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伟志:问者无忌

在2010年3月11日的一家党报二版的右下角看到一则不足七行的消息:出席两会的四川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的侯雄飞代表说:“记者没有不该提的问题,就看你怎么答。”我认为这位代表的话是明智的。

对记者,我有一比,像蝴蝶,到处飞来飞去采花,为春光添色。别以为采花粉、花蜜只对蝴蝶自身有用,有很多植物如果少了蝴蝶替它们传粉就会绝种。记者嘛!新闻学一贯提倡记者的眼睛,记者的鼻子。只有视野宽,嗅觉灵的记者才能抓到好新闻。其实,记者还得有个勤快的腿、好问的口。有“问”方有“记”。不好问的记者不是好记者。“记者”这一职业本不叫记者,19世纪70年代有中国称“访者”。只是到了1899年在《清议报》第7期上才出现“记者”一词。“访”者,问也。

问,应当是无禁区的。既然你是准备接受记者采访的,就不能怕记者提问、发问、试问、借问、考问,甚至是对于那种“打破砂锅问(纹)到底”的追问,都应当表示欢迎。有问就有答。“答”倒是有讲究的。几十年前有个国家的元首喜欢用“是的,就是这样”、“不,不是这样”斩钉截铁式的回答,虽不是最好,但也不失为一种方式,况且也有人喜欢这般干脆。记得有西方记者问周恩来:“你身体保养得这么好,请问你平常吃些什么东西?”照理这是个回答起来颇为罗嗦的问题。可是周恩来只用了一句既简练又准确的话就回答完了。周答曰:“我是按东方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作为答记者问最忌的是耍态度。几年前,大洋洲一个国家的总理在记者穷问时,有点急,随口说出了类似“他妈的”的话,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受世人谴责,只好在第二天就向记者陪礼道歉。有人说如不道歉,总理的位子会成问题。

记者是民族的血液,国家的快车道,上下都应当善待记者,善用记者。问者无忌。四川那位代表的箴言在版面安排上,似乎应该再往上提一提才好。不知读者诸君意下如何?

35 Responses to “邓伟志:问者无忌”

  1. 2010年预算: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媒体建设

    2010年03月26日 15:00:00 曾革楠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3月25日,财政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2010年,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数为314.49亿元,比去年的执行数减少6.24亿元,下降1.9%。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54.75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65.98亿元。

    记者注意到,在2010年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中,与文化预算、文物预算、体育预算、广播影视预算的整体减少相反,新闻出版预算和其他预算在本年度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中央本级支出新闻出版预算数为45.9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5.92亿元,增长53.1%,对地方转移支付新闻出版预算20.16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2.12亿元,增长150.7%。据介绍,增加的新闻出版预算将主要用于新闻媒体建设等项目。此外,在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中,中央本级支出26.78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90.8%,对地方转移支付63.87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82.4%。其他预算的增长主要是因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增加。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2. 魏老,您的博客怎么没rss啊?

  3. 刚才没仔细看,现在看到了

  4. 【法规标题】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4-1
    【失效时间】

    【全文】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七条规定,现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IP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附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年)

    第一部分 目录

      利用公共互联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IP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 业务界定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指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今起施行

    2010年04月01日 10:06:00 来源: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6. 文化产业扎堆盼上市 实际操作路仍很漫长

    2010年04月02日 14:41:00 肖昕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上交所在3月29日召开的“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会议”向外透露,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正在进行中,文化类企业将成为证券市场一支重要的新力量。

    据了解,目前想要上市的影视传媒公司和出版板块的企业很多。

    此番热闹景象的背后驱动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相关鼓励政策接连出台。

    嫁接影业上市

    华谊兄弟去年创业板上市,净赚8455万元的造富神话,大大刺激文化圈内企业的敏感神经。眼下,各文化公司也跃跃欲效仿华谊路径,嫁接影业上市。海润、小马奔腾以及银润公司的强项都是电视剧制作,但眼下,他们的上市步伐不约而同都携起了电影的手。

    海润影视公司向媒体透露,该公司在春节前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一轮私募,融资大概两个亿,将在三年内上市,并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将拍摄3到5部电影。而另一家老牌电视制作公司银润传媒董事长陈向荣也对外宣称,公司将于2012年上半年启动上市,今年公司不仅将筹备五部电视剧,还将投资三部电影。就连国字号出版业排头兵中国出版集团,也将一家电影制作公司引入牵头投资者。

    “这种发展模式的核心是要跨行业、跨区域、多元化发展,才能有新的突破。电影是文化营销推广的最佳方式,相对方便走出‘国门’,扩大影响力,比如哈利·波特书籍的畅销离不开电影的热映。文化产业不分伯仲,共同发展才能使企业自身做到产业配置完整化,更利于上市公司将来的发展前途。”中国出版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黄国荣表示,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等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拓宽了文化产业的领域。

    此外,“中国内地娱乐及媒体行业将以9.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长至1100亿美元,大大超过全球2.7%的增长速度。”中信建投总裁王常青表示,文化传媒行业将释放出“最后一座金矿”的巨大经济价值。

    上市之路还很漫长

    继《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对促进文化类企业融资特别做出扶持政策之后,国家九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也即将推出。这些利好政策似乎表明:文化类企业融资大门已经打开,上市征程胜利在即。

    但是,就目前进展来看,今年应该还没有一家影视公司能够成功上市,包括启动上市征程已久的保利博纳,“目前还没有新的消息可以公布,不能透露具体的上市日程。”保利博纳总经理于冬告诉记者。“而动漫板块至今也只有奥飞动漫一家上市公司。至于政府大刀阔斧进行改制的出版业,目前已经上市的企业也是寥寥可数的三四家。而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出版发行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也只能以模棱两可的“有序推进”来表述。

    这里头涉及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的选择与剥离、土地处置等问题。中银国际执行总经理陈杭表示,尽管很多文化媒体企业已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制,但从体制上看,绝大多数企业仍为全民所有制体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需要通过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或向国务院申请豁免获得上市申请资格。而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申请3年业绩豁免的审批更趋严格,要求申请豁免的企业,运营满1年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获得国务院3年豁免,股份公司申请IPO也需运营一年。另外,土地处置方案和估价报告要上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获得批准备案后方可申请设立股份公司,其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 

    来源 :南方都市报

  7. 中宣部、总署等九部门发布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发展指导意见

    2010年04月09日 09:30:00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

    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 部

    文 化 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银 监 会证 监 会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8. 9部门就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0年04月09日 10:51:00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

    就《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 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1、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2、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5、《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6、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7、《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目前,有关部门已委托专业机构,着手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数据库的软件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有关部门将开展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的筛选工作。为此,近期将组织针对各省市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培训,明确提供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和证明文件等要求。相关宣传文化部门在促进银、政合作,建立银行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如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予以重点支持。一些省市也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协议。

    汇聚金融财政资源助推文化发展繁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2010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近年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第一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

    《指导意见》针对目前我国文化企业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抵押担保品不足等问题,紧紧围绕推动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有效对接,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立足于发挥信贷、保险、证券等多层次金融市场资源,立足于发挥宣传文化、金融、财政等多部门工作合力,立足于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汇聚金融、财政资源,助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要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一是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三是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四是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五是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六是加强政策落实的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9. 全国报刊会议:确保转制如期完成

    2010年04月09日 10:06:00 晋雅芬 牛春颖 李雪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针对不同性质报刊出版单位提出改革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新闻报刊舆情审读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新闻采编队伍准入退出制度

    ■启动全国统一的记者证和记者站年度核验

    ■构建全国报刊行政执法体系

    4月7日下午,2010年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在辽宁沈阳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出席会议并讲话。李东东表示,2010年要确保如期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抓好非时政类报刊改革,推动重点新闻网站完成转制试点,推进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启动全国统一的记者证和记者站年度核验工作,通过对记者站业务评估实现对记者站人员和记者站活动的监管目标。

    李东东在讲话中首先对2009年的新闻报刊工作进行了总结。她表示,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报刊管理、经受严峻考验的一年。在过去一年里,新闻出版战线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为重点,推动新闻报刊业科学发展,切实履行深化改革、改进管理、加强服务、推动发展等项职责,有效监管,科学调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谈到2010年的新闻报刊工作,李东东从改革、管理、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等4个方面对今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在改革方面,要大力推进报刊出版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报刊调整产业结构实现集团化经营的步伐。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抓好非时政类报刊改革,推动重点新闻网站完成转制试点,推进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为落实好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精神,针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独立法人编辑部等不同性质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分门别类,综合考虑,解决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大力推进报刊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管理方面,李东东指出,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闻报刊管理,着力构建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反应迅速、服务发展、运行高效的报刊监管体系。一是坚决治理报刊违规出版活动,大力查处报刊出版单位买卖报号刊号、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活动,规范出版秩序。

