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戴玉庆涉嫌受贿案的有关新闻

对控辩双方予以平衡报道

随着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官员涉腐案件层出不穷,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话题。而最近的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涉嫌受贿案,则更以媒体的独特报道方式受到了社会关注。

通常的反腐案件报道,由于嫌疑人通常都具有官员身份,往往先要经过党的纪委调查程序,查明“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于结局一般已无悬念。媒体报道也按照起诉——庭审——宣判的程序进行,如果案件足够热门,就会插入对于嫌犯的声讨批判或者嫌犯“认罪”之类情节。

是“独特”还是常规?

戴玉庆案,在一年之前媒体即已报道广州市纪委宣布戴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已予以立案调查,继而“移送司法”。眼下媒体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时有揭露,戴玉庆原先职务地位在传媒界固然不算低,但无论是他的行政级别,还是涉案金额、情节等等,在如今已经算不上“大案要案”,发个普通消息也就可以了。

戴玉庆按照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移送东莞市检察院侦查和法院审理。3月28日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时,不少媒体也正是这样处理的。次日广州主要报纸作报道的,都是数百字,报道戴玉庆其人其事、被控主要罪嫌;有的在消息结尾写了一句:

“被告人戴玉庆辩称并无受贿情况,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及证人出庭作证。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还有的报道连这句话也没有。如果都是这样的报道,此案也许就淹没在近来连绵不断而且更为重大的反腐报道之中了。

同一天财新网发布记者贺信采写的报道《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开庭》则把被告人辩护具体化了。这篇2000字的报道在介绍了公诉人指控的案情以后,披露被告人在庭上全部否认起诉书列举的五笔受贿金共计25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来自原广州日报广告处副处长常勇强,达200万元。法庭上播放了一段检察机关制作的录像材料:

“录像的前半段显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常勇强显得焦躁不安,……在提到贿送戴玉庆200万元时,他明确说:‘我没有干过’。但在录像的后半段,他又改口承认此事。律师称,从录像中可以清楚感受到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对常勇强施加的压力。”

那么戴玉庆为什么先前会作有罪供述呢?这篇报道说,戴说过去的受贿供述,是在广州市纪委压力之下作出的。“如果案件留在广州,在广州市的任何一个角落,我都不敢和广州市纪委或者司法机关对抗”。戴看了常的录像还说“感同身受”。

报道披露了戴在庭上数次提到自己案件的背景,与过去他与上级领导的矛盾有关,他是“受到打击报复”。报道结尾点出,这位领导在2011年底出任广州市纪委书记。

4月1日,一财网也报道了类似内容。这篇题为《戴玉庆因何否认250.1万元受贿指控?》的报道还引用了对常勇强的刑事判决书所载,常“否认行贿戴玉庆”,反而是戴玉庆当时的证言显示他送钱给戴。戴在庭上称他过去认罪的供词是工作人员打印好叫他抄的,认罪的录像是熟读打印材料后复述的。

这两家媒体详细报道了戴案庭审,迅即引起关注。除了社交媒体议论纷纷外,广东省外的《新京报》等媒体也纷纷跟进,报道戴玉庆和他的妻子举报广州市纪委书记王晓玲涉嫌干预广州日报大楼建设、牵涉粤传媒股票内幕交易等三个问题,而广州市纪委则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一再否认王晓玲存在被举报的那些问题,舆论对此关注度超過了戴玉庆案件。

平衡报道的法律意义

财新网和一财网在戴案报道中既报道公诉人的检控,也报道被告人的辩护,本应是刑案报道的常规。

第一,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国际人权公约把刑事被告人亲自或选择律师进行辩护作为公正审判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第126条也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辩护还有专章规定。法庭审判除法律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指控的内容需要公开,被告人辩护的内容同样應該公开,在法律上,控辩的效力是平等的、均衡的,如果刑案报道只报道指控,不报道辩护,又怎么体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呢?

长期以来,我国刑案报道实行一边倒地只报道起诉而不报道辩护,甚至把被告人辩护说成是“狡辩”、“不老实”、“负隅顽抗”、“反扑”等,这种报道方式和用语严格说是违宪违法的。这种违法报道成为常规,依法报道被告人辩护内容反倒成为独特了。去年薄熙来案的一个标志性转变是对控辩双方的陈述作了平衡的披露,但是有些媒体却迫不及待地发表评论,指责薄“搅扰喧闹、混淆黑白、自我粉饰”,“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等等,在原先依法有序的审判中平添了几声噪音。在戴玉庆案中,没有见到有这样指责被告人辩护的,体现了刑案報道又有了进步。

