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如何处理受难儿童的形象?

陳教授問:

温州事故中活下来的小姑娘,电视中一会遮蔽脸部,一会又完全不遮蔽,还有那个被接着的从楼上掉下来的女孩,电视中也是一会遮蔽,一会十分清晰。到底该不该遮蔽,希望听听你的意见。


魏永征答:

我不常看电视新闻,没有注意到温州动车事故报道中对受难儿童的面容什么时候遮盖什么时候没有遮盖。

就道理上说,这类报道涉及新闻伦理上的双重限制,一是如何对待遭受各种不幸和苦难的人们,二是如何对待儿童。这方面的规范你比我更熟知。

严格遵守新闻专业规范的媒体,往往千方百计避免披露罹难者(遗体形象不可披露已经讨论过了)的亲属和幸存者的面容。记得在英国上世纪末的一次火车相撞事故中,《卫报》从许多事故现场照片中选登了一张有两位妇女将自己的脸深深埋入自己双手的画面,编辑说这既可以表现人们在事故中的悲情,又不致于被大家辨认。

但是新闻报道都要这样做可能是不现实的。总不能千篇一律地表现人们掩面痛哭,何况还有一个公共利益的理由:事故是公开发生并且受到人们关注的,受难的人们又是处于公开的场合,只要不是去刻意追逐他们,他们的形象进入镜头也是难免的。所以只要求以同情和谨慎的态度加以处理。对于儿童,这种同情和谨慎应当双倍提升。著名的PCC的规则在解释“公共利益”时特别注明:在涉及儿童的事件中,应当证明异常的公共利益来压倒通常置于首位的儿童利益(must demonstrate an exceptional public interest to over-ride the normally paramount interest of the child)。

如何以同情和谨慎的态度处理,我觉得首要的是确保他们的形象不致于有损本人的尊严,同时不致于引起受众的过度的伤感不安。血肉模糊、惊恐万状、痛不欲生地呼天抢地、披露隐私部位之类的形象都应避免。对于儿童,还应当注意在他们日后漫长的生涯中这类形象不致于触发他们不堪回首的记忆。

如果存在这种损害的可能,而影像或照片又有其披露的道义理由,那么折衷的办法就是遮盖当事人的面容。我不知道我们电视台的专业水平是不是已经到达这样的高度,已能得心应手地区分什么时候应该遮盖什么时候可以不必。如何决定披露形象是否合适,记得在一次研讨会上,美国几位前辈新闻工作者都说了一个词:dependent,看情况。

有家报纸,把最后获救的项炜伊没有受伤的面容用葵花装饰起来,藉以表达对死伤者的悲情,这自然是一个巧妙的构思,也不会伤害小伊伊。

异常的公共利益超越儿童利益的经典个案,就是1972年越战中被大火烧得一丝不挂而呼喊逃生的女孩潘金福的照片,这张照片的反战效果是众所周知的,如今年过半百的潘女士也能平静地对待这段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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