    二是建立健全新闻报刊舆情审读监测体系,实现全国报刊管理快速反应机制。今年要启动“中华电子报刊库”项目,推进“新闻报刊舆情监管系统”工程建设,研发新闻舆情网络监测系统,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平台为支撑,以各部委和地方审读监测部门为节点的重点新闻报刊舆情网络监管体系,对全国报刊进行及时监测。三是建立健全新闻采编队伍准入退出制度,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启动全国统一的记者证和记者站年度核验工作,通过记者证管理实现对记者队伍和新闻活动的监管目标,通过对记者站业务评估实现对记者站人员和记者站活动的监管目标。四是构建全国报刊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各省报刊出版行政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年度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全国报刊出版行政部门处理重大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快速高效处置能力;与各相关部门建立处理重大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协调督办机制、及时查办机制,明确督办查办职责,依法规范查处流程,形成管理合力,强化管理手段。五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依法监管新闻活动。

    在发展方面,李东东表示,要通过全面实施报刊评估退出机制,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要以即将颁布《报纸期刊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及报刊评估指标体系为契机,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报刊坚决予以退出,对优秀报刊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李东东表示,要坚持服务大局与服务基层相结合,围绕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报刊公共服务内容和形式。今年,要积极推进城乡阅报栏(屏)建设工程,增强主流报纸传播能力;要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报刊行活动,发挥报刊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会议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司长王国庆主持。中宣部新闻局副巡视员张文祥,中宣部出版局副巡视员张凡,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张泽青、朱伟峰、丁以绣,《中国新闻出版报》代总编辑马国仓以及来自全国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10. 辽宁12家报刊将关停 中国报刊进入“洗牌”期

    2010年04月12日 16:33:00 来源:北京商报

    4月7日,全国报刊退出机制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辽宁沈阳召开。记者从会议中获悉,自2008年9月被列为推进报刊退出机制试点工作省份以来,辽宁省先后停办4种期刊8种报纸,涉及安置人员242人,处理债务5000余万元,退出手续及善后工作目前已全部完成。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188种报刊以调整、兼并、重组、停办等方式退出。进入2010年,报刊业洗牌速度明显加快。

    辽宁12家报刊将退出出版市场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此次辽宁省确定关停的12家报刊分别是:辽宁报业传媒集团主管主办的《辽宁农民报》、《市场与消费》、辽宁汽车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辽宁省装备集团主管的《辽宁汽车》、沈阳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沈阳今报》、《都市青年报》、大连日报社主管主办的《北方体育报》、大连出版社主办、大连市委宣传部主管的《中外服装》、中共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主管主办的《辽宁税专报》、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主办、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主管的《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抚顺日报社主管主办的《故事报》,葫芦岛电台主管主办的《葫芦岛广播电视报》、本溪日报社主管主办的《青年知识报》。

    而此次将退出的12家期刊报,其退出的原因主要分五大方面:一是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负债严重;二是市场生存能力弱化,发行量很少的专业类报纸;三是发展空间狭小,经济效益逐年下滑,需要逐步调整结构的广播电视类报纸;四是按规定已不具备继续出版资质条件,存在严重出版安全隐患的报刊;五是整改验收不合格,未通过报刊年度核验的报刊。

    退出报刊中行业报占50%

    “不难看出,此次在12种拟退出的报刊中,行业服务类报纸占50%以上。”出版人杨赣表示,行业服务类报纸退出市场之举可谓是大势所趋。

    “众所周知,行业服务类报纸体制僵化使其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行业服务类报纸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创办的,隶属于与行业有关的厅、局等部门,属公费办报。‘旱涝保收’的小康式生存环境虽然让行业报无生存之忧,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报人的手脚。同时部分行业报仍由上级行政领导任总编,使报纸缺乏独立操作的环境及能力。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这种旧体制模式的弊端很快凸显出来。如今的行业报不同程度地带有行业封闭性色彩,在编发稿件时往往先满足部门自身的宣传,带有明显的行业部门机关特征,降低了社会影响力,限制了读者覆盖面。同时,一些文件形式和报告形式的内容,使报纸失去了亲和力,引起读者反感。”杨赣说。

    一家期刊负责人王文敏认为,不单行业服务类报纸缺乏创新的体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存在竞争同质化。

    “从大环境来看,行业报面临的不光是省内竞争,全国乃至全球范围也有对手。从小气候来说,行业报虽然在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所侧重,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象的存在,客观上加剧了竞争。有的行业报通过行政手段来争取发行量,这一‘强拉硬塞’的结果反而使自己失去竞争力。”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1900多种正式报纸中,行业报占了1100余种。品种繁多、种类齐全的行业报,是报业市场的一支有生力量,但在激烈的报业市场竞争中,行业报逐渐被边缘化。

    “近年来,随着都市报的崛起、新兴媒体的发展,行业报遇到的困难也越来越多,除少数几家行业报适应性较强、仍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大多数行业报通过多次洗牌,仍无法解决面临的问题,举步维艰。” 王文敏说,“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剩下的路就只有出局。此次率先出局的6家行业报纸,为更多无法适应市场生存的行业服务类报纸指出了一条‘明路’”。

    国家将建立报刊退出机制

    “在中国报业改革逐渐拉开大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会有更多的报纸退出历史舞台,但目前仍缺乏详细的退出机制和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明确表示报刊退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此,柳斌杰表示,国家将建立报刊退出机制,运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开展报刊评估,这是建立报刊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即将出台的《报纸期刊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将实行评估制度,对经评估指标判断为不符合要求的报刊,坚决予以退出。报刊退出有三种形式:报刊调整定位。包括报刊调整业务范围、报纸改为期刊;由有实力的传媒集团或报刊企业兼并、重组或托管;报刊停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出报刊的刊号资源,由各省留用、自主调控。

    有业内人士分析,虽然目前新闻出版总署尚未对外公布《报刊出版综合指标评估表》和《报刊退出评估实施办法》,但不难看出,对此次12家报刊退出机制的实施和以往有所不同。

    “其一,以往报刊治理整顿中报刊的退出,行政化色彩浓厚,以行政命令为主。而此次报刊退出机制的实施,是以综合评估、市场退出的方式为主。12家将退出的报刊中,《沈阳今报》、《都市青年报》长期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严重;《北方体育报》、《青年知识报》则是因发展空间狭小,经济效益逐年下滑而最终退出。其二,退出手段更为灵活。辽宁对全省企业报的出版规模、经营情况、人员结构进行了摸底调研,并从政策、结构调整的角度,提出了战线覆盖广、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企业报保留公开出版资格,对仅在企业或厂区内部发行,覆盖面窄、社会影响力小的企业报,划出报刊出版序列,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思路。目前,《辽化报》、《抚顺矿工报》两种行业服务类报纸已注销登记并转为内部刊物。”

    报刊退出应由市场决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张娥认为,国内报刊退出机制可以适当参考美国传媒业退出机制来制定今后的退出方案。她表示,在美国人看来,传媒业属于高投入的产业,如果无法继续进行经营,传媒就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退出传媒市场。而决定传媒企业退出的重要依据则是市场。

    “与行政机制相比,市场机制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自主性和自由性。受众是传媒产品的消费者,只有让众多的报刊充分竞争,读者选择自己喜爱的报刊,报刊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从美国的传媒退出实践来看,传媒通过市场机制的退出之所以十分顺利,很大程度是因为美国的并购市场、资本市场、人力资源市场都十分成熟和完善。我国的传媒退出,也要加强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这对发挥市场在传媒退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着重要意义。”张娥表示。(徐楠)

    2009年报刊退出一览表(部分)

    《中华新闻报》1993年-2009年立足传媒界、报道传媒界、服务传媒界

    《中国足球报》1994年-2009年中国足球报道的风向标

    《读书时报》2003年-2009年面向大众的文化历史报

    《快乐英语》2000年-2009年重点帮助小学生提高听、说、读、写能力

    《都市时讯》2003年-2009年社会生活类报道

    来源 :北京商报

  11.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网吧和长途车看电影收费2010年04月20日 07:14 南方都市报
    4月16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宣布成立。他们宣布代理所有的国产电影版权,并决定从今年起向网吧和长途汽车收取版权费用。为了能够收取版权费用,他们将使用一个“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进行管理。安装了这个平台,网吧将再无国产电影侵权的风险。也正是这个平台,引发了网友的质疑,有网友分析认为这个平台不是很靠谱,甚至有人认为是借行政之名进行平台的市场推广。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中国电影界第一个也是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讨论通过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等,由此获得了所有国产电影的合法授权。

      今年向网吧和长途汽车收费

      4月16日,中国电影界第一个也是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宣布成立。该协会的前身是2005年8月29日成立的以“维护会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协会也由以前的行业维权组织转变为了集体管理组织,成为了继音乐、音像、文字、摄影后成立的第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协会讨论通过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同时签署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委托书》。据介绍《使用费收取标准》和《使用费转付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经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协会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放电影作品使用许可、收取和转付使用费用、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维权。尽管国家版权局尚未公告以上文件,但该协会已决定在2010年向网吧和长途汽车收取国产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网络和其他领域的“集体管理”也将随之展开。

      网友质疑:中录网尚不靠谱?

