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散去终有时 传媒法治破浪行
2016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概析
李丹林
“精彩传媒,法治护航”,这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认同性的口号。忠实记录中国的传媒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国传媒大学的法学学科不辱时代使命,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各方携手持续进行年度传媒法事例的评选工作,确实是在忠实履行着这种职责。
201年度传媒法治建设有诸多标志性的事件。
首先,《网络安全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同日通过,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象征意义。长久以来,我们在传媒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缓慢在于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当,忽略或牺牲了传媒产业的效率价值目标。网络安全法的通过以及在起草和审议过程的广泛讨论,实际上对全社会进行正确的网络安全理念和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它使人们真正了解了何为网络安全,有助于我们从一种盲目不清的认识误区走出来。虽然,从推进传媒法治的角度来看,两部法对于内容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之处,但是,在理性清醒对待安全问题、促进产业发展的前提下,来考虑传媒内容的规范,无疑是一种进步。
其次,对于传媒内容规管的立法和政策呈现出阵地式铺排的推出状态,是这一年的特点。以入选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主管部门针对新闻、出版、广告、文学、视听节目、电视节目、网络表演、网络直播、版权管理、信息搜索、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和内容服务等方面都有规管性的文件和措施出台。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媒体内容的政府管理已经覆盖了所有领域。面对网络迅猛发展带来的新的现象和问题的忧虑,这些规管性立法和政策,个别文件的出台显得仓促和匆忙。其对于关涉国家安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协调平衡是否妥当、其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
第三,入选的中国证监会处罚3宗编造产博虚假信息案、“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件、“走廊医生”名誉权纠纷案,其中所涉及的言论表达权的保护与限制,与国际上公认的言论的保护与限制的维度基本完全重合,这说明传媒法律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内容的标准与界限、自由与限制问题。但是这些案件和纠纷所产生的影响、纠纷的解决则又是对这一年度以及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特定的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的典型反映。
第四,入选的“九层妖塔”案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快看影视”案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源于对充满争议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基础上的“快播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则是对网络环境下传媒创意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带来的新权益关系冲突的法律回应。这种回应呈现为由于技术层面的不同认识带来的法律结果的不同认定。这是互联网时代传媒法制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雾霾浓重时,政府发出不同程度的预警并采取了减少人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措施,当然这些措施又会带来相关利益的损失,但社会就是在这种博弈中向着更为美好的明天前行。 在响应党中央全面推进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号召下,传媒法治也如穿行在雾霾中的航船,破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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