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的悖论

法和倫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法律中,我這裡主要是指刑法中,向法庭陳述自己知道的情況是公民的義務。作者引用我關於記者拒證權的文章,是說在美國,記者可否拒絕上法庭作證爭論了多年。換句話說,普通公民是不可以拒絕作證的。違者可能按藐視法庭處理。但是在倫理上,社會上又認為向官方透露有關他人的劣跡是一種告密甚至出賣。這裡反映了法和倫理的衝突。所以紐時記者Judith一面吃了官司,一面被新聞界視為英雄。
作者說的這部電影,我沒有看過。按此情節,當然算不上刑事罪過。但是這樣對待校長,嚴重侵犯師長尊嚴,從這個角度說,這種行為理應加以揭露,教育犯者。但是從同學哥們友誼來說,把犯事同學說出來,似乎很不仗義,是一種告密。從這個意義上說,此題無解。
但是這種倫理衝突只是限於兩種不同的然而是正當的利益之間的抗衡。那種對正當和正義的行為為了迎合當權者的需要而去檢舉告發,這種貨真價實的告密行為無疑應該收到社會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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