      据悉,电影著作权协会将通过“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对网吧的国产电影进行统一收费,然后根据全体会员讨论通过的分配标准进行最终分配,“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是由北京中录网尚公司“历经两年的市场调研及技术研发”所推出,该公司总经理许刚还曾对媒体介绍称,网吧安装了该平台即等于缴纳了建国以来所有国产电影的版权使用费,以及在服务期内的新国产电影版权使用费。

      据官方发布的新闻稿,对中录网尚公司的介绍是:“中录网尚公司是文化部直属企业中国录音录像总社和领先的影视娱乐内容服务提供商———网尚文化的合资公司,专门负责网吧数字发行平台的推广和服务。”

      南方都市报记者查询了文化部网站上的介绍后发现,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的下属单位中并没有这个“北京中录网尚公司”,网上也查询不到该公司其他相关信息,而南都记者欲登录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网站查询时却发现,文化部网站提供的该社链接已指向“口腔健康网”。

      一篇广为流传的网帖《中录网尚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不靠谱》,对此平台提出疑问:著作权首先是私权,权利人加入或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自愿的,“由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统一代收结算”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早已有电影公司将某些电影的版权授予特定的视频网站。另外,中国网民并非只喜欢看国产电影,“网吧因为欧美大片、韩剧等非国产电影产生的版权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借行政之名进行该平台的市场强推,“除了谋利外,网吧业主真的能够因购买该平台而一劳永逸地摆脱侵权纠纷吗?”

      本报记者 张书舟

  12. 广电总局全国清查IPTV 三网融合再现利益冲突2010年04月20日 09:00 比特网ChinaByte
      比特网(Chinabyte)4月19日消息,据消息人士透露,为了规范IPTV试点,加强视频监管及安全播出,广电总局4月12日向各省、自治区广电局发文(41号),要求各地清查违规IPTV业务。对于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的地区,将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予以查处,限期停止违规开展的IP电视业务。

      又一轮IPTV审查风暴袭来

      消息人士透露,本次针对IPTV的清查预计将于4月21日结束,之后将进入实质性查处阶段。这几天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的IPTV业务均已受到了地方广电的调查。这是否意味着一场“清剿”IPTV业务许可的审查风暴即将上演。

      广电总局认为,一些地方的电信企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严重危害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影响了国务院关于三网融合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广播电视事业的正常建设。据此,广电总局要求各地方广电部门对辖区内电信企业的IPTV业务进行排查并查处。

      据比特网了解,针对违规IPTV的查处,广电总局曾陆续查处过哈尔滨、泉州、黄岗、黄石等地电信部门的IPTV业务。最近的一次的IPTV“封杀”则是2月初,广电总局对广西电信IPTV业务的查处。广电总局向有关地方广电部门发出《关于责成上海电视台立即停止向广西、新疆电信公司提供IPTV节目信号源的通知》和《关于依法查处广西电信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的紧急通知》。停止广西14个市电信公司的IP电视节目信号源及业务运营。

      广电意在主导IPTV控制权

      据消息人士透露,结合文件的表述,目前真正符合地方IPTV落地发展的合格地区只有云南、江苏、上海、哈尔滨、黑河、牡丹江、福州、厦门、台州、西安、汉中、盘锦、沈阳、大连二省十二市,其余地区均为违规违法行为。

      而在政策背后,广电部门内部一直想在三网融合进程实施中占主导地位。由于IPTV等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影响到相关地区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经济利益,尤其是与数字电视等业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因此,广电清查也就不足为怪。

      此前广电CCBN展会上,广电系统相关人士分析认为,三网融合在实施的过程中,技术并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障碍在于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如何协调。除了广电内部的利益协调,工信部、广电总局两个部门之间在三网融合中的利益冲突也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据了解,这也是国务院在三网融合中牵头组建国家级有线网络公司的主要原因。

      在国务院下发了三网融合的政策后,广电系统加紧清查IPTV业务,最近还向中国网络电视台 (CNTV)、上海文广新闻 传媒 集团和杭州华数传媒网络发放了3张互联网电视牌照,带来的结果就是”逼迫“互联网电视内容提供商与拥有牌照的许可方”借牌“生蛋。广电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意味着广电有意主导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兴融合业务的控制权,但在政策”紧逼“下,电信系统与广电系统间的争斗将白热化。

  13. 广电下令清查违规IPTV:运营商前期投入打水漂2010年04月24日 03:19 21世纪经济报道
      4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广电局发出一道“41号文”。本报记者从部分广电运营商处获悉,此文要求对于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的地区,将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条规依法予以查处,限期停止违规开展的IP电视业务。

      这意味着,除了此前获得IPTV落地资格的二省十二市(云南、江苏、上海、哈尔滨、大连等)地区外,包括广东、福建、浙江等IPTV用户大省的IPTV业务都将被强制叫停。

      对于已投入重金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来说,不仅是前期投入打了水漂,而且还将面临超过150万用户的投诉麻烦。

      广电清查IPTV

      正当广电、工信两大部门为5月底前出台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进行积极沟通,并刻意淡化今年2月的广西IPTV叫停事件的影响时,但情况突然急转直下。

      有广电运营商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其实4月初就已经接到总局通知要清查本地的IPTV业务,而4月12日一则内部文件明确指出要在清查结束后限制停止违规开展的IPTV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初,广电总局向有关地方广电部门发出《关于责成上海电视台立即停止向广西、新疆电信公司提供IPTV节目信号源的通知》和《关于依法查处广西电信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的紧急通知》,随后广西14个市电信公司的IP电视节目信号源及业务运营被叫停。

      歌华有线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次广电总局是动真格了,IPTV业务其实已经影响到了广电运营商互动高清电视用户的发展。”

      以陕西宝鸡为例,宝鸡市政府610办、公安、工商和广电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对违规IPTV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立即停止违规发展IPTV业务,主动拆除有关设施,接受行政管理处理,并要求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及居民小区用户应自觉安全收视广播电视节目。

      据陕西广电网络有关人士介绍,从2009年8月开始宝鸡广电辖区内的眉县电信公司在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眉县汤峪水利宾馆、太白酒宾馆、宝鸡中苑国际大酒店等3家宾馆及部门住宅楼开展IPTV业务,而整个宝鸡电信的IPTV用户到今年4月已经达到近两万户,在宝鸡广电部门的查处中已经查扣了大量IPTV机顶盒。

      宝鸡的案例已经显示出这次广电叫停IPTV的决心,而广电总局41号文的措辞也非常严厉:“一些地方的电信企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严重危害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影响了国务院关于三网融合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广播电视事业的正常建设。”

      显然对于IPTV来说,虽然广电总局全部叫停的行动还要在这次清查后推行,但是其面临着6年来最为危急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真正符合地方IPTV落地发展的合格地区只有云南、江苏、上海、哈尔滨、黑河、牡丹江、福州、厦门、台州、西安、汉中、盘锦、沈阳、大连二省十二市,其余地区的IPTV业务都将被当地广电局视为违规违法行为。这其中包括IPTV业务最为蓬勃的地区上海的101万用户,还有广东电信的71万用户,福建电信的30万用户。

      中国数字电视主编包冉告诉记者,“这次广电清查波及的用户数量超过150万户,占全国IPTV用户数量近1/3,这些地方的电信运营商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据记者了解,中国电信的IPTV用户数量2009年底已经突破362万户,中国联通IPTV用户数量为50万户,此外杭州华数则拥有56万用户(其中浙江42万)。不过杭州华数是广电主导,而这次广电总局叫停的对象主要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开展的IPTV业务。

      据悉,本来电信运营商将今年IPTV用户的发展数量目标定在了900万户,而广电这次叫停让这一目标看起来很遥远。

      记者致电广东电信10000,客服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们的互联网视频业务依然在与宽带业务进行捆绑销售,是按每月30元的包月收费标准,目前依然在接受客户的咨询和订购。”

      广东电信有关人士也表示,“我们还没有接到叫停IPTV的正式通知。”

      电信“抢跑”

      “这是广电的一次自我保护反应,因为电信运营商的IPTV已经影响了广电的根基。”中广互联CEO曾会明如是表示。

      其实IPTV一直是两大部门在三网融合中利益争夺的焦点,而在4月初双方提交的三网融合方案第一稿中,双方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在提交给国务院的第一稿中,广电希望能在包括互联网数据传送、国内IP电话等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充分进入,而不局限试点城市,而同时要求电信IPTV业务控制在试点城市范围内,这一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政策显然无法让电信运营商接受。

      据悉,广电总局希望在已经开通IPTV业务的城市外,再增加广电宽带有着一定基础的城市让广电进入增值电信业务竞争中,比如深圳、杭州、重庆、武汉、长沙等城市。

      在两部门分歧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已将缺乏可操作性的第一稿打回,要求双方修改后再提交,并希望在今年5月底前双方各自妥协后形成最终的试点方案。

