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序
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副教授是一位勤奋有为的青年学者。我与他初次相识于1996年在安徽马鞍山市举行的第三次全国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上,他与鄢光让教授合作提交论文《新闻法学论纲》,对于新闻法学这门新兴学科的研究、教学以及基本内容框架提出了初步的构想,给我深刻的印象。从此他在这个领域辛勤耕耘,收获颇丰。现在,他继去年12月出版专著《新闻法学》之后,相隔不到一年,又推出《新闻侵权研究》一书,出手敏捷,成果累累,可喜可贺。
新闻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驻联合国代表于1998年10月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在规定人人皆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公认这包括了新闻自由)之后,特别规定行使这些权利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可由法律加以限制,下列两项,一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二是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表明,新闻法(国际上称传播法、媒介法)要调整两方面的冲突,第一方面是新闻活动同私权的冲突,第二方面是新闻活动同公权的冲突。前者主要就是新闻侵权法的内容,在许多国家把新闻侵权称为新闻诽谤。在他们的新闻传播法、媒介法专著里,诽谤法居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研究新闻侵权具有特殊的意义。
这是因为,新闻活动中公法领域的问题,诸如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禁止淫秽色情内容,以及对新闻媒介的管理等等,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一直得到控制和约束的,不过以前主要不是靠法律规范,而是靠纪律规范、政策规范,后来在法制建设中陆续上升为法律规范,它的主要调整手段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新闻传播界对这些规范和手段比较熟悉和适应,问题相对较少,主要问题是发生在社会上。而新闻活动中私法领域的问题,则是拨乱反正以来才出现的新课题。有关保护公民、法人人格权诸如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的规范直到70年代末才进入我国法律,它的主要调整手段是新闻媒介和公民、法人作为相互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即所谓”新闻官司”,这使得刚刚由阶级斗争和专政工具转变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媒介感到很不适应。而法制初创,在贯彻执行中问题也很多,需要探讨总结。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字,从90年代以来,我国名誉权诉讼案件每年从3000多件到4000多件递增,如果其中三分之一同新闻媒介有关,每年就超过一千件。审判机关则先后出台了若干批复形式和条文形式的司法解释,使这类案件的审理逐步规范化。因此,新闻侵权问题成为新闻传播学、法学界研究中的一门”显学”,我国新闻法学领域最初的几本学术专著,都以论述新闻侵权问题为题,这不是无缘无故的。 所以,顾理平副教授在全面地考察了新闻法领域的有关问题之后,把视线集中到新闻侵权这一块,完全是顺理成章的。
正因为如此,顾理平的这本专著,比起以往的同类专著来,具有更为宽广的视野。作为已经对新闻法作了总体考察的研究者,他在书中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宏观背景对新闻侵权进行考察,突出论述了新闻侵权行为对于社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损害,强调了制裁和预防新闻侵权行为对于依法保障整个新闻传播活动的健康开展的意义和作用。作为出身于新闻传播学科领域的学者,他广泛考察了各种形式的新闻侵权行为,并且把新闻侵害人格权行为同新闻活动中的其他非法现象联系起来予以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新闻侵权行为的原因作了较深的开掘,在防范新闻侵权方面作了富有启示的探讨。
总起来说,这本书同新闻实践联系比较紧密,具有较强的”新闻味”。至于全书结构完整,行文流畅,资料丰富而新鲜,犹其余事。
我曾经强调非新闻专业出身的人士对于新闻传播学科中边远学科建设的重要性。顾理平的 专业经历十分丰富,他大学学习的是政教专业,后来到新闻传播专业任教,同时多年任大学校报主编,采写和发表了大量新闻作品,有比较丰富的新闻实践经历。从《新闻法学》到《新闻侵权研究》,顾理平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他在新闻传播基础学科中打下的扎实功底,得益于他对新闻理论和实践的了解和熟悉;同时,他努力钻研法学理论,前几年着重探讨著作权法,编写出版了分析著作权纠纷个案的著作,从现在这本书看,他对于人格权法理论也下了很大的工夫。他把两门学科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借鉴前人成果而又不囿于既定成见,关切生活实际而又注意从理论上总结归纳,这才不断有所建树。他的治学道路再一次印证了我所说的新闻传播学科队伍必须搞“五湖四海”的观点。
顾理平正当盛年,按照这样发展下去,他的学术造诣前景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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