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敬侠:从“躲猫猫”事件看云南官方舆论引导能力的提高

魏永征注此文虽然只是分析了一起个案,然而由小及大,对于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下发《侵权责任法》草稿征求意见一事发表了意见。作者明确反对有些人要求在这部法律中单独列入“媒介侵权”的意见。
我们通常所说的“媒介侵权”,约定俗成,是指在大众媒介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调整侵害人格权的规范和调整“媒介侵权”的规范,是整体和局部、主干和分支、源与流的关系,后者很难从整个侵害人格权问题中分割出来。20年来,司法机关也一直是按照一般的人格权法(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审理有关案件的,累计数以万计,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整体性的偏差和漏洞,如果要完善法律,就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格权侵权责任法,单独提出“媒介侵权”来,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无必要。
至于有些人士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主张,这种主张是否合理,我已经写过文章了。

http://yzwei.blogbus.com/logs/27730746.html

    2009年1月29日,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李某伤重不治身亡。警方解释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不慎受伤所致。”此说法遭到网友普遍质疑,迅速产生“躲猫猫”网络词汇。评论称其类似于翁安事件的“俯卧撑”,反映了公众因知情权不被尊重而产生的不满情绪。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出公告,邀请网友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事件调查团,于20日上午前往事发地展开调查。20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向调查团公布了事件的一些细节。但网上回帖仍多有质疑。

类似网络传播事件所屡屡涉及的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公民公共讨论领域的主要关键词之一。知情权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成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体现,也是我国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关系、干群关系的历史必然。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知情权明确规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宗旨。2007年通过的两部重要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方面做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要持久深入地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之中。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也更加说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说明党和政府保障知情权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最近各级党政机关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纷纷强调或以制度保障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如2月1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县级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上强调要着力提高理性、文明和规范的执法能力以及舆论引导能力。经历“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于2月19日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强调司法为民和民主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司法活动要尊重和吸纳民意,北京市、河南省等高级法院也都在积极推进司法判决等司法信息的公开工作。因此,应当说,充分、切实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公共组织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人权事业正在取得的重要进步。

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依靠公众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如互联网和手机,表达出知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更要依靠各级公共权力组织自觉进行公共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尽可能详细、真实的新闻信息。这种公共信息的公开行为,在传播学的意义上说,就是舆论引导行为。这里,舆论引导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正面、主观的说教和灌输,而要义则是正面、客观的传播事实和意见。舆论引导的潜在含义是,国家相信公众具有相当的判断力,能够依据官方披露的事实真相进行独立的、正确的判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公共组织的共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看到令人欣慰的是,“躲猫猫”事件得到了迥异于寻常的处理。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举措,可谓是开天辟地第一遭。与产生“俯卧撑”网络词语的翁安事件相比,地方党政机关的应对策略确实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翁安事件中,贵州省委省政府后期的处理措施非常得当,成为处理类似事件的一个范例,云南孟连事件则基本沿袭了这一做法。当然,翁安事件前期的信息公开或舆论引导行为,则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是一些新闻报道和省公安厅的新闻发布会所公布的信息,还不够明朗、清晰,有些定性的措辞因袭旧思维、不够理智,不能解除公众的许多疑惑。这就导致了“俯卧撑”网络词语乃至网络游戏的流行,反映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情绪。这些问题已经为党和政府所注意,并认识到和力图通过越来越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使公众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形成积极的、正面的意见和看法。云南省委宣传部这种因势利导的先进做法,关注网络民意、正视网络媒体和网民意见,尊重包括网民在内的社会各界在舆论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无疑是科学、民主的创举,尤其值得称赞!