      不过双方仍估在一些领域达成了共识,包冉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的第一稿,双方都同意在2012年底前将国内宽带业务的接入标准提高到8Mb/s。”

      4月8日,工信部联合六部委(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05号文,提出要在3年内投资1500亿元新增5000万宽带用户,到2011年城市用户接入能力平均达到8兆比特每秒以上,光纤入户量达到8000万户。

      在广电看来,电信运营商不仅将达标时间从双方达成的2012年提前了一年,而且将范围从原来的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所有城市,此外电信的光纤入户对于广电网来说是致命的。

      紧接着,中国电信总经理王晓初提出,要迅速扩大现有宽带规模,到2010年底全国70%以上城镇用户实现12Mb/s接入能力,之前他们的计划是4Mb/s。

      显然这一加快宽带发展的目标让广电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广电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王联告诉记者:“12M接入恰好是传输高清电视的基本要求,显然电信运营商已经将目标瞄准了高清IPTV业务,而虽然广电总局已经意识到高清电视是广电最大的优势,但是地方广电运营商在高清电视上推进缓慢让电信看到了赶超的机会。”

      此外,此前电信运营商之所以能在比较窄的带宽条件下开展IPTV,是因为采用了新一代高效率的H.264视频编码,效率比广电普遍采用的MPGE2高出2.5倍。也就是说,电信开展同样的视频业务,比广电少用2.5倍的带宽,而在电信带宽后其推进高清IPTV更加容易。

      三网融合难局

      按照工信部部长李毅中今年两会期间的讲话,三网融合的试点地区和实施方案细节有望在今年5月底确定并在6月开始试点,然而从目前来看双方的矛盾没有减弱。

      广电总局科技司有关人士表示,“在三网融合前谁抢跑都应该受到处罚,如果我们这时去申请国际互联网出口,估计电信也会这样叫停,甚至封掉广电运营商的IDC。”

      其实双方对各自的优势领域都保持了非常警惕的态度,此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也曾多次清查过宽带业务的出口。

      歌华有线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其实也并不是广电首创,在宽带业务上,电信既控制着互联网出口,又参与接入网竞争就是一个明显的双重身份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部分地区的广电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在IPTV和数字电视的竞争中保持着一定的默契,按照歌华有线副总经理罗小布的说法,那就是双方各自守着自己的楚河汉界,不敢越雷池一步,有些地方在三网融合方面已经有了合作。

      记者了解到,包括湖北鄂州、山西忻州等地的地方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在三网融合合作上的试点也面临着挑战。

      在广电清查IPTV的同时,双方在宽带网络建设上也开始新一轮的布局,在上海NGB试点的同时,各地广电运营商都提出要将广电网络带宽提高到10兆以上,而上海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已经提出到2012年,上海市实现“百兆到户、千兆进楼、百万兆出口”的网络覆盖。

      显然双方着眼未来的布局已经拉开了序幕,曾会明则告诉记者,“宽带和IPTV都属于存量市场,广电和电信都应该借助三网融合的机会去发展更多新的增量市场,而不应该再在这些现有业务上进行低层次的争夺。”

      不过双方的矛盾也有可能在短期内暂时得到缓解,有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国务院近期将组织两大部委进行新一轮的沟通,届时双方可能都要做出一定让步,而广电对IPTV的态度也可能从目前的清查转变为更加严厉的内容监管,而电信方面可能会同意增加更多的三网融合宽带等业务试点城市。”

  14. 保密法拟规定网络运营商应配合公安调查泄密案件2010年04月26日 15:10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与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增加了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孙安民表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孙安民说,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完)

  15. 武汉记协强调记者报道不实一律先下岗 2010年04月27日00:59 汉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宋兰兰)昨日,市记协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暨四届二次理事大会召开,会议强调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范虚假新闻产生,凡无中生有虚构新闻者一律除名。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朱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坚决制止虚假新闻、强化媒体社会责任。会议指出,两年多来,市记协团结全市广大新闻工作者,在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维护权益、业务研讨、新闻评奖、对外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新闻界的桥梁纽带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会议也指出,当前媒体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媒体的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新闻界的浮躁之风时有抬头。会议强调,新闻工作者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防范虚假新闻的产生。

      会议要求全市新闻工作者对虚假新闻的危害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将“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继续推向深入,将防范虚假新闻变为每个新闻工作者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建立防范虚假新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

      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虚假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虚假报道者的违规成本。今后凡属记者由于采访不深入不细致造成报道严重失实的,一律先下岗再处理。无中生有虚构新闻的,一律除名。因把关不严造成虚假新闻出台的相关编审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市记协主席熊伟在会上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记协真正办成“记者之家”。

  16. 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年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文化部部长

    2010年04月29日 09:52:00 蔡武 来源:中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目前,国际上对文化产业的定义、行业界定以及分类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欧盟、日本称为“内容产业”,英国、新加坡等国称为“创意产业”,美国称为“娱乐业”或“版权产业”,韩国称为“文化产业”。我国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广告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会展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列为九个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推动文化建设理论创新,确立文化产业在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判断和论述,在文化发展方向、目的、思路、战略等方面形成了新的理念,提升了文化建设以及文化产业的作用和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时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发展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党的十七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确立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做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发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并将“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八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加快开拓文化市场。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深刻指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力量,更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一个民族真正有力量的决定性因素,可以深刻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进程,改变一个民族的命运。没有先进文化的发展,没有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文化市场主体。

    文化体制改革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2003年6月,党中央召开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200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部署,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文化企业改革、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宏观管理体制等。

    目前,全国共有123家文化系统国有文艺院团完成转企改制,其中2009年转企改制的有69家,超过了过去六年的总和。2009年,中国东方歌舞团、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等四家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转企,起到了示范作用,推动了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向面上拓展。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加快,24家需转制的电影制片厂已完成22家,29家需转制的省级电影公司已完成26家。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等45家电视剧制作单位完成转企改制。全国18万家印刷单位和30家省级新华书店系统已全部转制为企业,580家图书出版社除保留事业体制的少数出版社外,其他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改制为企业,1069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或登记为企业法人。

    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2005年,文化部、财政部、原人事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2009年,文化部发布《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目前,在演出、娱乐、艺术品、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等领域,基本实现了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全方位、全过程开放。

    (三)实施《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家战略性产业。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我国文化产业逆势而上,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要使文化产业成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新增长点,要让中国的文化走向世界,向世界展示中国的优秀文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去年7月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要求,“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精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扩大文化消费、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等八项重点任务,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加强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发布实施,极大地提振了文化产业界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为文化产业在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做强做大带来了机遇。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布实施的第一个国家文化发展规划。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有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文件,有关政策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国务院所属相关部门也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在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投入约25亿元。江苏、上海、天津、陕西等10多个省市已经或正在抓紧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在税收优惠方面,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对出版业给予了降低增值税税率、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动漫、电影企业也享受到了国家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金融支持方面,宣传、财政、人民银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分别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为文化企业向银行贷款创造便利条件。银行业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出,招商银行以票房收益为质押为电影《集结号》发放项目贷款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通过“联贷联保”,解决了深圳大芬油画村内文化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问题;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对文化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并推出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等多种渠道融资。目前,在A股主板、创业板和H股上市的文化企业有18家。

    二、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强,我国文化产业已经从探索、起步、培育的初级阶段,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呈现出朝气蓬勃的新局面。

    (一)文化产业快速增长,新兴业态迅猛发展。

    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长速度在15%以上,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高6个百分点,保持了高速增长的势头。2008年—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文化产业逆势上扬,其消耗少、污染低、附加值高等优势进一步凸显,成为经济寒冬中的一股暖流。2008年,全国文化部门艺术表演团体总收入80.3亿元,比2007年增长16%。全国广播影视创收收入1350.6亿元,比2007年增长18%。2009年上半年,我国文化产业增速为17%,大大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的增速。2009年,国产故事片产量456部,城市影院票房收入62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新闻出版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日报年出版总量440亿份,出版规模已连续9年位居世界首位;年出版图书27.57万种,总销售额1456亿元,出版品种与销售总额位居世界第二位;印刷复制业总产值5746亿元,位居世界第三位。总体看来,文化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促进作用日益凸显。

    随着网络、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网络视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公共视听载体、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拓宽了文化产业的领域。2009年,全国动画片创作生产数量322部17万分钟,比2008年增长31%,原创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票房过亿元,刷新了国产动画电影票房纪录;网络游戏市场规模258亿元,比2008年增长39.5%;数字出版总产值750亿元,年增长50%以上;国产电纸书、电子阅读器销售量71.6万台,承载图书3000多万册,销售总额超过25亿元;网络视频市场规模5.83亿元,网络视频用户近2.4亿户;我国自主创新的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城市的主流的商业数字电影银幕已达2000块,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全面推广。

