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采访对象看稿改稿有什么不可以?
没有想到,新华社记者请她所采访的陈道明看稿改稿一事,竟然引起如此强烈的吐槽,而且罪名不小:“很丢脸”,“自我矮化”,“有损尊严”,“没有专业素养”,“犯了媒介伦理大忌”,“难保客观中立”,“打了新华社的脸”,还有更难听的,不能引了。
这篇对陈道明的千字专访,除了必要的交代和联接词句外,全是陈道明的话,有的带引号,有的没有引号。在我看来,这样的报道,请采访对象看(审阅)并且修改,那是正常的,不看就发表才是不正常的。
我的从文生涯,前半段是当媒体人,有机会做这类专访,那是一定要给采访对象看后才发表的。想起一件人们熟悉的,20多年前采访署名皇甫平文章的三位作者:周瑞金、施芝鸿和凌河,写《皇甫平三人谈》,虽然都是熟人,不比这位新华社记者与陈道明只是初识,但是初稿出来后还是都给他们一一过目并且修正,改的比这篇陈道明专访还要多,方才定稿发表。后来有的集子收录了这篇访谈,说明它记录了这段史实还有保留价值。
后半段是当作者,有时就要接受别人采访,大多数专访也都给我看稿,我也毫不客气的加以修改。到网络时代,审改就更加方便,在我的文件夹里,保存着有些使用修订功能修改的专访草稿,上面红色比黑色还多,当然对方也可以提出异议,那就协商解决。就在前两天,一家有名的学术期刊发给我一篇会议综述报道草稿要求审核,其中有我的发言内容,我当即改定退回,想来他们对其他与会者也是如此。
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做是有损谁的尊严、犯了哪里的大忌、违反了什么专业规范,因为这是基于最普通的道理:
对媒体和记者方面来说,这是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客观的必要措施。采访对象说的内容,无非是意见加事实,两者都有一个是否如实表现的问题。采访对象向记者的口头表述变成报道的书面文字,哪怕是根据录音记录下来,也可能在转换过程中发生误差,何况记者还往往要根据需要做一些润色修饰,这就很有必要给采访对象审阅是否符合原意。要说客观中立,如实地不带任何色彩地传达了采访对象的意见就是体现了客观中立,要是混入了记者的主观理解甚至曲解,那还说得上什么客观中立?
从采访对象方面来说,这是他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表达权,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包括自己的意见得到准确表现的权利,自己的意见不受歪曲的权利,不表达自己不愿表达的意见的权利,某些意见只在私下表达而不公开传播的权利,修改或者收回某些意见的权利,等等。采访对象在接受记者访谈以后,要求看看报道里是不是如实表现了自己的原意,对不符合原意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正,以至要求修改或者删除原先说过的话,理应得到尊重和满足。总不能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吧。看见有一位外媒人士说对采访对象要求看稿一定要回答:“不行!”看看自己说的话怎么记录的怎么就不行了呢?看了又会怎样呢?在你所服务的国家里不是说表达自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吗?你的采访对象有没有这项人权呢?
其实这类专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有关议题有效地向公众传播,也可以说是双方的共同产品,所以即使不是采访对象说的内容,诸如标题怎么做,有些措辞怎么提,写出初稿后大家商量一下又打什么要紧,尊严啊,丢脸啊,矮化啊,至于吗?
有人说如果发出来的报道有差错,采访对象可以要求记者道歉媒体更正甚至起诉。果真这样,那无论是采访对象还是记者、媒体,都是劳民伤财;像核实陈道明专访那样,几根烟的功夫,把可能发生的差错都消灭在先,又有什么不好呢?
采访对象为了几句话的出入而同媒体和记者对簿公堂可能还没有发生过,但是我和我的一些朋友都有过自己的言论到了报道里走样的经历,或者完全不是这个意思,或者根本就没有说过,或者把只是对某个观点的异议变成了对某个特定人物的批评,坦率说,虽然一辈子“从媒”,但对陌生记者采访还是心怀戒备。曾经在北大听一位著名法学教授的演讲更是言出惊人:我对记者从来是敬而远之,免得受他们的“强奸”或“诱奸”!
看来,少数记者不尊重采访对象的行为不只是打了本媒体的脸,更是打了整个新闻行业的脸。
对陈道明看稿改稿的吐槽表明,那种只是把采访对象当成自己的资料袋而不是平等交流的另一方的观念,在新闻从业队伍里还有相当市场,这样,这位新华社年轻记者的“纡尊降贵”就格外值得肯定和支持。但还希望,不只是对于她的“男神”,而是对任何采访对象,都能够采取这种态度。
我记住了她的姓名:吴雨。
刊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3月17日
如果采访对象说的话不符合媒体需要,也要照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