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诽谤”的含义
XX问:
注意到以诽谤罪追究在网上谣传某嫌疑人被打伤生殖器之人吗?又是不特定的客体(警察群体),与纸包子“损害行业商品信誉”殊途同归,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已有一些讨论,你怎么看?
魏永征答:
中国《刑法》第246条中规定的诽谤罪,类罪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侵害客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的名誉,而不包括法人。该条也并未特别规定诽谤法人的行为按照本条规定惩处。所以即使造谣者有特定指向,比如指某个机关,仍然不能具备构成本罪的要件。这是与纸包子案不同之处。纸包子案未按诽谤罪而按损害商品信誉罪论处,大概也是考虑到这个因素,当然损害商品信誉罪也要有特指,把整个行业作为特指对象,是怎么也遮掩不过去的漏洞,在法治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话柄。
不过我还想说,在中国法律文化中,“诽谤”一语有其特殊含义。我们通常把诽谤等同于defamation,即损害名誉,这在人身权法中是可以的,但是超出人身权法就不行。中国原始时代的“诽谤”是指百姓书写在木牌上的对首领的谏言,并无贬义。后来厉王弭谤,谤就成为非法行为。《说文解字》:“诽,谤也。”“谤,毁也。”说明诽谤两字同义,都是指负面的言论。“微言曰诽,放言曰谤”,这是按照同音通假的规则释义,小声地或者私下里说(坏话)是诽,大声地、公开地说是谤,说明两者仅仅是方式区别。“诽,谓非上所行”,以声训义,这时就明确定义为对统治者的非议。秦始皇时代“诽谤者族”,说明诽谤在当时是一种很重的罪名。这些解释都没有限定为损害名誉的意思。
如今中国法律,也并未仅仅把诽谤限定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刑法》第246条说“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诽谤仅仅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他人”这个宾语就可以不要,可见诽谤的对象除了“他人”之外,还可以是别的。“诽谤”一词还见于《刑法》第105条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这里的“诽谤”的含义,未见权威解释或定义,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绝不限于“诽谤他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如果此处“诽谤”所指的意思与246条相同,那么“他人”就是不可少的。在日常用语中,我们可以见到诽谤我们的党、诽谤我们的国家和政府、诽谤社会主义制度、诽谤人民军队、诽谤公检法这些提法,是不是可以用来解释这里的“诽谤”一语呢?不敢妄断。
我只是从你的问题想到在中国法律中,“诽谤”一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还想不出确切的定义,不知你有什么见解。至于你说的那个造谣行为,246条套不上,105条二款也还需要具备其他要件,如何论处,还是等法庭裁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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