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关于言论自由的两篇文章

新年伊始,《北京日报》连续发表《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1月13日,作者沈敏特)和《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两文(1月19日,作者甄言)两篇文章,颇引起一些嗅觉灵敏人士的注意,他们认为后一篇文章是针对前一篇文章的,是一种“纠偏”。不过,我似乎并没有嗅出这样的“火药味”。这两篇文章其实都只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一些已经多次阐明的道理。

《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沈文),说的是三十年前开启改革开放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论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检验某个论点是真理还是谬误,不是权力,不是书本,不是任何其他什么,而只能是实践;为了让实践来检验,就必须让它发表出来,连发表也不准,怎么检验呢?这个道理,自弥尔顿至密尔,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阐述渐臻完善,可以说,“实践标准”和言论自由,是一个铜板的两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就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的说法。本文的精彩之处,是以通俗而简明的语言和两个包含深刻历史教训的事例,做了一点宣传而已。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0307371

《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甄文),说的是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绝对的言论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人们,不要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对不对呢?当然对,而且也是人所共知的常识。甄文引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点的几句话,而沈文说的则是该条第2点的精神(这一点内容十分丰富,沈文只是触及其中某些方面),如果说甄文是反对沈文的,那么岂不等于说,第19条第2点和第3点是相互打架的吗?

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9-01/20/content_10686464.htm

甄文说:“有人把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这样就会为荒谬言论甚至谎言争得所谓自由的空间。企图经这样的‘神化’,使荒谬言论、谣言、谎言能有表达的自由而不受约束、不承担社会责任。”沈文有没有这样的意思呢?沈文明明说:“这里指的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言论,而非狂喊乱轰的攻击漫骂”,并没有说有鼓吹“荒谬言论甚至谎言”的自由,可见甄文说的“有人”,自是别有所指,而非沈文。说甄文批驳沈文,岂不是变着法儿指责甄文是无的放矢吗?甄先生一定不会赞成这样的理解。

如果说有某一论点(即所谓“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言论”),还没有经过实践的充分检验,还难以判断是真理还是谬误,按照沈文的观点,自然是应该有发表的自由,公诸社会,进行探讨,以待实践的检验。那么甄文是不是反对这样的自由呢?我看不是。甄文明明说的是反对表达“荒谬言论、谣言、谎言”的自由,“荒谬言论、谣言、谎言”与未经实践检验还难以判断是对是错的言论,从词语到内容都是不同的概念。说甄文反对发表后一种探讨性论点的自由,岂不是有歪曲别人论点之嫌?甄先生也一定不会赞成这样的理解。

公平地说,沈文并无明显毛病,而甄文则有一些欠缺。他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点的一些话,却漏掉了至关紧要的一句话。为说明问题,先把这一点照引如下: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香港政府官方译文)

这里的“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but these shall only be such as provid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即所谓“对限制的限制”(restrictions of restrictions),是对限制言论自由的重要界定。就是说,限制言论自由也并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这句由13个词(英文词)组成的简短文句,有三层意思:第一是“仅仅”(only),即不能超出a和b的范围,并不包括只准发表真理、不准发表笼而统之的所谓“错误言论”、“错误提法”;第二是以法律规定(provided by law) ,即必须是正式的合乎程序的、事先公开发布的、人们易于理解的因而对自己行为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而不是害怕“我这样写会犯法吗?”)的规则,而不是由某个长官、某个内部文件说了算;第三是必要的(necessary)。有的人,一看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可限制的,就兴奋不已,就下令人们这个不准说、那个不准提,真该好好儿地领会一下这13个词组成的短句。甄文既然引用国际人权公约作为自己立论依据,如果能够全面引证这段文字,不仅引“责任”、“限制”云云,而且把这句话也引出来,那就更好了。

这一层对限制言论自由的限制的意思,是缺少不得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能滥用,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力同样不能滥用,只说限制,不说对限制的限制,言论自由就可能遭到过度限制,甚至有可能成为停留于纸面上的漂亮词藻。

不管怎么说,在党报上能够公开讨论言论自由问题,是一种新气象。如果说,甄文是对沈文的补充,那么我这里就对甄文作一个补充,都不存在谁驳谁的问题。言论自由是一门大学问,不是几篇短文说得清楚的。希望有更多人来研究这个民主社会和人权的基本问题,开展更多的讨论。

 

6 Responses to “《北京日报》关于言论自由的两篇文章”

  1. 魏老师的博客,传道、授业、解惑,结识时间不长,却让我受益匪浅。感谢博主和各位博友去年的帮助,并祝愿各位,留住零八美好,期待零九辉煌!牛年学习、研究更上一层楼!牛年春节快乐!

  2. 先生之言非常精彩!我也注意到这两篇文章。的确,我国当前有关言论自由的主要争议就是能否有发表所谓“错误言论”的自由。关键也在于“错误言论”是事先界定呢而禁止发表呢,还是事后进行辩驳、审查和追究呢?

