼地回避第一修正案同新闻记者采访权的关系,不采纳记者因采访活动受到起诉时以第一修正案作为抗辩的理据。关于第一修正案同第六修正案(在这一条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开和公正审判的权利)的冲突,在美国可以说已是一项古老的话题,在本书除了回顾历史上和近期的著名个案外,还就近年摄像机进入法庭引发的争议作了详细的介绍。至于在私法方面,作者虽然充分肯定沙利文案的意义,但是他并没有像有些作者声称的那样认为媒介从此可以免于诽谤指控的威胁,他在书中列举事实说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媒介被控诽谤的案件仍有增长的趋势,而且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沙利文案原则的约束,在诉讼中对媒介或作者转而采取例如侵犯私隐、背信(breach of confidence)等其他诉因。作者还警告记者使用暗藏的照相机和麦克风非常容易遭受侵犯私隐的指控并且往往败诉。书中这些内容同样给人以深刻启示。言论和新闻自由是一项权利,同时又是
指一种制度。或者说,任何权利只有在一定的制度中才能得到实施和保护,没有制度保证的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这样它就不能不同时接受制度的约束。而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仅仅是确认了一项权利(以及其他两项),而言论和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制度还是要处于不断调整和变革之中。美国的法治传统,使得司法当局在不同的境况中在不同的权益之间可以全面地权衡利弊,作出最能够符合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策,用以规范整个大众传播活动,这也许是美国言论和新闻自由制度的活力所在。
彭伯博士是一位资深的严谨治学的学者。现在我们见到的这本书同二十余年前的初版已有很大不同(我以前看到过它的第四版),经过多次增删锤炼,涵盖广泛,资料十分翔实丰富。全书的风格,我想用中国两千多年前伟大学者孔子的格言“述而不作”来形容应该是恰当的。可以说,全书是作者别具匠心地运用为数众多的判例、判词和法条编织而成的,人们可以从中原汁原味地了解美国大众媒介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项原则。作者当然有自己的见解和倾向,可以看出,他代表了美国当今主流的大众传播理念、主流的法律文化。但是他并没有在书中长篇大论地宣传自己的主张,或者说,他并未试图强制他的读者接受他本人的意见。读者完全可以根据书中提供的资料得出自己的见解,见仁见智。不过,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会顺从作者渗透在书中的观念,这正是他的高超所在。
中美两国都是媒介大国。两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造成两国的大众媒介法也存在着质的区别,这是不可忽略的。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美两国文化和媒介交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媒介工作者和研究者需要了解美国的媒介法和媒介制度,本书可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我也知道,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媒介工作者和研究者需要系统了解中国的媒介法和媒介制度,预期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相关情况也会为众多的美国和西方人士所了解。
中国年青而成果累累的新闻传播学者展江博士组织了对这本书的翻译。我很抱歉不认识具体承担这本书翻译工作的两位作者,但我高兴地发现他们创作了一件很不错的演绎作品。就我的阅读范围而言,在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所翻译出版的外国媒介法著作中,这一本表达最为精确,语言也十分明白流畅。在本书出版之际,展江博士要我写几句话,我谨借此机会向展江和他的同事表示祝贺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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