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必然产生越来越理智、文明的公共行为,这将深刻影响公民素质,非常有利于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一个理智的公民会知道,中国地方大、人口多,国家和社会管理殊为不易,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如同任何个人也会犯错误一样。关键是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坦诚面对公众,及时承认和改正错误,解决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非常坦诚地表明错了就改、从善如流是党和政府必须坚持的正确做法。只要这样,国家和社会就会越来越好,公民也会对国家和社会充满希望。一个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充满希望的公民,无疑会深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如此,就能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关注和满足网民期待,采用最先进的新媒体手段,以公众参与的方式改革传统的舆论引导模式,把人民群众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创造了新时期我国舆论引导的鲜明范例,委实值得大书特书。我们期待这一范例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当然,“躲猫猫”事件是一起司法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监所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事件的调查处理,最终当以立法或司法机关的结论为依据。但是,由于事件涉及公安机关,因此,从法律上说,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当由第三方负责比较科学、合理、合法。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调查团,包括了省政法委、检察院和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从对类似司法案件的调查程序而言,云南的做法也具有某种开创性。以前,我们习惯于由事件当事方或其上级机关来调查处理,这往往引起人民群众对于“官官相护”的指责和不信任,客观上也导致信访案件不断增加。因此,不论在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领域,在其过程中如果能够预先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坚持人民民主路线,无疑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增加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使法律的制定、司法裁判和行政活动取得公民的支持和理解。而唯其如此,尊重法律和秩序的法治观念才能在每个公民的心中生根发芽。因此,提高国家机关的舆论引导能力,应当贯穿于全部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治国理政的过程中。

这里,有必要辨析一些与舆论引导相关的通常概念。

一谓“媒介审判”。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大意是指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新闻报道,超越司法程序,形成对案件的预先定性。西方新闻界认为,“媒介审判”违反法治精神。英国也许是对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规定最为苛刻的国家,为了防止新闻报道影响法官和陪审团,一般禁止新闻媒体报道和评论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美国基本上也禁止对在审案件的不适当评论和不准确报道,只是尺度比较宽松一些。我国鉴于“文革”大字报、大批判等所谓“大民主”形式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惨痛教训,也吸收、借鉴了西方司法制度的这一做法,宪法规定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的干涉;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记者不超越司法程序进行案件报道。应当说,这一制度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法治观念相对增强了。但是,也应当看到,新世纪以来,一些重大、新型案件的审判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争议,例如刘涌案、许霆案。这促使司法机关开始重视民意,提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究其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如同任何个体一样,也会产生惰性和因循守旧,有时常常陷于具体的案件而看不到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所谓“一叶障目,不见森林。”需要集合、借鉴公民的智慧。何况,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本来也需要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因此,如果一味拒绝“媒介审判”,拒绝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参与,并非明智之举。当然,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必须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即可以提出意见,但必须尊重最终的司法判决,而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公众审判”。

二谓“专业主义”。“专业主义”,有时也称为“精英主义”,即强调某一专门领域或行业的技术性倾向。应当说,专业主义是社会分工日趋精密化的必然产物。法律也好,新闻传播也罢,都是特别强调专业主义的领域。无疑,强调法律或新闻传播领域的专业化、技术性,对于完善法律制度或新闻传播制度是必需的、有益的。30年来,我国法学界不断呼吁提高法官素质和司法专业化水平,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在这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我国新闻教育的水平也同样在不断提高,新闻界的专业人才层出不穷。但是,专业主义未必就是万能的。近年来,人们普遍注意到,在强调官员包括法官、记者年轻化、专业化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司法界和新闻界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内部腐败问题。这就提示人们,仅仅有专业主义是不够的。作为一个行业,法律和新闻传播都是社会公共领域,都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说到底,法律和新闻传播的主体是全体公民,需要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服务于全体公民以及全社会。因此,法律和新闻传播领域不仅要实行专业主义,也要兼顾大众化和平民化,实现更多、更广、更深程度的公众参与。例如,立法上的公众参与建议、行政领域的听证制度、司法领域的陪审制度以及新闻界的消息来源和公众讨论等等。对于国家而言,法律和新闻传播领域的大众化、平民化,就是要提高这些领域的舆论引导能力。当然,这些专业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也不能否定专业化人才的作用和专业化制度,而是实现一种补充和辅助的功能。

