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编印的减负文件为什么成了抢手货?
1月15日《检察日报》报道陕西某村一位退休教师贺清荣把报纸上刊登的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汇编成册自费印制卖给农民,被警察没收。人们问:向农民普及国家的“减负”政策,也是违法出版吗?看着报道配发的贺清荣老人照片上困惑的目光,我犹豫好久,但还是要说:是的,您的行为违法。
我们国家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查批准制。这里举一些位阶较高的法规规定:
目前规范出版活动的最高规范性文件是1997年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予以行政处罚。对非法出版活动,国务院1987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二,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申办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这就是说,并非只是具有反动、黄色等有害内容的才是非法出版物,凡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批准而擅自出版的,都是非法出版物。
对于印刷,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按1997年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同年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印刷企业分为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企业,都必须经过申请批准才能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国家禁止的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必须验看有关证明。凡是擅自设立印刷企业的,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而印制出版物的,非法承印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都要受到处罚。
关于出版物的销售即发行,按《出版管理条例》和1999年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也实行审批制度。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发行业务,包括零售。
贺清荣老人的行为同以上规定都是抵触的。如果严格执法,他会受到处罚。
但是,老人的行为虽然违法,却没有社会危害性(至多进行销售活动没有上税影响了国家收入但是数额微小);非但无害,而且有益,至少是益大于害。老人编印的“汇编”为什么受到农民的欢迎呢?因为他们需要。他们这个需要合理吗?完全合理。减轻农民负担,中央三令五申,有关政策、法令,农民当然有知道的权利,即知情权。为什么农民有权知道的事项他们不知道、不明白呢?因为承担告知义务的主体没有恪尽告知的义务。这个主体是谁?政府。政府部门在收缴税费时应尽的告知义务,不仅在于告知农民什么是应该缴的,还在于告知农民什么是不应该缴的。农民全面知道了有关政策、法规,就可以鉴别哪些税费是合法的,哪些“税费”是非法的,就可以对政府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那种认为让农民知道了国家的“减负”政策就会影响农民缴纳正常的税费的说法,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二十世纪翻版。有的人有意无意地封锁消息,就是要逃避农民的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指出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像这样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农民要查没处查,要问没处问,贺清荣老人的“汇编”,这才成了宝贝。政府办事应当透明而不透明,没有法定程序追究他们的责任,贺清荣帮助政府做了好事,却要受到处罚,这公平吗?
这件事,法和理两厢冲突,反映了我们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缺陷。
刊《检察日报》20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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