  3. 一元更始,又是一年春来时。斗转星移,几度春秋,请允许从魏老师博客深受教益的我们,向博主深情道一声:先生您辛苦了!
    通过宪法和法律,我们宣示的权利似乎已不比西方法治国家少,但很多权利总感觉离你我比较远或者有点虚,似乎并不为每个公民所实实在在拥有。就说言论自由,新中国颁布的4部宪法都明确了言论自由。1954年宪法第八十七条不仅规定了“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还增加了一句:“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这些规定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比,也并不逊色。但1954年宪法没有阻挡1957年的反右;人大会议十年没有开过;没有阻止文化大革命;也没有能让国家主席保有生命和尊严。一句话,宪法没让我们的国家成为法治国家,有宪法但没有宪政,言论自由更是远未实现。
    当然现在情形不同了。“人民获得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也被列为改革开放30周年成就之一。但言论自由的应然和实然,还相距甚远。
    言论自由入宪,本意是赋予人民权利,以监督、控制政府权力,即所谓“赋权(right)”与“控权(power)”。虽然宪法宣示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行政权力太庞大了,时时在限制、蚕食公民权利。权力无边界,权利反而处处是边界。如果政府不是有限政府,行政权力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就不会消除,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就会绵绵不绝,而该强调的对“限制的限制”则会被弱化,甚至视而不见。
    宣示权利,更要实现权利。权利实现,要靠公民在权利觉醒基础上的一次次权利争取,通过约束、制衡权力,让权利强起来、权力弱下去,“只说限制,不说对限制的限制”这样对国际公约条款的“选择性理解”才不至于继续上演。
    言论自由要由纸面权利而为实在权利,大众媒体应作为重要的公民言论表达渠道发挥作用。但现在作为喉舌的主流媒体,何时才能成为公民可资的适格言论自由权主体呢?
    博主 对 wenxiang 的回复: 2009-02-02 10:46:36
    我们常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体制问题,这是什么含义呢?
    就是说,这不是制定一个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公权力的界定,并不只是在表达权利问题上,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温总理所指出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受监督,表明了这个问题已经进入最高当局的视野,但是现在还难以根本解决。

  4. 魏老师对于言论自由的态度是非常科学、民主的态度!如果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也能采取这样的态度,问题就好办了。
    现在我国一直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妨碍法治的发展。那么,权力过于集中的根源是什么?主要还是思想问题、利益问题。思想问题是指,有些人包括普通公民和领导人,总是认为权力集中到一把手是必须的,有帝王专制的习惯基因,或者叫个人英雄主义情结,认为老百姓很傻很天真,需要指导。利益方面的诱因是指,有些人主要是出于个人或集体的私利,认为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可以享受特权、为所欲为,真是舒服极啦!
    因此,对于言论自由等法治的逐步实现,一方面需要全社会和国家管理阶层解放思想,学习民主、科学,另一方面需要正面承认国家管理阶层具有自身利益,与民众利益、社会和国家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也非高人一等。这个独特的管理阶层利益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公开、透明,接受民众社会的监督。
    承认国家管理阶层或集团也具有自己的独特利益,是民主、平等观念的最重要体现。我国古代通常认为皇帝乃天子,是高于草民的特殊人物,其言论具有无上的权威。现在,我国人民也还存在一种遗留的历史潜意识,认为干部总是比群众高明,可以一言九鼎。因此,只有把干部和各级领导人也当作公民来看待,把他们的言论自由与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在法律上平等起来,我国公民普遍的言论自由才能实现。
    因此,扩大中国言论自由的关键是树立一种新观念:言论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首先树立平等的言论自由观,消除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言论自由鸿沟和言论特权,把领导人的“指示”还原为一个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的“谈话”,其他公民完全可以评头论足,才能使每个人实现言论自由。
    现在,即使是国家领导人和一般干部,由于其言论要承担指导的责任和一贯正确的责任,也不敢轻易妄言,在媒体面前要么逃避、拒绝或动粗,三缄其口,要么耍外交辞令,大话、官话、套话盛行。各种报告、文件更是一副八股腔。这就难怪广东的汪洋同志呼吁“要允许领导讲错话。”领导和一般人一样,不是圣贤,不可能一出口就是真理。如果不是真理就不允许出口,那么,真理就只能是先知先觉的戒律,这不是教条主义,又是什么呢?
    因此,提倡和发展言论自由,必须坚决反对言论特权主义和教条主义。不是必须要改变国家政治制度才能实现言论自由,而是要靠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来实现更广泛、深入的言论自由。国家管理阶层应当有足够的决心来加快这种落实的步伐。同时,人民群众也不能坐等,也要群策群力,督促、帮助国家管理阶层贯彻宪法的言论自由。
    学者们对于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状况似乎不必过于悲观,不能仅仅看政府和干部对待言论自由的态度,而更要看到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变革包括言论自由的真正力量。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落实,也主要靠人民群众。
    当然,国家管理阶层也在逐步扩大言论自由,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谁敢公开反对言论自由。但是,变相的反对总是有的,例如各种主张取消“错误言论”的发表自由。这些主张者认为自己是真理的化身。这是尤其需要批判的错误观点。
    博主 对 阚敬侠 的回复: 2009-02-02 19:43:54
    对第一段话不赞成。
    其他都对。

  5. 第一段话应当改为:魏老师对于言论自由的态度是民主、科学的态度,我国领导人一向提倡人民民主和实事求是,因此,民主、科学同样也是国家领导人对于言论自由的态度。

  6. 魏师传道、授业、解惑足令后生感佩。学生不仅能从老师文中感染老师对言论自由及民主、法治的一腔热情,还能从中汲取最新的思想和启迪。
    这里谢谢老师了!也愿这里能成为众多学子和看客讨论学术和民主自由等人类社会理想的重要平台。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