云南省委宣传部对“躲猫猫”事件的舆论引导模式,特别彰显了一种全新的新闻传播制度理念:以网络传播为标志的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制度,应当是普及全社会的公民传播制度。就是说,新闻传播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制度,它不再是传统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所享有的一种事实上的特有权利,而是包括广大网民、非网民在内的全体公民获得、寻求、传递、交流新闻信息的权利。毫无疑问,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网络媒体的强大崛起,是2008年伴随北京奥运会而来的中国最独特、最重要的社会现象,它促使国家正视网络媒体的强大传播功能和社会文化功能,并开始充分发挥和规范网络媒体的作用。当然,这些规范尚处在摸索阶段。一些立法如关于“人肉搜索”的地方立法未能尽如人意,而对于网络色情的打击和试图规范则被证明是符合国际潮流和民意的。与云南模式类似,近日,河南洛阳市的几名网友被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样显示了党和国家对于网络媒体和网民的重视和制度化建设的努力。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越来越成为公民自由的信息交流活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云南省委宣传部才会有这样的举措。尽管他们也许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由此,不能不提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近公布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该草案第24条规定,侵犯人格权的精神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和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这无疑为信息时代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言论自由和传播自由,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比较充分和严格的法律保障,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贯彻落实。因此看来,这是完全顺应了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当然,法律界和新闻界也有部分人士对此持有异议,主张《侵权责任法》应当单独为新闻媒体和记者做出规定,但他们的理由却是相反的:部分法学者认为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应当单独规定举证责任,加重或者减轻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责任;新闻界部分人士认为,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应当单独规定,以减轻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责任。而实质上,这些主张的核心是把新闻传播活动视为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的特有权利,把新闻媒体及其编辑记者与公众对立起来。显然,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至2007年的实际情况确实如此,那么,2008年以来,我国3亿互联网用户的产生和网络民意表达的日渐成熟,广播电视和都市报传播范围的日益扩大,传统新闻媒体在一些重大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滞后以及日渐显露的内部腐败问题,都已经无可辩驳地说明,新闻传播活动绝不仅仅是传统新闻媒体及其编辑记者的专利;它越来越成为当今信息时代全体公民借助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多媒体而广泛享有的一项自由和权利。因此,《侵权责任法》对于自由的公民借助各种媒体形式相互间进行的自由、理性的新闻传播活动,理应进行充分的保障,对其间发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宜制定使任何一方感到不公平的规定,采取过于激烈的法律责任形式予以解决。就此而言,现有《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4条是非常明智的。当然,关于网络侵权一节,也应当坚持这样的立法目的,除了网络色情和安全之外,不宜在网络媒体发展的初期实行过于严苛的限制。

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互联网传播则是信息时代社会文化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大力发展互联网技术和建设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是21世纪世界各国进行文化软实力竞争的主要手段。目前,国务院刚刚通过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而国家对于网络软环境的制度化建设也开始起步。“躲猫猫”事件恰逢其时,云南的探索可谓顺应时势。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事件必将得到公开、透明、公正的调查和处理。而云南的创举,当为我国各地各部门的新闻宣传机构提供一种有益的思考。其价值和意义,固不在一时一事,而显示出一种历史趋势和社会进步。

联想到最近我国政府正面发表对人权问题的看法,联合国人权会议审查通过我国人权报告以及西方在金融危机面前再也难以攻击我国的人权状况,对此,不能不承认,我国的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显然已大为提高。这与我国30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显然不可分割。正是30年经济发展、政治开明和社会稳定,增强了我国的文化自信心。鲁迅先生80年前曾经问到,“中国人失掉自信心了吗?”他的回答是没有。今天,我们可以告慰鲁迅先生,中国人的自信心越来越强大,这种自信表现为国家越来越尊重人民民主,时刻注意与人民群众的感受保持一致。这也许就是舆论引导的根本所在。
2009-02-21

5 Responses to “阚敬侠:从“躲猫猫”事件看云南官方舆论引导能力的提高”

  1. 学习了。

    最近,关于新闻侵权的问题,杨立新的意见如下:
    ……曾经专门开过一次会大家来讨论,要不要规定新闻侵权。原来的学者建议稿中提到,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文学作品侵权放在一起,规则差不多。最后讨论大家觉得,侵权法中专门规定新闻侵权还是有些不当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新闻法。大家知道三十年起草新闻法,起草到现在新闻法不知去向,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反过来在侵权法中规定新闻侵权,可能会给外界产生限制新闻自由的印象。所以不规定新闻侵权我也是赞成的。规定与否都是政策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确确实实是一类侵权纠纷,它有它自己的规则,这个问题现在已经研究的很透了,这种侵权责任是客观存在的。

