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人的言论權利比一般人多還是少?

近來一些媒體單位訂立規章制度,對本單位新聞記者等从业员的網上言論進行規制,如要求言论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符、不得在微博客上發布新聞消息等。有的人頗有微詞,認為是限制了自己的言論自由,似乎身為媒介人,專業的新聞傳播者,反而不如普通人,可以無拘束地在網上發表言論。這就提出一個問題:媒介人的言論權利是比普通人更多呢,還是要受到更多的拘束,即较少一些?

媒介人在媒體工作,經常要在媒體發表報導或文章、圖片,有的媒介人幾乎每天都可能見報或出鏡,從這個意義上說,媒介人行使言論權利的機會自然是比普通人多得多,有多少媒體外人士,可以像專業的媒介人那樣,有這麼高的見報率或出鏡率呢?

但是,媒介人不是以個人的名義發表言論的。他在媒体上發表言論,是職務行為。他的新聞或者評論或者圖片等等,是否可以發表,必須符合自己媒體的宗旨和内容范围,符合整個媒體的一個時期的報道計劃、版面或節目大局的需要,也就是說,必須遵守本媒體單位的規章制度。他作為一個職業的新聞工作者,受過專業的訓練,懂得系統的專業規範,比如什麼是真實,什麼是客觀公正,什麼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等等,當然應該自覺地以這些專業規範來約束自己。作為職業的媒介人,特別是有一定知名度的資深媒介人,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更容易獲得人們的信任,那就更應當自覺地規範自己的言論,說真話,說正確的話,說經過深思熟慮的話。從這個意義上說,媒介人發表言論,當然會受到更多的約束,對於有可能發表不正確的言論理应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其自由度確實要低於普通人。

那麼,媒介人不在本媒體上、比如在網上發表言論,並不是以媒體記者的身份,是不是可以更加“自由”一些呢?如果说,他可以不必拘泥于所在媒体的宗旨、自己的工作范围,也可以不必受所在媒体篇幅、时间的限制,这当然是自由多了。不过媒介人的职业身份还是客观存在,人们仍然会作为一个媒介人来加以理解和信任,在坚持职业操守、履行媒介人社会责任方面,在媒体内还是媒体外应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他还是必须自觉地以职业规范约束自己,媒介内和媒介外一个样。

这里要说说媒介人利用微博发新闻的事情。新闻贵在独家,如果哪位媒介人利用媒体单位的资源包括领取的记者证,采访到重要信息,却抢先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让媒体嚼他已经嚼过的馍,这样的媒体后发消息还有谁看、谁读呢?职业操守允许这样做吗?按照版权法,职务作品应该优先给本单位使用,只有本单位不用了,才可以考虑其他用途。时事新闻虽然不受版权法调整,但道理还是一样的:这会损害本媒体的利益。如果说,普通人碰巧遇见一件有趣事、有意义的事、突发事,当场拍下照片贴上微博或博客,那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媒介人特别是专职的摄影人,不允许这样做。应该先把作品交给本单位来使用,而没有“自由”贴上微博的权利。

媒介人的权利小于普通人的道理,不只是中国特色。国际上也是这样认识的。香港大学新闻传播中心总监陈婉莹教授,在2003年就记者可不可以参加游行发表过意见。她对记者参加游行表示反对意见。她在引用了美国《洛杉矶时报》《美联社》《华盛顿邮报》等媒体的相关守则后指出:这些守则的基本信念, 是确认记者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保持独立性,才能发挥所能,不能上午游行示威,下午回报馆写报道。一般而言,记者不会参加与新闻专业没有直接关系的组织。记者报道抗议示威游行,但不会参与示威。投身新闻业,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放弃发表意见的公民权利。记者公开表达个人的政治立场(如参与政治性示威),将影响其报导的公信力,被读者质疑其个人立场是否会有失公正。传媒是公共事务的监察者,如果卷入政治旋涡,市民大众就会失去找寻真相的渠道。

这位在美国当过几十年记者的学人,表达的虽是美国新闻界的理念,对我们不也有启示吗?

One Response to “媒介人的言论權利比一般人多還是少?”

  1. 之前向魏老师请教过新闻报道中对消息源的披露与保护问题如何平衡的问题。最近看了纪许光的一篇文章,讲到了他在揭露“洛阳性奴案件”中受到威胁对自身和对线人安全的担忧,他讲到:“作为新闻记者,该如何在“诚实写作”原则下披露新闻事件而又能兼顾保护消息源(线人)?很遗憾,我们没有立法。”
    我自己所了解的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可能就仅仅限于“水门事件”中对“深喉”的成功保护了。
    我想听听老师的意见,关于我国现在新闻法制在这方面的问题。再次打搅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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