广州市纪委发言人可以为他们的首长澄清和辩护(虽然有人质疑它的效力),可以为“至今为止没有错办过任何一个案件”表示自信,但是指责戴玉庆“狡辩”,则有超越职权之嫌。

第二,最大限度地保证报道的真实性。

刑案审判是确认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的过程。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什么罪,不是起诉书说了算。虽然检方起诉前已经对侦查事实进行了查核,但是还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举证、查证、质证,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和辩论,才能由法庭认定、作出判决。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之身,控方所指控的所有事实,还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当然,被告人的辩护,同样是不确定的。

真相总是在过程中展开的。只有法院的判决,才意味着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法律关系的真正确立,即形成为一件可以确定的法律事实。在此以前,新闻只能客观报道法庭审判的过程和控辩双方的交锋。也许,检方对戴玉庆的起诉完全成立,戴玉庆真是在狡辩,他确是受贿200多万的腐败分子;也许,戴玉庆的辩护有理有据,检方指控根本站不住;当然也还存在载玉庆确有受贿行为但却没有检方指控的金額那么多这样的第三种可能。这个终局真相,需要法院以判决作出回答。如果新闻事先偏向控辩的任何一方,那到后来就有可能被认为背离真相。

第三,有利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公平正义就要使人看得见。法院依法进行独立而公开的审判,一方面不受任何外力的非法干扰,另一方面也要把整个审判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对于审判过程的平衡报道,正是显示审判公正的最佳切入点。公众通过报道了解了审判过程,就会形成自己的印象和判断,只要法庭坚持公正审理,其结论肯定会与多数公众看法一致,公众自会形成公平和正义的感受。

不过,目前有的庭审报道还插入了戴玉庆过去同事在庭外对戴的评价,认为戴这样的“一介书生”“不可能”犯罪,这非但横生枝节,而且有预设立场之嫌,不利于审判的公正进行。

小心不要转换了论题

戴案的复杂性还在于,它同举报王晓玲的事項交织在一起。

6月19日东莞中院第二次开庭,一财网次日的报道《戴玉庆案续审未判,控辩双方“事实”大相径庭》依然坚持平衡方式。它报道了辩护律师出示了常勇强的三封信件,信中称他关于戴玉庆的笔录是“逼我编造”的。但检方指这些信都只是复印件,无从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能排除常对一审判决不满而翻供。辩方还提出笔录卷宗、供词行文模式都存在一定可疑,但未报道检方回应。

报道披露了检方强调纪委调查不是刑事侦查,所以并未采取纪委对戴调查期间的供词作为定案证据。检方指戴在移交廣州市检察院之后作了9份有罪供述,期间并不存在戴所说的受到广州市纪委的“压迫”。只是在移送东莞之后,戴在第一次提审时翻供了大部份,第二次全部翻供,由此可見戴的策略。

但是财新网的报道却转向对王晓玲的举报。公诉方宣读了广州市检察院发来的“情况说明”,称经广东省纪委调查,戴对王晓玲的举报不实。辩方当即质疑:调查结论应由调查机构自己正式发布,广州市检察院如何有资质代替广东省纪委发布其调查结论?报道列举了戴玉庆当庭依然坚持举报王晓玲的三个问题,认为这导致了对他的“打击报复”。

这两篇报道几乎没有重合的内容,粗心的读者甚至会以为是对两次不同庭审的报道。

审判戴玉庆,本应集中于对戴有罪或无罪的质证和辩论,王晓玲是否有问题,最多与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有关。如果戴的罪证确凿,那么王是否打击报复就不攻自破,至于王本身是否有问题那是需要由另一项调查来解决的。王晓玲没有问题,对她的举报不实,不能推理戴玉庆有罪,因为造成错查错控会有多种原因。王晓玲有问题,也不能推理戴玉庆无罪,这个道理更不用多说。自然,倒过来的推理同样也不能成立。所以在东莞中院第一次庭审中审判长阻止戴玉庆当庭举报王晓玲,是正确的,因为这不是本庭审理的内容。一财网报道只字未提王晓玲说明它也并非第二次庭审的主要议题,应该是从是否存在打击报复这个角度才涉及的。而财新网集中报道在王的问题上的论辩,其实是转换了庭审的主要论题。其后果,就是读者只能看到一财网一家集中于戴案情节的报道,而难以找到同类內容的印证,留下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悬念。

当时报道庭审已经结束,被告人也已作了最後陳述,法庭将会择日宣判,但是时过20多天,尚无消息,想必自有原因。

不管戴案结局如何,财新网和一财网的报道无论是它的优点还是缺点,对于当下深入开展的反腐案件报道都有借鉴意义。反腐案件報道應該堅持依法進行平衡報道,確保在反腐工作中發揮正能量作用。

《新闻界》2014年第14期

 

One Response to “评戴玉庆涉嫌受贿案的有关新闻”

  1. xuex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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