    张新宝的意见如下:
    ……我给大家提供一个结论性的意见:新闻侵权在学术上算是一种表达方式,但在法律上是不可能规定的。新闻侵权到底侵犯的是一种什么权利?从被侵害的权利来讲,它侵害的是无非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规定新闻侵权又如何协调各种人格权侵权的关系呢?其次,民法上面的人都是最一般的人,为什么单把新闻媒体做为一项侵权主体来加以规范呢?为什么不规定农民侵权呢?为什么不规定工人侵权呢?为什么不规定教授侵权呢?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2-22 01:20:03
    张新宝倒是讲得很爽快。

  2. 与时俱进的中国新闻出版业
    2009年2月16日

    编者按:2009年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的文章,题目是《与时俱进的中国新闻出版业》。文章从八个方面阐述了30年来我国新闻出版取得的显著成就。全文如下:
      新闻,由封闭变为开放;出版,由“书荒”变成“书海”;传媒,由单一变得多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出版业所发生的举世公认的三大变化。30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我国新闻出版战线不仅率先解放思想,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而且不断深化自身改革,坚持开拓创新,推进了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增长方式、管理模式的转变,解放了生产力,使我国新闻出版产业更加壮大,新闻出版事业更加繁荣,新闻出版制度更加完善,新闻出版工作更有成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新闻出版业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阶段,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就。
      (一)开辟了中国特色新闻出版业发展之路。我国的新闻出版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组成部分,既不能固守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传统模式,也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式,必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经过30年的改革创新,在管理上,我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经营的新体系;在行政上,形成了宏观调控、政策调节、依法行政、市场监管的新模式;在宏观体制上,我们实行经营性单位和公益性单位两分开,支持经营性单位转企改制、面向市场、竞争发展,扶持公益性单位创新机制、增强活力、搞好服务;在微观运行上,机制灵活,形式多样,各具特色。总体而言,我国新闻领域,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实施舆论监督,贯彻“三贴近”原则,更加关注民生,已经做到准确及时、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我国的出版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产品。同时,我国也在积极发展多媒体,使之成为全面覆盖、快捷传输的现代传媒生力军。整个新闻出版领域迈上了产业化、市场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轨道。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坚持中国特色新闻出版发展道路,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证。30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条例》为主的法制框架。围绕这“一法七条例”颁布实施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如《新闻采访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共有30多件,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受到国际相关组织高度评价。
      (三)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解放了新闻出版生产力。30年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新闻出版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新闻出版改革加大了力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在所确定的35个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中,新闻出版单位就有21家,占了近2/3。新闻出版总署坚持从体制创新入手,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全面完成了出版、发行、报业改革试点任务,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了宝贵经验。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明确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重点抓了转企改制、企事分开、职能转变、上市融资等难点的突破。一批地方出版社、中央部委出版社、高校出版社和一批经营性报刊社转企改制。转制后的企业,赢利水平大幅提高。49家党报党刊集团实现了宣传编辑和经营业务两分开,报刊的发行、印刷、广告等经营活力大为增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完全实现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离,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根本转变。融资渠道不断扩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初步形成。全国性民营连锁经营企业8家,民营发行网点达10万个,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投资书报刊发行企业和印刷企业达2500多家;一批民营网络出版发行企业快速成长;出版、发行、报业上市公司已达11家,市值2000多亿元,净融资达240多亿元,大大解放了出版生产力。
      (四)新闻出版阵地得到巩固和加强。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出版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经典著作、研究性著作以及普及读物的出版工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经典理论读物、重点出版物也由单一向丰富多样转变,并通过坚持“三贴近”增强了吸引力。以《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美术全集》、《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海》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基础性工具书,深受读者欢迎。主题出版年年出彩,新品力作不断涌现,大批主旋律作品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新闻出版产品丰富多彩,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30年的改革发展,使“书荒”变成了“书海”。