    (二)文化产业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新亮点,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现在,不少地方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高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增长速度,成为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行业、产业结构优化的朝阳行业和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做出了积极贡献。北京、上海、广东、湖南、云南等省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湖南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0年的1.4%上升到2008年的5.1%,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2003年的2.3%上升到2007年的6.5%。云南省2008年文化产业增加值3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5.8%。近五年来,深圳市文化产业增加值以年均约20%的速度增长,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7%。

    (三)文化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文化产业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调动了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办文化的单一局面,形成了多门类、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产和服务体系。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各类文艺表演团体近万家,演出经纪机构1305个,文化娱乐场所84356家,县级广播电视台1969座,地级以上电台257座、电视台277座,公共广播节目2436套,公共电视节目3199套,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3343家,主流电影院线34条,院线内影院1545家,银幕4097块,报纸1943种,期刊9821种,图书出版社580家,音像出版社378家,电子出版单位240家,出版物发行单位12万家,印刷单位18万家。随着文化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更加丰富,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

    2009年,我国境外商业演出团组数约为426个,演出场次16373场,实现演出收益约7685万元。国产影片海外销售收入4亿美元左右,各类电视节目出口超过1万小时,外销金额共约5898万美元。2009年1—11月,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94亿美元,图书版权进出口比例由2003年的9∶1下降为2009年的3.4∶1。成功举办的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中国主宾国活动,实现版权输出2417项。以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为代表的文化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五)文化产业投资和文化资源开发持续升温,文化产业集群不断形成。

    我国是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历史文化资源非常丰厚,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潜力巨大。文化产业高附加值的特性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大量资本和人力资源涌进文化领域,文化产业成为社会资本追逐的新热点。如以电子制造业和电子专业市场为主导产业的深圳华强集团,大规模投资文化产业,成为国内文化主题公园的新锐。化工企业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制作的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成为广西文化旅游的名片。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产业的大连万达集团,文化产业已上升为企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旗下的电影院线公司拥有400块电影银幕,2009年电影院线票房收入居全国第一。

    随着社会资本的大量进入和政府支持力度的加强,许多文化产业园区相继建设和投入使用,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北京市已有文化产业集聚区21个,文化企业8000多家。上海市有文化产业园区75家,集聚了2500多家文化企业和2万多名高层创意人才。江苏省建成或在建的文化产业园区有60多家。文化部和北京市、天津市分别共建的中国动漫游戏城和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正式启动,国家中影数字制作基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新闻出版总署与上海市共同推进张江数字出版基地建设,与重庆市共同建设北部新区数字出版基地,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六)社会资本进入步伐加快,文化产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开始形成。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文化市场主体逐步壮大,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主导力量。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上海文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北方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

    目前,全国共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近7000家,民营电视节目制作企业2800余家,民营电影制片发行公司近400家,全国性民营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8家,民营出版物发行企业11万个,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投资书报刊发行企业40多家,印刷企业2500多家,期刊版权合作50多家,中外图书合作年均600多种。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等一批民营文化企业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生力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正在形成。

    三、当前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文化产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

    (一)文化产业总量还不够大、水平还不够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特别是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更加多样化。相比之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突出,“有效供给”相对不足,与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尽管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文化产业划分标准,各国文化产业的统计口径还不一致,但也可以看出,我国文化产业总量还不够大、水平还不够高,文化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作用发挥不够,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及影响远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文化产业要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还有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二)文化产业集中度不高,缺乏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

    由于起步较晚和文化领域条块分割、市场壁垒等原因,我国的文化企业“软小散滥”问题比较突出,规模普遍偏小,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产业布局不均衡,大规模、高水平、产业链完整的龙头企业少,缺少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和骨干企业。文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高、核心竞争力不足,知识产权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企业的创意、研发、制作水平较低,内涵深刻、风格独特、形式新颖、技术先进的精品力作和知名的文化品牌较少,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投入、人才保障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完善。文化立法比较薄弱,文化产业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产业政策还需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产业规划不明晰,行业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对网络文化等新兴业态的管理仍然依赖传统的管理经验和模式。盗版侵权问题仍比较突出,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虽然各级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加,但由于长期以来文化建设经费基数低、底子薄、基础条件差,财政投入的增长与文化发展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小的差距,对文化投入总量仍显不足,文化产业发展基础条件薄弱。

    文化产业的创意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术开发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尤其是既懂文化又懂经营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短缺,人才培养和激励保障机制有待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刚刚起步,统计指标体系还在完善,统计工作尚未全面覆盖从事文化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现代科技与文化的融合愈加紧密,但传统文化产业利用新技术的动力不强、活力不足。文化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比较滞后,影响了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和规模扩大。

    (四)文化贸易逆差仍然较大,文化产业“走出去”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

    近年来,虽然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数量有所增长,但文化贸易逆差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渠道比较狭窄,出口价格远远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我国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传播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以演艺产品为例,我国引进和派出的文艺演出每场收入比约为10∶1,我国全部海外商业演出的年收入不到1亿美元,不及国外一个著名马戏团一年的海外演出收入。

    (五)盲目发展的苗头一定程度存在,规划、引导和调控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各地发展文化产业热情高涨,竞相上马大型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遍布各地,各种资本也纷纷涌入文化产业。这一方面体现了各界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预期,也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盲目发展、资源浪费、同质化竞争的问题已经出现,需要引起重视。如全国有几十个城市已开工或准备建设大型动漫主题公园或文化主题公园;不少风景区都拟上马大型实景演出;有的文化产业项目以文化之名搞房地产开发。这些势头如不及时加以规划、引导和调控,很可能影响到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

    四、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计划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将文化产业发展融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全局,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产业创新,扩大文化消费,实现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多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进一步弘扬,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文化产业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文化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文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文化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更加健全,文化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障体系更加完备;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额明显提高,中国文化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一)全面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认真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的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巩固文化产业逆势上扬的良好态势,做到结构好、布局好、效益好、可持续,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将文化产业发展融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全局,以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对《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重大计划、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如期完成。认真总结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家“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指导性、操作性、约束性。指导、推动各地做好本地区文化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二)着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产业微观活力。

    以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为中心环节,加快推进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通过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规范的文化企业,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着力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重点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联合或兼并重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积极吸收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印刷、出版物分销等领域,逐步实现以股份制企业为主体、国有企业为骨干、民营企业为依托,互为补充、充满生机的文化产业格局。

    (三)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与管理,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

    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建设。有选择地建立和完善若干个集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为一体的示范园区,为文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交易、展示平台,为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创新能力。对符合规划的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建设一批提供研发设计、信息咨询、生产制作、合作交流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以演艺娱乐、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文化、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组织实施一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具有先导性、示范性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中国动漫游戏城、国家中影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工程二期、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四)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完善授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源的对接,建立和完善文化资产评估体系,发挥好文化产权交易所作用。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

    (五)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为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加快文化产业立法进程,着手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推动尽快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定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的宏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对新兴文化业态的管理体制。整合行政和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管理能力,加大“扫黄打非”和版权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和制裁破坏文化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净化文化市场,维护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驻外文化机构作用,积极协助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构建通往国际市场的平台和渠道。

    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懂文化、善创意、会经营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和各类操作型、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完善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和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指导组建全国性、区域性文化产业行业组织,发挥好行业组织作用。

    (六)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在演艺、影视、图书等领域,大力发展统一配送和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文化产品流通企业,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文艺演出院线,覆盖主要城市演出场所,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组建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推进电影院线跨地区整合以及数字影院的建设和改造。支持国有出版发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扶持农村出版物市场和连锁网点建设,建立贯通城乡的新闻出版产业流通网络。发展文化中介机构。

    (七)扩大文化消费,拉动文化内需。

    不断适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娱乐、休闲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原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努力降低成本,完善流通网络,扩大传播覆盖,提供价格合理、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建设和改造电影院、剧院等文化消费的基础设施,为文化消费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促进节假日和会展的文化消费。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以文化提升旅游,以旅游传播文化。促进文化与商贸、通信、会展、教育培训、健身、休闲等行业相结合,促进服务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平面设计、外观设计等艺术创意和设计产业,推动在轻工、纺织等制造业中进一步融入文化元素,提高制造业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效果,促进文化创意衍生品生产,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消费。

    (八)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文化产业升级。

    充分发挥科技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运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促进文化创意、动漫、数字立体电影、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发展网络文化、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加快广播电视数字化和电影放映数字化进程。提高信息化水平,制定和完善网络标准,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新闻出版业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加强核心技术研发,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演艺、娱乐、电影等设施和技术。

    (九)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

    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力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音乐舞蹈杂技、展览、广播影视、出版物、动漫游戏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打造一批国际知名文化品牌。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境外兴办实体、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文化企业在境外的落地经营。办好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重点文化会展,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艺术节、影视展、图书展等国际文化展会和活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文化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思路。文化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以基层为重点,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方针,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现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和便利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文化产业发展则必须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消费需求。无论是文化事业还是文化产业,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体现了对文化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我们将认真研究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和各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17. 李东东:报刊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正在起草

