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报纸是侵犯出版自由行为

 

据报道,6月24日在南京发生了一起没收报纸事件。约有四五千份的《现代快报》和《每日桥报》被当地的市容队没收。没收的原因,据报社方面人士说是因为这两家报纸最近连续报道了个别市容队员粗暴执法的行为。而据执法方面人士说是整顿报摊占道经营。

当地市容执法部门大概不知道,报纸(不必说,是指合法出版的报纸)是受到宪法保护的特殊产品。我不知道当地政府赋予市容部门多大的没收权限。但是,他们肯定无权没收报纸。如果有什么规范性文件允许他们没收报纸,那么这个文件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宪法保护报纸的条款是第三十五条关于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和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发展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出版发行等事业的规定。报纸虽然由报摊来出售,但是严格说,它并不是只属于摊主的。不管是党报还是非党报,它们都承担着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令、传播国内国际重大信息、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等多项使命。报纸的出版发行如果受到非法干扰阻碍,受到侵害的不只是报纸的贩卖者对于报纸的区区那些财产权,更主要的是报纸的编辑出版者、报纸内容的作者和需要从报纸寻求信息、了解重大事项的读者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公认是言论自由的引申)。所以合法出版的报纸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我国规范报纸出版的主要法律文件就是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条例"还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的违法违规情节的出版物,才可以由出版管理部门等依照法定程序给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所以,以整顿市容为名没收报纸肯定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因为报纸批评了自己就公然没收报纸,这种违法行为就更加严重了。

我们对于约束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作过很多的研究,制定了很多规范,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这方面的规范虽然不少,但是也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肯定的。但是对于保护言论出版自由方面,我们研究不多,制定的规范和措施也较简略。维护言论出版自由现在还缺乏道义上的优势,这是轻易地就会出现没收报纸这类行为在观念上的背景。即若《出版管理条例》,人们顾名思义,以为它就是管报纸、管期刊、管出版社的,记得的也就是报刊批准登记程序、内容禁载等条款,殊不知广义的管理也包括保护,虽然这些保护性条款还是原则性的,但是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内容,人们有理由以此为据要求社会各界严格遵守。

希望当地政府部门对于这个没收报纸事件作出明确处置。

刊《中国青年报》2000年6月30日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