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南方周末:与自己的战争
叶子问:《南方週末》《与自己的战争》这篇报道复旦大学研究生被毒致死的文章,老师可觉得有媒介审判之嫌?
魏永征答:我觉得似乎连媒介审判也算不上。媒介审判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严肃而正义(然而是过分的)的吶喊,而此文则主要是以想象和推测来满足公众对此案、特别是对嫌疑人为何投毒杀人的求知欲,而读后掩卷稍思,却似乎什么也没有说清楚。
我们从开篇第一句话说起:“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此话貌似有据,实有“合理想象”之嫌。警方正式说法是:“3月31日中午,(林)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但是本文把客观的作案情节变成了对嫌犯的主观意图亦即犯意形成的描述。怎么能够从警方查明将毒物带到寝室的时间来推理做出投毒“决定”的时间呢?焉知不是蓄谋已久只是到此时才付诸行动呢?
http://www.infzm.com/content/89908
本文关于林作案过程的描述,正如作者所言,“犹如侦探小说”:如何“踩点”,如何“找借口”、“暂时离开”,如何“潜入实验室”,如何“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读来形象生动,曲折惊险。那么,作者是从何得知的呢?“采访”了嫌疑人吗?显然不可能。看了现场监控摄像吗?即使有,那么在新刑诉法今年生效以后,作者也绝无可能享受到此类以前某些“高级媒体”也许可以从警方得到的“特殊待遇”。
还可以注意,在这段情节中提到“并长时间保存,直到3月31日”,这同本文第一句话形成了显然的冲突。
“假作真时真亦假。”这些由于过于具体而带有明显想象和编造痕迹的文字足以使人动摇对整篇文章真实基础的信赖。文中充斥着“据说”、“记者了解”、“从可靠渠道了解到”、“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从另外的消息渠道确认”等说法,这类用语不是不能用,但是出现在本文中,恰好更加加深了读者“可靠”吗、能够“确认”吗等问号。
文章的这种毛病,并不是个别的笔误,而是由于作者企图回答一个眼下无法回答的问题:嫌疑人为什么犯下杀人大罪?这个问题,理应是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讯问来查明,然后经过法庭审判来认定的。新闻记者不应当也不可能在侦查和审判前自行完成这个任务,这不仅有司法程序的限制,而且缺乏最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个问题最可靠的答案应该来自嫌疑人,如果他愿意说的话;而记者眼下完全不可能也不应该接触嫌疑人。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回答,但是被害人已经永远不能开口说话。
但是作者们一定要实现这个任务,那就只能打外围战。他们在这方面确实下了苦功,从同学、老师、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家人直到故乡村民,多方挖掘,还有一个重要的信息源就是嫌疑人的QQ和微博上留下的片言只语,希望用这些碎片组合成一个尽可能完整的嫌疑人走向犯罪的心路历程。
他们做得很努力、很辛勤,但是结果并不理想。
他们设定,这是林的两面人性战争的结果,即所谓“与自己的战争”。这可能是受到前几天另一家报纸刊载的把林分割为善恶两半的肖像漫画的启示。不过人们通常理解人性总是有善和恶的两面,“半是天使,半是魔鬼”,也有人用人性恶来解释犯罪,但那是从人性论原理上来说的。用这种普遍的原理来解释这件投毒谋杀案,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文章尽可能寻找出林在生活中的各种挫折:恋爱失败、得不到女孩的青睐、在微博上用脏话骂人、对自己的专业发生怀疑,乃至与导师发生了一次摩擦等等,通过林在微博上的牢骚话,发现了“很少有人注意到”他的内心灰暗与虚弱、“充满挫败感、无力感和疏离感”、“自卑、挫败、闷骚”,等等。即使这些年青人生活中常见的挫折真的在林身上引起格外敏锐的反应,那么这与杀人还是有一段不小的距离。
我在文章中第一次看到了“凤凰仔”这个字眼,请教了别人,才懂得典出于“山窝里飞出金凤凰”。林在家乡普遍认为是“乖仔”,成为名校研究生,那是“闪亮的荣耀”,但是到了学校里,在出身于各地各种具有更高身份家庭的同学面前,立即显得普普通通甚至相形见绌。文章反复渲染林的这种“自卑的身份心理”,如何“沦落”于“异乡”的感受,如何小心翼翼地掩藏自己的出身,似乎这种强烈的反差就是林经不起丁点挫折的根源。这种自尊和自卑冲突的心理,其实不仅在“凤凰仔”身上,在许多情况下都会发生,甚至我本人也有类似的体验。不过,用这来解释犯罪,也许过于遥远了。
这篇文章说到的以上种种,也许与嫌疑人走向犯罪有一定关联,但是关联性不等于因果性,如果简单地把它等同于犯罪的原因,其结论将是危险的。例如众多的“凤凰仔”就会被认为在心理上具有潜在的犯罪因子而承受沉重的舆论压力。
刑案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话题。我们可以也应该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原因、心理原因等进行科学的分析,这对预防犯罪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而事实,只能是经过慎密的侦查和公正而公开的审判才能大白于天下。这是警察和法官的职权,新闻媒介不应抢先,与前者进行这种无谓的竞赛。我并不认为这类文章会导致什么严重的后果,它那亦真亦假的格调,只能使读者得出将信将疑的印象。文章好看,文笔流畅,有一定情节,还透露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可供酒后饭余的谈资,但也仅此而已。它代表了一种刑事案件报道娱乐化的倾向。
当然,从根本上说,文章是以确认嫌疑人已经犯罪为前提的。而我们知道,按照法律規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林某虽然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否确定有罪还有待司法审判。在这时来讨论林为什么犯罪,也可以说是一种媒介审判。
没有采访记者,便写出一篇洋洋洒洒数千字的报道,这位记者功底也算“深厚”了。
不仅是南周这篇文章,复旦的事情出来后,不少媒体都在关注这件事,或猜测动机或试图还原现场。这些报道在这个案子尚未进入审判阶段的时候,是否合适?
眼下报纸面临市场压力,不得不乞灵于吸引眼球,其结果适得其反。
那么朱令案件迄今未能侦破,又怎么说呢?
本案与朱令令的案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没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