    2010年04月28日 10:45:00 晋雅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4月23日~24日,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举办的全国财经媒体改革与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出席研讨会,并从中国报刊业面临的形势、改革发展的目标以及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的主要工作等方面发表讲话,同时重点围绕报刊转企改制、评估退出机制两大热点话题与参会代表进行交流。

    在谈到目前中国报刊业面临的形势时,李东东表示,中国报刊业发展既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也面临着来自经济、科技、国际竞争、资本运作等方面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资本运作来看,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在全国全面铺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则走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前沿,资本运作水平越来越高。但同时也要看到,传统报刊的改革还比较落后,在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10大行业中,报刊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在国外,报刊业一般都是大型的媒体集团,有着雄厚的财力和广泛的影响力,综合实力位居前列;国内却是图书出版业由于改革步子大、政策足、利用得好,走在了改革的前列,经济实力、影响力不断增强。就文化体制改革而言,报刊业下一步该怎么办?现在出版集团都纷纷上市,兼并重组。中央也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出版集团去兼并重组小报小刊等其他出版单位。这些改革在先的大型国有出版集团,下一步必然将作为国家支持的主体、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及投资的主体,利用政策、资源的倾斜以及资金的支持,越做越大、越做越强。李东东坦言,这种新形势对报刊业既是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国报刊业下一步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突破口,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谋求报刊业的新发展。

    李东东表示,中央明确要求,今年文化体制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按照已经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取得决定性进展。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抓好非时政类报刊改革,推动重点新闻网站完成转制试点,推进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要积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东部地区要基本完成,中西部地区要加快进度。要认真贯彻《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大力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李东东强调,为落实好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精神,新闻出版总署将针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独立法人编辑部等不同性质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分门别类,综合考虑,解决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大力推进报刊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起草修订报刊出版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中央要求分期分批推进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2010年年底完成列入首批转企改制任务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谈到全面实施报刊评估退出机制,李东东表示,2010年是出版体制改革的决胜之年,也是报刊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之年,将全面启动党报党刊的改革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已经于4月7日在辽宁召开全国报刊退出机制试点工作经验大会,对启动全国报刊退出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下一步工作,就是要在全面评估等级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实施、优胜劣汰、调整结构、有力发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报刊退出机制,培育一批有影响的报刊品牌,推进报刊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会长冯并主持,新闻出版总署产业发展司司长范卫平、新闻报刊司副司长丁以绣出席研讨会,并分别介绍了今明两年的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以及报刊管理和退出机制的有关情况。来自全国130多家财经报刊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 0 1 0年4月2 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 0 1 0年1 0月1目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 0 1 0年4月2 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 影著协:对网吧播放电影收取著作权费依法合理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9日19: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 (白瀛 王千子)近日,针对网吧和长途车两类场所收取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消息引起社会争议。4月16日刚刚成立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受到司法、行政双重许可,向网吧长途车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依法合理。

      据介绍,依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协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是境内唯一一家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针对著作权使用费是否与获取作品费用重复“二次收费”,负责人告诉记者,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将电影作品在公共场所传播,无论其来源是互联网还是正版DVD,均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或音像制品著作权使用费覆盖内,必须另行缴费。协会与部分网络公司协商后认为,提供片库的网络公司向网吧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并不包括著作权使用费。一旦网络公司按时向协会交纳了著作权使用费并承诺技术服务费中包含该部分费用,协会将不再向网吧收取。由于长途车主营业务是客运,播放影片只是附加服务,因此著作权使用费相对较低。

      据介绍,对于非会员作品,由于成本和技术所限,精确统计每个网吧和每辆长途车使用的片目几乎不可能。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将遵循国际惯例依照统一标准收费。

  20.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第二稿被驳回 广电电信宽带竞速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1日 01:55 21世纪经济报道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仍处胶着

      记者近日获悉,今年5月初,广电、工信两大部门提交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第二稿被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小组认为仍然缺乏可操作性,被要求继续进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与第一稿中两大部门在试点城市、双向进入业务范围上的针锋相对不同,这次双方提交的二稿回避了很多敏感问题,而双方在宽带入户速率上的竞争则成为焦点。

      与此同时,广东电信则对外宣布,将在今年“5·17世界电信日”推出宽带升级计划,原来2M带宽用户将基本免费升级到4M。据称,这仅仅电信宽带升级计划的开始,到2012年底,电信运营商方面已经将宽带升级目标瞄准了100M。

      电信宽带提速背后

      在4月2日工信部、广电总局提交的三网融合第一稿方案被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小组以“缺乏可实施性”的理由驳回后,双方各自的布局仍在进行。

      4月8日,工信部联合6部委发出《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105号文),其中明确到2011年全国范围内电信光纤宽带的入户底线为:城市8Mbps、农村2Mbps。而中国电信更是表示,2010年底要使国内70%的城市宽带用户的接入速率提高到12Mbps。

      在电信的宽带提速计划出炉并将目标瞄准了高清视频业务后,广电总局下文(41号文)宣布叫停除上海、江苏等2省12市外其他地区的IPTV业务,此后又要求对新兴的互联网电视内容实现“双牌照”(内容牌照+内容集成牌照)监管。

      对此,资深电信专家侯自强表示,“工信部单方面宣布的3年1500亿元的宽带投资计划虽然令人鼓舞,但遗憾的是105号文的发文和收文单位都没有广电总局,这真是按下葫芦起了瓢。”

      事实上,在三网融合试点方案问题上,双方的博弈焦点也从此前的试点范围等集中到宽带业务上,而作为对广电清查IPTV的回应,电信提出了更为激进的带宽升级计划。

      记者得到的试点方案第二稿显示,到2012年,试点地区有线电视接入网入户实现广播下行带宽超过2Gbps、窄播下行带宽超过1Gbps、宽带接入能力超过100Mbps;电信宽带接入具备1Gbps下行,100Mbps入户能力。

      而在4月2日双方交出的第一稿中,对宽带接入的建议是,到2012年,试点地区有线电视接入网实现2Gbps广播下行带宽,1Gbps窄播下行带宽,30Mbps下行和5Mbps上行单播带宽、核心网实现T比特传输和交换;全国宽带接入端口超过2亿个,城市地区平均接入能力超过8Mbps,农村地区平均接入能力超过2Mbps。

      短短20天内,电信将带宽升级的目标从城市8Mbps(农村2M)提高到100Mbps,而广东电信有关人士也表示,“将在5月17日推出的全新宽带升级网络‘天翼宽带’,其套餐4M起步,最高可达100M,是真正的高速宽带网络。”

      中国数字电视杂志主编包冉告诉记者,“此前电信在全国的固网升级,很多地方已经可以支持8Mbps、2Mbps,但今年4月初的105号文又提出要上相同接入速率的光纤宽带,如今看来电信是要借助光纤宽带将入户速率提高到100Mbps,这一速率已经超过广电在建设中的NGB。”

      下一代广电网的压力

      电信的突然发力不仅对现有的宽带市场造成了冲击,而且也给广电目前建设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发展带来了压力。

      包冉告诉记者,“借助光纤宽带工程,电信开始加码宽带接入指标,逼迫广电跟着升级,而资金实力不足的广电阵营面临压力。”

      据悉,中国电信目前正在与华为合作,计划将目前的网络升级到10T的核心路由交换,目前从技术上已经成熟,只不过其网络建设成本太高目前还难以推进,但眼前提出的100Mbps已经让广电总局2008年抛出的NGB的3T网络计划受到了挑战。

      按照广电此前的规划,要用3-10年时间投资近千亿元来打造一张基于3T技术NGB网络,其中计划在3年内打造一张用户超过1500万户的试验网,其中在上海建设的50万户的试验网今年世博期间已经投入使用,其每户接入带宽速度超过60Mbps,比现有电信宽带用户平均上网速度快近百倍。

      显然广电总局是希望用最先进的3T技术来实现在宽带业务上的赶超,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今年3月的CCBN主题报告中曾指出,以美国为例,说目前美国宽带提供有线运营商占57%,电信运营商占43%,而世界平均有线电视网络提供宽带是30%,而中国广电运营商只有2%多。

      襄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总工程师姚永曾算过一笔账,在高入户带宽(100M)时代,电信主要向FTTH(光纤入户)发展,而广电可以采取光纤到户,也可以光纤到楼+EoC同轴带宽到户,光纤到楼+EoC到户综合成本低于FTTH。

      然而广电的优势如今则变得模糊起来,包冉告诉记者,“NGB在制定当初技术很先进,但目前看来电信的光纤入户计划更加激进,而且电信运营商的财力支撑其正在朝100Mbps入户的目标前进。”

      无论如何,广电、电信在三网融合上的巨额投资对于设备商是件好事,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认为,“三网融合将带动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未来三年三网融合会投资消费6880亿元,这包括电信网的宽带升级,广播电视网的双向改造,三网融合未来3年带来的投资将超过3G。”

  21. 奥巴马签署新闻自由法 称压制言论国家将受罚2010年05月21日16:40 青年参考
      中国专家:美国要抢占道德制高点 奥巴马签署新闻自由法

      本报特约主笔 崔向升

      据英国广播公司17日报道,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丹尼尔·珀尔新闻出版自由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根据该法,美国国务院的年度人权报告将列举那些侵犯新闻自由国家的名单。奥巴马称,此举传递给其他国家一个强烈的信号:美国对各国如何对待媒体很重视。那么,美国此举意味着什么?

