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媒介审判的通信
陈教授问:
关于刘涌案,你是不是认为是媒介审判的典型?可是这类问题,包括张金柱案件,都是单方面的认为,法院方面不承认是受到了传媒的影响而判决的,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怎么说呢?
魏永征答:
刘涌案的报道,我是把它作为媒介审判的典型个案来说的。我做过ppt的讲演,发表过《新闻和司法如何平衡》的文章,后来写进了《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
最初对刘涌案的报道,是新华社的两篇电讯稿《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2001/1/19)、《“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2001/4/24)。这两篇报道,虽然刻意用“恶行”替代“罪行”,用 “血案” 替代“罪案”,就是说回避了“罪”字,但是这种以国家通讯社名义发布的公布罪状方式的报道,无异确定了刘涌有罪,而且报道中使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黑道霸主”、“黑帮”、“黑老大”一类词语,远远胜过“罪犯”一词的份量,也就是宣布了刘涌的罪行十分严重。而刘涌被一审判决死刑是在一年多以后即2002年4月17日,有关报道只有数百字。这种在法院判决之前就抢先给当事人定性、定罪的报道方式,违背了有关主管部门不止一次提出的新闻媒介对于诉讼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不得做有倾向性报道的指示,我以为就是“媒介审判”的表现。
当然,我始终认为,对刘涌的死刑判决,包括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不能说是新闻报道影响了法院。但是这种报道仍然是有害的。
首先,这有损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表述。无罪推定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刘涌案的初期报道,就与这个原则相悖。人们会说,国家宣布尊重并保障人权,而且法律也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你们的国家通讯社怎么视若无睹呢?你们的司法公正是真的吗?我们需要用自身的文明去说服世界,而一篇有影响的媒介审判报道,足以抵消万言人权白皮书的煌煌宣示。
其次,这不利于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媒介即信息,媒介不仅以内容、而且以自身的行为来影响公众,新闻报道采取了违法的方式,怎么可能正确引导民众走向法治呢?
其三,这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不受干涉的权力。刘涌案最高法院判决(其中经过,人所尽知,我不说了)后,有两种反映:一是说最高法院从善若流,尊重民意,及时纠正了二审判决,一是说舆论杀人,无论是赞扬的还是批评的,都是把最高法院置于受舆论所左右的尴尬境地。其根源就在于法院判决前的定性定罪报道在民众中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法院判得对的也说是舆论影响的,而舆论是媒介引导的,媒介比法院更管用。
其四,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公正呢?媒介审判的概念是从英美引进的,那里实行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成员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很容易受新闻报道影响,那里对案件报道就有严格规定,防止新闻影响司法公正。而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有的人据此说中国都是由专业的法官审判,不可能受新闻报道影响,不会发生有媒介审判现象。应当看到,中国的司法独立也是中国国情的独立。中国司法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法院和检察院都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领导,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它的监督。它们的编制、财政预算、干部配备等等,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里。我们可以假定法官人人都有高度的专业水平,不会受媒体的影响,但是媒介的报道和意见一旦影响了党委领导、人大委员和代表或者政府的首长,他们会对司法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法官就很难抗御。美国学者Benjamin Liebman在考察了中国媒介和司法关系后认为,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这是说得很有道理的。何况,中国媒介与西方商业媒介不同,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公权力的背景。其中特别是那些国家通讯社、党的机关报以及政府台,他们那些被认为体现某种官方意图的内容,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对于法院也不例外。你说的张金柱案件,不久还有人在一个会上“爆料”,说此案是由于某领导批示才下判的,以此说明与媒介无关,我说这件事早已不是秘密,不必故作神秘,而领导的批示正是根据媒介的新闻报道和内参作出的,完全符合媒 an>介——领导——法院的模式,怎么能够说与媒介无关呢?
最后,你说没有证据不能说,这不错。要说哪一个案件判决是错误的,而错误是由于媒介报道的影响而造成的,这当然要有证据,而要提出这样的证据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涉及法院审判的内部流程,外人不可能得知。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就说哪一件案件是媒介审判的报道造成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反对媒介审判,如上所述,那些超越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报道,即使不影响法院审判,同样是有害无益的。我还要说,媒介审判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只是对于法庭报道的一种专业要求。按照英美法,如果新闻报道足以影响公正审判,是按“藐视法庭罪”论处的。藐视法庭并不要求受到指控的新闻报道一定造成影响公正审判的后果。通常情况,法庭一旦发现某篇新闻报道足以影响审判,就立即采取措施,如推迟审判、重组陪审团、迁移审判地点等,这样影响就不会发生;但是仍然要对发表此报道的媒体提起指控,科以处罚。就是说,藐视法庭并不是必须造成影响法院审判的后果为条件的,这有点像我们刑法理论里说的行为犯,只问行为,不问后果。
这篇通信我早就忘记了,不想被展江和他的学生李兵搜出来写进他们的《媒介审判真伪辩》里,说我把媒介审判比作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是一个独特的比喻。多谢!
其实,这个意思我说过多次,只是不再使用这个比喻了。在《新闻记者》2014年第一期,我发表《薄案和李案:怎样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指出即使法院判决是公平正义的,但是媒介报道却背离了法治原则,人民群众就感受不到这种公平和正义。这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指出媒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道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