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嫌弃这个“某”字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主张消灭新闻报道中的"某"字,什么某单位、某长、某人,不知道讲的是谁,吊人胃口,何不讲讲清楚。大有"某"字不除,新闻透明度就没有保证,公众知情权就无法落实之意。
这个主张痛快倒很痛快,可是恐怕做不到。
首先是法律不允许。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就规定新闻报道必须"某",过去还只是"在判决前",现在没有了这个限制,就必须一"某"到底。这个禁区,人们还不注意,例如金华的中学生杀母案,新华社统发稿把学生的姓名、所在学校和被杀害母亲的姓名和盘托出,全国主要报纸照登不误,好象从来就没有这条法律似的,这是对法律的亵渎。
其次是相关人士的权益不允许。案件中的举报人、受害人、证人等等,除非他们主动愿意"站出来",新闻报道原则上应当"某"。有些新闻材料的提供者,要求不要公开新闻来源,新闻报道也只好"某",这是公认的道德准则。否则他们因此受到某种伤害,报道者不说承担责任,恐怕也于心难安。最近有关"打拐"斗争报道,有的报纸刊登受害妇女姓名肖像,当"某"不"某",这实在是使她们再一次受辱。
第三是新闻媒介自我保护不允许。有些新闻材料虽然属实但是无法举证,有些问题涉及他人隐私但是又有报道价值,一个有效的变通办法就是"某",这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使之不具有特定指向。以前我看《新民晚报》,注意到"蔷薇花下"的"'某'字操作"相当娴熟,要不然他们将会有打不完的官司。我的一位学生想把"《蔷薇花下》的隐私权问题"做她的学位论文,我告诉她油水不大,还是换一个题目。
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种种考虑,非"某"不可。
广义来说,新闻照片将当事人的眼睛贴上黑条,荧屏上对当事人的形象打上马赛克,也都是使之"某"化。
人类社会既要透明,又不能太透明,新闻报道有时也只好"难得糊涂"。感谢仓颉造了这个"某"字,他老人家当然想不到是为今天的新闻媒介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
当然不该"某"而"某",把坏人坏事包起来,也是我们反对的。例如大贪官胡长清人也枪毙了,但是他行贿8万元是给谁的,至今还"某"在那里。不过老实说,这在很多时候是由不得新闻媒介自己。
刊《报刊业务探索》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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