      “压制言论”的国家将受惩

      奥巴马称,该法将表明,那些压制言论自由的国家,将会因为他们对媒体的行动而受惩罚。奥巴马声称,丹尼尔·珀尔离开人世的那一刻,牵动整个世界,它提醒我们,媒体自由是多么珍贵。“这个法律以庄严的方式,使我们明确地站在新闻自由这一边。”

      新法授权美国国务院确认哪些国家违反了新闻出版自由原则,认定这些国家的政府是否参与、提供便利或容忍这些侵犯行为,对这些国家所采取的保护记者安全以及媒体独立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

      以遇难美国记者命名

      美国福克斯新闻网等媒体称,该法名称是为了纪念美国记者丹尼尔·珀尔。

      2002年初,《华尔街日报》驻南亚首席记者丹尼尔·珀尔在巴基斯坦的卡拉奇遭恐怖分子绑架,2002年2月1日被斩首,逝年38岁。

      5月17日上午奥巴马签署该法案时,在场的有珀尔的6名亲属。奥巴马说,他尤其想谢谢珀尔一家,因为他们的亲人尽管丧生了,但他们还是非常坦率地、勇敢无畏地让联邦政府以珀尔的名字来命名该法。

      在15分钟的仪式上,珀尔的遗腹子亚当收到了奥巴马赠送的溜溜球。亚当在父亲遇害3个月后出生。今年5月28日,是亚当的8岁生日。珀尔的遗孀玛丽安和亚当都住在巴黎。珀尔的父亲朱迪是一名犹太人,他于20世纪60年代移居美国。他和老伴鲁斯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恩西诺。珀尔还有两个姐妹。

      当天的仪式还出现了颇有意思的一幕,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记者要求向奥巴马发问,让他谈谈有关新闻自由的问题。奥巴马却显然意不在此。他回答说,“你有提问的自由”,但话锋一转,“今天这里不举行记者招待会。”

      美参议院全票通过

      其实,该法案早在14个月前就开始运作了。当时,美国联邦众议员亚当·希夫打电话给珀尔的父母,问是否可以用他们儿子的名字来纪念新闻自由法案。该法案去年10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在上个月在参议院获得全票通过。在仪式举行的前4天,珀尔的母亲鲁斯获得通知,他们一家被邀请参加白宫的仪式。她很快召集其他家庭成员一同前往。这是珀尔的家属第三次应邀访问白宫。

      2007年12月,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邀请珀尔的父母参加光明节(“光明节”是犹太人最重要的节日之一)纪念活动。他们带上了一个烛台,这是珀尔的爷爷1924年从巴勒斯坦移民到美国时所带的东西。几天后,鲁斯·珀尔再次到白宫,这次是参加有关人权会议,布什也参加了该会议。

      他们的儿子遇难后,朱迪和鲁斯建立了“丹尼尔·珀尔基金会”,以期进一步通过全球新闻业、音乐等项目,促进跨文化的理解和交流。

      美国福克斯新闻网17日报道说,参议员克里斯·多德在一项书面声明中称,该法案在参议院获得全票通过。他希望丹尼尔·珀尔的悲剧不再重演。有支持者认为,该法在曝光针对记者的恶行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美国联邦众议员希夫说,他希望该法能帮美国和其他国家更好地保护那些奋斗在第一线的记者们。

      美国抢占道德制高点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17日报道说,奥巴马签署该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监控全球新闻自由的角色。该法案实际上是通过国务院年度人权报告,加强了审视不同国家新闻自由程度的力度。

      在接受《青年参考》报采访时,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的潘锐教授表示,奥巴马作为民主党人,他签署这一法案并不出人意料,因为民主党善于在言论自由和人权方面造声势。美国是超级大国,其一举一动牵动全球神经。美国自立国以来,就有一定的道德优越感,至少它自己这么认为。现在,美国要将这部国内法作为法律保障,在全球推广美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这很容易对他国构成干涉内政的伤害。  

      另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17日报道,自1992年以来,全世界已有811名记者被杀害。其中,死在伊拉克的记者最多,有142名。

  22. 报纸网站:想说赢利不容易,期待转型数字化

    2010年05月26日 15:17:00 朱烨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观点精华

    ◇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报纸网站赢利额都很小,甚至不赢利。

    ◇赢利模式不清晰,决定了报纸网站发展的前景并不明朗。

    ◇没有具有足够吸引力的独家内容,想要让读者花钱阅读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报纸网站来说,进行媒体融合是大势所趋,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网站内容上加入视频、阅读器等业务,通过项目的拓展来拓宽赢利空间。

    ◇报社在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经营理念、内容制作、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都必须大力实行以数字化为导向的全面转型。

    ◇报业人士往往总是强调“内容为王”,而严重忽略了媒体新技术的开发、投入与应用,结果只能成为廉价甚至免费的内容提供者。

    在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由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与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青岛新闻网实现了4000多万元人民币的销售收入,利润达到600多万元。此前,关于报纸网站赢利的报道屈指可数,也鲜有报纸网站经营情况的研究。

    记者也浏览了国内很多报纸的网站,总体来看都是以报纸内容为主,辅以其他即时性新闻,但是问起是否赢利时,受访网站都三缄其口。

    专注于网络传媒研究方向的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范东升日前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的采访,对网站赢利模式、付费是否可行、数字化转型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报纸网站赚钱难 赢利模式不清晰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我国也有部分报纸网站实现了赢利,是否意味着现在报纸网站还是有很广阔的空间?

    范东升:根据我的了解,虽然国外确有一些报社的网站赢利,但是总体来说赢利的程度远不足以弥补报业普遍出现的发行和广告收入持续下降所带来的损失。换句话说,传统的“数人头、拉广告”的赢利模式已经失灵了。因此,报业必须继续寻找新的经营模式。

    中国新闻出版报: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其实很多报纸网站谈到赢利都比较谨慎,也不愿意透露具体的数字。那么,据您了解,目前报纸网站的总体经营情况如何?

    范东升:据我的调查了解,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报纸网站赢利额都很小,甚至不赢利。近一段时间以来,美国的很多报业集团纷纷申请破产保护,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范围内纸质媒体都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即使网站赢利也基本无法弥补因为受其他因素冲击而给报纸带来的损失。比如《纽约时报》网站,它的收入也只占集团总收入的10%~15%,如果把网站的投入算进去,赢利额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甚至与投入持平都很难。即使在经济复苏迹象明显的今天,报业仍然没有太大好转。我国报纸网络化实际上比美国和欧洲要晚一些,但总体赢利情况并不乐观。

    中国新闻出版报:目前制约报纸网站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范东升:赢利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报纸网站都没有找到一个科学和持久的赢利模式。纵观报纸网站,大部分还是沿袭这样一个思路:依靠报纸新闻作为网站主要内容构成,通过点击率吸引客户投放广告赢利。这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非常有限,并且和对网站的投入相比,回报并不算多,并不是行之有效的赢利办法。手机报等增值业务获得的经济效益也非常有限。当然,很多报纸网站向着综合性的门户网站方向发展是在目前情况下比较好的选择,但是赢利模式不清晰,决定了报纸网站发展的前景并不明朗。

    付费阅读路难走 媒体融合是方向

    中国新闻出版报:请您对我国报刊网站收费的发展及可行性做些分析?

    范东升:在报业危机发生之后,美国报界很多人主张实行网站内容收费,但是从全世界来看,除了《华尔街日报》等极少数报纸外,报纸网站收费的尝试都是失败的。美国的Newsday和英国的乔斯顿报业集团都在2009年第四季度尝试网站收费,结果遭到完全的失败。这种失败对报纸的品牌会是很大的损失。由于中国报纸网站的同质化问题更加严重,我对中国报纸网站收费的前景并不看好。

    中国新闻出版报:付费阅读不能被更多读者接受的原因在哪里?

    范东升:包括国内外很多网站都试图通过收费阅读的模式赢利,但是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人们很少依赖少数媒体来获取信息,媒体垄断信息的难度很大,既然这样,没有具有足够吸引力的独家内容,想要让读者花钱阅读几乎是不可能的。

    中国新闻出版:那么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出路?

