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敬侠:对两起记者被拘案的几点思考

最近,发生了两起记者被拘捕案件。一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某被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在其家中拘捕,另一起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网络报》记者关某被河北张家口公安局以同样的理由秘密拘捕。各种媒体的报道对此颇有质疑,司法机关则公开表明拘捕行为是合法的。

一、公民能否质疑司法活动? 

  对于这种情况,局外人难免感到扑朔迷离:究竟涉及怎样的事实?为什么要拘捕?毫无疑问,司法机关具有正常办案的权力。依法拘捕涉嫌违法犯罪的记者,如同拘捕其他公民一样,是正常的事情。对此,相信一般稍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都能够理解。那么,公民包括记者,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对于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行为的质疑,是否应该呢?这似乎稍微有些复杂。 

  按照我国宪法第27条和第41条的规定,应当说,公民包括记者当然享有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等监督权利。不过,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这表明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理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过,宪法对公安机关似乎没有授予与法院、检察院同样的权力,这又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公民的监督、对外公开呢?情况似乎也不尽然。譬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第6项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刑事诉讼法》第64条亦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如果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因此,对于拘捕记者这样的刑事司法活动的具体案件事实,通常不宜过多置评。 

  这个道理,一般人是明白的。笔者也发现公众对这两起事件的评论,似乎主要集中在司法程序方面,而不涉及实体问题。而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乃至最终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而言不会涉及国家秘密或干涉司法权力的问题。因此,司法侦查活动的程序信息,比之司法侦查活动的内容,应当更多地具有公开的可能性,从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记者被拘捕事件说明了什么? 

  近几年来,发生过不止一起记者或因贪污贿赂或因编造虚假报道被拘捕乃至被判刑的个案。这的确是一种新情况。它至少说明一个事实:新闻界既不是一方净土,也不是法外之地。人们了解这一事实:新闻界既有公正无私、为党和人民鼓与呼的好记者,又有大行敲诈勒索、贪污贿赂的坏记者。同时,人们对记者被拘捕事件的质疑还说明了另一个事实:确有某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借助国家权力打击报复正常采访报道的记者。例如今年初发生的“西丰事件”。应当说,某些记者职业操守的严重下降和违法行为使人们包括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行为的纯洁性、合法性不能不本能地产生怀疑;同时,某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打击报复的事例也同样不能不使人们对其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诚然,这些怀疑和疑虑都是正常的。要知道,法律的前提从来就是怀疑人性皆善并为防止和制裁恶行而制定的。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和公众对记者职业行为的怀疑,还是记者和公众对于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怀疑,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如何依法对待记者被拘捕事件? 

  必须承认,公众和记者对于记者被拘捕事件具有合理的怀疑权利,司法机关依据某些事实也有权力怀疑某些记者的职业行为可能违法并行使侦查权力。但是,很显然,任何合理的怀疑都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公众和记者当然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公开尚未查清的案件事实,而至多只能督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同样,司法机关怀疑某个记者的职业行为违法,除了已经掌握有关事实情节外,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办理案件。因此,在记者被拘捕事件中,现在所剩下的唯一可以质疑的事情就是案件的法律程序问题。而面对公众和记者对这个问题的质疑,有关司法机关是可以并应当作出回应的。其实,无论人们如何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机关仍然能够令人信服地依法证明其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只要其办案程序确实是合法的。 

  对于被拘捕记者所在的新闻单位来说,恰当地回应公众的关切也是十分必要的,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体现了对其员工的负责精神。 

  四、社会各界如何对待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利? 

  记者被拘捕事件,使人们常常与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联系起来。一些人认为这些事件是对上述权利的不适当干涉,也有一些人认为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恰当地行使了这一权利。现在,我们尚未看到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被拘捕记者是因为进行舆论监督而被抓,所以不能对这两起事件骤下断语。但是,记者涉嫌收受一方当事人好处而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报道,或以批评报道相威胁而索取当事人好处的情况,确实是当前记者犯贿赂罪或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原因。所以说,记者犯贿赂罪与其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这就不能不提示新闻界,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必须出以公心、坚持清正廉洁的职业准则。否则,极个别害群之马必将损害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利的正常行使。因此,新闻界自身必须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厉惩戒以新闻报道权利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行为。放任这种行为的一再发生或者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采取轻描淡写的措施,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必然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情形,损害新闻界整体的公信力。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新闻界的主流毕竟是好的。而且,无论新闻界如何努力自律,也不可能消除一切害群之马。因此,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自身,对待个别涉嫌违法记者的看法,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最好是只针对具体的个案,最好的做法是遵循严格依法办案,而不能是故意针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正常职业行为的某种威慑或打击报复。因为,新闻媒体和记者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任何不恰当地侵害新闻界合法的正常采访报道权利的做法,同时也会给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如同对待任何一个涉嫌违法犯罪的公民,对个体的不公正就是对公民和社会整体的不公正。因此,对待涉嫌违法犯罪的个别记者,笔者同样要呼吁舆论和法律的公正对待。 

 

4 Responses to “阚敬侠:对两起记者被拘案的几点思考”

  1. 魏老师转贴的这篇文章还算中正持平。感谢!

  2. 各打五十大板

  3.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根据公众举报核查,下列网站存在大量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内容,有的具有色情性质,相关网站的服务接入商未能对接入对象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在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开展之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现予公布。

      1、“博客网”(所在地:北京)“图片博客”的“美女写真”栏目存在大量低俗图片。

      2、“海内网”(所在地:北京)的“群组”栏目存在大量低俗内容。

      3、“北京宽带网”(所在地:北京)“资讯”频道的“美图鉴赏”栏目存在低俗图片。

      4、“PPlive”(所在地:上海)“P吧”的“超炫美图”栏目存在大量低俗图片。

      5、“歪酷博客”(所在地:上海)的“博客”栏目中存在大量低俗内容。

      6、“华体网”(所在地:上海)的“花花体坛”频道存在大量低俗图片。

      7、“PPS网络电视”(所在地:上海)社区的“娱乐ppShow”版块存在大量低俗图片。

      8、“中国学生网”(所在地:广东)的“动漫”频道存在大量低俗图片。

      9、“IT世界网”(所在地:广东)“游戏”频道的“动漫贴图”栏目存在大量低俗图片。

      10、“维客网”(所在地:江苏)的“维客贴吧”栏目存在低俗内容。

      上述网站应立即清理色情和低俗内容。对不及时清理色情和低俗内容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关闭网站。欢迎网民继续积极举报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

  4. 1月29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了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第六批曝光网站名单,对3家存在大量低俗内容的网站进行曝光。几天来,这3家网站积极开展清理和整治工作,但个别网站整治不力。现将第六批被曝光网站整治情况通报如下:

      一、清理整治工作较好的网站

      1、“西陆网”(所在地:北京)关闭了“贴图”栏目。

      2、“博客大巴”(所在地:上海)对“博客”栏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上述网站整改措施比较得力,予以表扬。

      二、需要继续清理整治的网站

      “WAP中国”(所在地:广东)关闭了“相册”栏目,但 “彩图动画”栏目仍存在低俗图片。该网站应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低俗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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