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证监会扶贫意见法律依据何在?

9月9日,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下称“扶贫意见”),发布后次日股指跳空下跌、且连跌三天,本周三一度击穿3000点,最后勉强守住;深成指、中小板和创业板同样跌跌不休。

资本市场是法制市场,包括刘士余主席在内,历任证监会领导一再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道路。刘主席上任之初更是在中外记者会上承诺,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管”,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那么,“扶贫意见”依的是什么法?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证券法制的历史。

早在《证券法》颁布之前,由国务院制定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害。”此后,在《证券法》第一版、第二版中均不再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修改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从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到确认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历史跨越。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不管你是国企还是民企,是发达富裕地区还是老少边穷地区,是资产几百上千亿的大股东还是只有100股的小股民。

也许有人会说,贫困地区企业IPO可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但上市的“标准不降、条件不减”,并不违背平等原则。

问题是,对证券市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就是最重要的资本。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谁都知道有个摩尔定律,高科技产品通常只有18个月的生命周期,而移动互联网又使摩尔定律加速,据说将从18个月缩短到6个月。为什么别地方的上市企业要苦苦等上两三年、直到成长衰退产品老化,那“精准扶贫”的500多个县可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呢?这不是违背三公原则又是什么?也许还会有人说,类似的“即报即审”过去也有过,例如此前,证监会就曾对口支持西藏等地区资本市场发展,落实西藏等西部地区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优先审核政策,减免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费用并提供专门审核服务。先不说新三板,目前在主板挂牌的12家西藏上市公司,有相当一部分不是被ST就是借壳而来(西藏珠峰、西藏城投、西藏旅游、梅花生物等等),笔者不知道藏股发行实行优先审核政策后对西藏经济有多大的推动作用,更不知道让这么些西藏公司上市后就做到了“授之以渔”。更别说迄今为止从沪深退市或濒临退市的几家公司绝大部分出自贫困地区,如欣泰电气、万福生科、蓝田、达尔曼等。日前还有报道说,新三板中有“扶贫第一股”之称的宏源药业,9月12日涨幅还达65%,9月13日就因开具的79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突然被股转系统约谈了。扶贫细则还没有出来就如此“奇葩”,还不知细则出来之后会发生怎样的“奇迹”呢!

是的,证监会的“扶贫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而作出的。但笔者翻阅1.3万多字的“决定”全文,并未提到资本市场。是的,到2020年要让全国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所谓脱贫,“决定”明确指出是“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具体办法是“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5000万人左右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所有这些,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或通过减免税收,或通过移民搬迁,或通过技术培训……与股民、与资本市场无关。

(原载《金融投资报》2016年9月15日)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