据统计,我国图书品种已由1977年的12886种增长到2007年的248283种,总印数达62.9亿册。期刊由1977年的600余种、5.6亿册发展到2007年的9363种、29亿册。报纸由1977年的200种、123.7亿份发展到2007年的2081种、438亿多份。音像制品从1978年的398种发展到2007年的3.37万种,传统出版产品增加了10倍到100倍。我国电子出版业起步于1993年,到2006年出版电子出版物7207种,发行量达1.6亿张,电子图书已达160多万种,其中有50多万种上了市。通过数字化和互联网传输的报刊已有3万多种,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网络游戏产品已有300多种上市,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闻出版业真正实现了新闻出版产品从供应不足到“市场过剩”的历史性转变,在促进我国文化积累和传播、促进国民文化消费、促进经济和社会信息交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新闻出版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的本质要求。针对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仍然很大的实际,政府组织实施了把书屋建到村上、让农民有书读的农家书屋工程。目前已建成各类农家书屋2万余家,同时与民政部等共建“社区书屋”6万多家,这些书屋惠及2亿多城乡人口。国家计划用10年时间使农家书屋覆盖到70多万个行政村和社区,彻底解决村民居民看书难、读报难等问题。进入新世纪后,面对全球性的阅读新趋势,我们实施了全民阅读工程,倡导阅读风尚,引导阅读方向,运用报刊、图书、音像、网络等载体,向大众提供喜闻乐见的优秀读物,帮助他们读好书、看好报、上好网。为了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看书难、读报难的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加大了资金投入,组织实施了200多项民族文字出版工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发展。
      (七)高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深刻改变着新闻出版业。随着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以数字网络出版、数字印刷业为主体的新型出版业态呈现高速发展态势,成为我国新闻出版产业改革开放以来传播手段变革的重要标志。30年来,我们始终把加快新闻出版业的技术进步作为重要战略之一,通过制定科技规划和重点科技项目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大力使用互联网、数字化等新技术,推动新闻出版业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截至2006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规模已经达到了200亿元;计算机显示器、阅读器有1.3亿。网上书店越来越多,电子书的规模稳居全球第一,33家报业集团推出了数字报纸,手机阅读已成为新时尚。为了培育和推动新的出版业态,我们正在着手实施“中华字库”、“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国家动漫振兴工程”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大力推进电子书、手机报刊、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的发展。
      (八)“走出去”战略成效初显,全新的出版业对外开放格局日渐形成。1986年第一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的举办,标志着中国出版业正式向世界敞开大门。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的规模和层次逐年提高,已经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图书博览会之一。近几年来,我国坚持参与4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书展、书市,宣传、展示和推介中国图书产品,开展版权贸易。在法兰克福、巴黎、纽约、莫斯科等地举办的大型书展上,中国都成为最大的亮点之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们兑现承诺,整个书报刊分销市场都已经向世界开放,在出版、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不断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中外合资、合作的印刷、发行、出版企业达2500多家,期刊版权合作50多家,图书合作年均600多种;对外版权贸易的成交量由1990年的几百种发展到2007年的1.4万多种。引进输出比例由10年前的15∶1缩小到2007年的5∶1;图书出口达730多万册,是进口的两倍;报刊出口达到400多万份,发行到了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大批中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进入了国外的主流市场。“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已经推出1400多种中国精品图书,由40多个国家和地区翻译出版,在西方主流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和管理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概括起来,就是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必须处理好新闻出版意识形态与产业形态双重属性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坚持中国特色与遵循一般新闻出版规律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经营性产业与公益性事业的关系;必须处理好有序开放与有效管理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弘扬主旋律和坚持多样化的关系,始终保持科学发展的态势。
      回顾30年,我们更加坚定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信心。今后,我们将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方针,继续解放思想,不断深化改革,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体制机制、政府职能三大转变;建设农家书屋工程、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程、全民阅读工程、文化环境保护工程等五大服务工程;实施精品战略、集约化经营战略、科技兴业战略、人才战略、“走出去”战略等五大战略;尽快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闻出版产业格局,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的开放格局;构建面向基层、服务人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传媒体系,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发表于《求是》杂志2009年第4期)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2-24 22:13:14
    注意到文中所说“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受到国际相关组织高度评价”。
    这个《新闻采访规定》是什么规章?什么时候制定发布的?你知道吗?

