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三问:可否传播的界限不是已经有了吗?

据说对新闻传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划定传播内容合法和非法的界线,边界不明、底线不清,媒体就不好把握。以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媒体就可以拥有自主权了。

这当然是很正确、很理想的。

不过,这样的法律界线应该早就存在了。

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了任何出版物(包括报刊)不得传播的内容,共计10条: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个禁载10条,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较早时候1996年《电影管理条例》是6条,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7条,稍后《出版管理条例》是8条,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9条,2001年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都达到10条,内容一样。禁载规定原先有一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2001年修改的几个“条例”变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以往各法规最后一项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2001年修改的“条例”改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可以说,它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的。所以当2011年《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时,就没有再作增加或改动。

有一个说法,说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现在是两个尺度,新媒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传统媒体则是带着镣铐跳舞,这很不公平,所以应该把两者的尺度统一起来,一个尺度管到底。这说得似乎也不错。

但如果从法律层面来说,似乎并不存在这样两个尺度的情况。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有9条: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与那10条比较起来,就少了“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这一条,也许这就是“尺度”差异吧。2012年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也没有这一条,但是增加了“禁止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这样的条款。这些“尺度”不同,要加以统一,无非将这个9条10条合并起来,应该不难。

而且,新媒体的底线似乎比传统媒体还要多、还要严格。比如网信办公布、3月1日起实施的《账号十条》,不仅照录了前述“办法”的禁止9条,还规定了所谓“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这“七条底线”,这是前述传统媒体的法规条文里所没有的。这岂不是意味着从法律条款来说,新媒体的尺度比传统媒体更严格一些吗?怎么还会说传统媒体带着镣铐而新媒体却可以随意发言呢?

有人也许会说有很复杂的原因,但是我们现在是说立法问题。我看不出在法条上对新老媒体有什么不公平,当然也不敢断言如果把这9条10条全部合并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是不是就可以使新老媒体在内容和传播效果上真的统一起来。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9条10条,是不是最后的底线,换句话说,除了这9条10条之外的其他内容,媒体是不是一律都可以自主传播?有谁能够作这样的承诺吗?

比方说,有一个调查性报道,由中央级的重点新闻网站发布,相信是经过审查的,没有违背这9条10条内容,但是两天不到,忽然全部取下,不准传播,什么原因呢?没有说。

那么是不是下令的部门超越或者违背了这9条10条呢?绝对不是。那10条的最后一条不是规定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吗?主管部门当然代表国家,它所行使的正是法规赋予的权力,一点没有越出法规的界线。

那么究竟打算怎样立法来规定媒体自主传播的范围呢?

4 Responses to “新闻立法三问:可否传播的界限不是已经有了吗?”

  1. 其实只要规定一条就可以了:
    禁止一切国家规定必须禁止的内容。

  2. 魏老师说反话,技巧超群。

  3. 你好。我是炒米网的戴甜甜,有关于版权的合作想要找联系你,不知道你是否可以提供邮箱

  4. 赞同魏老师,无视政治或以去政治化的方式谈新闻立法,论证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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