    范东升:媒体融合应该是目前情况下比较实际的道路。对于报纸网站来说,进行媒体融合是大势所趋,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网站内容上加入视频、阅读器等业务,通过项目的拓展来拓宽赢利空间。比如,苹果公司刚刚推出的iPad就是世界传媒史上的一次里程碑式的重要技术突破,结束了平面媒体的“只读文化”时代,是媒体融合理念的最鲜明的体现。

    这种用户终端只是刚刚进入市场,究竟会给全球报刊业带来什么仍然有待观察。但是可以肯定的是,iPad这类新型数字终端的出现,为报业的数字化转型找到了一条充满希望的新路。

    纸媒需要数字化 勿忘媒体新技术

    中国新闻出版报:报纸网站一直在讲报网互动和报网一体化,这已经是普遍的报刊网站发展方向,报网互动或者一体化的概念您认为是怎样的?报纸作为传统媒体,如何利用网络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范东升:在我看来,在互联网时代,报网互动是必然的,但是这个概念已经有些过时了,报网一体化的提法可能更合适新的趋势。由于纸媒在技术上的局限性,报纸在新的时代必须实现数字化的根本转型。正如《纽约时报》老板苏兹伯格所讲的,报纸的出路就是要把一个“航运公司转变为航空公司”。因此,报社在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经营理念、内容制作、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都必须大力实行以数字化为导向的全面转型。

    中国新闻出版报:部分报刊网站已经初步实现赢利,但是传统报纸的生存却有些步履维艰,那么传统的报纸应该从成功的报刊网站运营中学习什么?

    范东升:传统报刊必须紧跟新媒体的急速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报刊业对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变化的反应是比较迟钝的,总是落在后面。这是报业在新媒体市场上越来越被边缘化的重要原因。报业人士往往总是强调“内容为王”,而严重忽略了媒体新技术的开发、投入与应用,结果只能成为廉价甚至免费的内容提供者。报业的“只读文化”在网络上已经失去了魅力,因此,要抓紧走数字化转型之路。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23. 小站来过了,学习一下 ,没有别的意思。

  24. 好好看看先

  25. 过来看看,好久没来了,呵呵

  26. 地方政府寻求立法遏制人肉搜索引争议2010年06月03日10:00 新华网
      新华社杭州6月3日电(记者 岳德亮 方列)随着互联网在中国普及,“人肉搜索”的社会影响也日益显现。近年来,中国各地立法机关纷纷出台各类网络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尽管法规起草部门一再表示,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不是“针对‘人肉搜索’”。但是一些专家却认为,类似的条文其实就是试图在控制“人肉搜索”上取得突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的这条内容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

      “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草案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处处长陈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强调:“没有这个说法。我们还没有开始释义,是他们自己解读的。”

      尽管起草单位一再否认,但部分法律专家和网民则坚持认为,这条地方性法规是政府试图通过立法控制“人肉搜索”。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各地政府有意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行动逐渐增多,浙江并非开先河者。比如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这是较早对与网络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

      “人肉搜索”起源于论坛,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近年来,在中国众多的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成为重要推手,屡屡扮演关键角色。2008年12月,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为开会时吸“天价烟”、戴“天价表”的形象被网友曝光,遭“人肉搜索”后引起舆论哗然,最终被查出经济问题判刑。

      但也有一些网民认为,“人肉搜索”并非权力监督的一般形式,只可能盯住个别“倒霉蛋”。如果以牺牲群体观念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为代价,去打倒一个贪官或者某个丑恶现象,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尤其在缺乏证据或者打错方向的情况下,“人肉搜索”非常容易出现失误,导致最终搜索出来的是与事件毫不相关的人。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钟其副研究员则旗帜鲜明地支持“人肉搜索”:“个人不反对网络搜索,反对立法扼制。”他认为,“人肉搜索”凸显出强大的影响力,让官员们如履薄冰,不敢妄为。作为公仆的官员必须牺牲这种隐私权,置于民众的监督范围之内。

      他说,“人肉搜索”的主流是扬善抑恶。回头看看,被人肉搜索的无非是两种人:好人和坏人。好人做了好事,搜索一下,张扬了社会主流价值,基本也不会对其工作生活构成骚扰。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表示,“人肉搜索”与其说是一个技术的进步,一个民意的放大,不如说是一个很难取舍的难题。现阶段还没到急着同意或反对的时候。

      事实上,各地政府在立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对遏制“人肉搜索”表现出矛盾犹豫的心态。“一方面近年来各地在立法过程中,都在有意无意地试图遏制‘人肉搜索’。但另一方面,这些尝试大多因担心舆论一边倒,引来网民的大片骂声而退却,或不了了之。”钟其表示。

      去年5月1日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执行,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但是这项“新规”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纷纷表示质疑,相关的“实名制”并没有得到落实。

      “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汪志锋认为,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利用是公民权利,至于行使时是否违法,应由相关法律评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近来法学界一直有人在商讨将“人肉搜索”入罪,但由于涉及面广且难以定刑,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 (完)

  27. 博主的文章不错,呵呵,俺还是学生,来学习一下,给哥顶个。

  28. 简单就是幸福~~~~~~~~~~~

  29. 顶一个了,嘿嘿。

  30. 发改委称将对价格不实报道零容忍 2010年06月08日10:4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发改委昨日表示,在经实际调查后发现,《长江日报》报道的“武汉市场奶粉全线涨价10%”消息不实。发改委同时表示,对于可能误导社会预期,影响市场价格稳定的不实报道、恶意炒作,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发改委表示,物价部门的调查发现,上述报纸提及的武商量贩店、中百仓储、家乐福三家大型连锁超市,共有在售奶粉品牌41个,从5月1日到6月5日,只有6个品牌42个品种奶粉调整价格,上涨品牌占品牌总数的14.6%,上涨品种占品种总数的4.7%。市场份额较大的惠氏、多美滋、美赞臣价格均保持稳定。

      “当前,我国管理通胀预期的任务很重。”发改委称,可能误导社会预期,引发群众抢购,影响市场价格稳定的不实报道、恶意炒作,将“一旦发现,将立即回应,予以澄清。”

      此外,发改委还重申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各类媒体不得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大幅变动信息”的要求。

      上周,在对数专家观点进行批驳后,发改委表示,今年我国将呈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物价温和上升的格局,不会出现所谓的“滞胀”。

  31. 广电总局证实试点方案获批 三网融合下月展开试点

    中新网6月9日电 综合报道,备受关注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国家广电总局官员昨日向媒体证实了三网融合方案敲定的消息。据介绍,本月18日之前,地方政府申报方案,接下来相关部门会根据申报情况确认试点区域和个数,力争本月25日前确认名单,下个月开始试点。

      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司长王效杰昨天在一场上海举行的有关三网融合的论坛上表示,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已于6月6日在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小组会议上正式获得通过,下半年将展开试点工作。她表示,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阶段的主要任务和试点区域应有的技术管理条件,本月18日之前,各地申报试点,经过审查和筛选后,力争本月25日前确认名单,下个月开始试点。据其透露,国务院两日内将正式公布方案。

      这是官方对于三网融合进展的最新表态。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广电与电信争夺最激烈的两大业务IPTV与手持电视的集成播控权终归广电,在终端和计费方面,电信部门可以跟广电合作。同时,坊间传言广电也获得了心仪的互联网接入资格。不过,三网融合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双向互进,业界在等待最终试点方案细则的出台。

    有不愿具名的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初步看来试点方案利于广电,但当下广电系统内部正进行网台分离,播控平台将收归台有,属于事业体制平台掌握;而包括歌华有线和天威视讯等在内的有线网络上市公司并未受到实质利好,相反作为传输主体,将面临市场运营和客户管理等经验更强的电信部门竞争,必须首先进行自我改造及整合。

  32. 随便看看!
    o(∩_∩)o

  33. 武汉晚报被指未客观报道农产品价格趋势遭处理2010年06月09日17:0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湖北省严肃查处个别媒体捏造、散布农产品涨价信息事件,要求汉网撤下不实报道,对武汉晚报和汉网提出严肃批评,并责成武汉晚报就此事写出深刻检查。

      5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农产品市场价格情况,严禁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防止利用新闻报道为农产品炒作行为推波助澜”。

      5月27日,武汉晚报和汉网无视我国猪肉、食用油等农产品价格稳中有降,水产品价格平稳,5月份以来蔬菜价格已整体大幅度下降的客观事实,单单抓住大蒜、绿豆、玉米等个别品种价格上涨进行炒作。汉网冠以《中国农产品全线涨价恐整体失控》的标题进行宣传,国内其他新闻网站大量转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湖北省高度重视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正确报道价格信息、管理通胀预期工作。省新闻出版局已提出处理意见,要求汉网撤下不实报道,对武汉晚报和汉网提出严肃批评,并责成武汉晚报就此事写出深刻检查;同时对全省新闻媒体重申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感谢新闻界长期以来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重申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各类媒体不得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大幅变动信息”的要求,呼吁新闻媒体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正确引导舆论,为加强通胀预期管理作出贡献。

  34. 很不错的文章。

  35. 问者无忌 应该是记者能够直面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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