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明真实到证明确信真实

自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直译就是“假定清白”,又称“疑罪从无”)以来,在刑事审判中普遍实行有罪证明必须由控方提出、而受指控的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自证其罪或自证无罪,并且订入国际公约得到全世界认可。在刑事诉讼以外的场合,比如民事、行政制裁以及其他对特定人作出于他不利的结论或者处分,证明其是否合理也应当是行为人而不是对方,也成为通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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