  3. 个人认为,此处《新闻采访规定》,应该是一个泛指,并非一个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定,如《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2-27 02:29:40
    这是一篇在中央党刊上正式发表的文章,使用书名号,却是概括一些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通称,恐有不够严谨之失。
    2001-2010规划中所称建成以《新闻法》《出版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提法已经不复存在,大概也是与时俱进吧。

  4. 针对目前存在的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已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今后社会名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必须更加慎重。
    突破了原有的广告法的广告责任主体的定位,把自然人作为广告责任主体,纳入到监管范围。所以在消费者选择诉讼主体的时候,可以把广告主和个人,作为共同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博主 对 王美懿 的回复: 2009-03-01 16:52:01
    这很重要

  5. 2009年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就”躲猫猫”事件真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司法调查结果。3月3日,《检察日报》又发布权威消息:涉嫌渎职犯罪的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近段时间处于舆论漩涡的”躲猫猫”事件终告一段落。事件拥护者还在为这次网民调查委员会开历史之先河、展现民主进步而欢欣鼓舞之时,质疑之声、为网民调查寻求法律依据的探讨也如火如荼。可以说,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做法,为推动全社会的舆论聚焦与思考深化,应该说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躲猫猫”本身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只因为在网上形成舆论,于是衍化成了一次公共事件。可以说,网络舆论的质疑及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主动出击,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共生活原则,“质疑是公民的权利,释疑是政府的义务”进行了生动的诠释,而且比较一系列类似事件(例如“俯卧撑”、“华南虎照”、“考察费清单”)中的“冷、堵、拖、删”,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做法确实是政府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在信息公开道路上的有益尝试和进步。但网民调查委员会的无功而返,反而各界人士的各种质疑,说明了这次事件的真正症结所在,不是谁来调查的问题,而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信息源单一、真相无法求证的网民,是没有能力超越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专业,独自获取真相的,真正受困的信息格局也并不会因为亲临现场而打破。信息的公开,不仅仅是一次政府“拍脑袋决策”,“特事特办”的进入监狱的一次调查。信息渠道的不畅,信息获取的不平等,是要依靠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得以保障的。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不是公众直接调查机会的缺乏,而是公众委托的公共机构的信息失灵。应由专业公共机构承担的信息调查、信息收集、真相披露工作,为什么需要网民的直接参与才能论证完成?掌握强大信息的政府,如何面对“危机事件”,怎样构建畅通的信息平台,在信息批露中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是目前我们的各级政府应迫切解决的问题。公众知情权的获得,在于公众能够通过既定的程序、制度,对行政权力逐渐形成有效的监督、对独立的司法形成有效的制衡,舆论监督的作用是督促这些机构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这次的网民调查的活动,没有对司法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既没有替代司法调查,也没有干预司法裁决,在客观上和理论上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避免了“媒介审判”的影响,避免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的错位。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手段、面对法律障碍,此次事件中网民调查未能揭开事实真相。部分网民此时从质疑李荞明非正常死亡真相转化为对调查委员会的质疑,面对事件表现出的民粹主义倾向(民粹是一种人民不满现状的意识形态,民粹主义者往往认为精英阶级所代表的统治团体,既腐化又堕落,因此宁愿要人民相信自己,也不愿相信这套制度。),反映了此次事件网民表现出的仅是对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了解权和监督权的热情,却暴露了一定程度上民众法律知识的不足和法治观念的淡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躲猫猫”之类事件的进一步调查至少有三条正规的途径:一是上级公安机关;二是上级检察机关;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而网民调查委员会做为民间组织,不应有任何的特权,只能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对警方、检方提出批评和建议,却不可能越俎代庖,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调查。被喻为“第四种力量”的网络媒体,其性质与第三种力量的传统媒体并无二致,网民如何务实的面对社会矛盾,在网络发言中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媒介素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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