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 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
在2017年的传媒法治事件中,山东冠县青年于欢故意伤害罪案应该列入首选。[1] 这不仅因为新闻媒介最初以“刺死辱母者”这样一些将法律与伦理冲突予以尖锐集中的标题向群众披露案情,批评一审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引发强烈舆情,以至“举国哗然”[2] ,更重要的是司法当局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经过二审程序,依法将被告人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改判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处有期徒刑5年,社会效应良好。用一句现在常说的话来说就是:人民群众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3] 。
这是一起对于司法审判开展舆论监督的成功个案。
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战场
设置舆论议题的新闻报道是《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若干舆情监测者都注意到从这篇新闻发表到舆情爆发约有两天的时间差[4] :此文刊发于3月23日《南方周末》并且在当天上午发布于报纸官网。但是,引起广泛关注并转发要晚了两天¬。海纳研究院的一位研究人士在报告导语写道:
“大部分人意识到被《刺死辱母者》新闻刷屏,是源自微信朋友圈,时间从3月25日周六10时43分开始。
“这是南方周末微信公号推送这篇新闻的具体时间节点。”[5]
鹰眼舆情观察室制作的数据图显示,报道3月23日发表的当天反应并不明显,24日就此题发布的信息还不到1万条,25日达到5万条,26日陡然上升,超过20万条,形成高峰。在多家官方部门作出回应后,27日回落到10万条以下。虽然制作者没有交代它所统计的“信息”范围,但是其走向趋势可以印证海纳研究院的说法。[6]
检索《今日头条》媒体实验室从2017年3月20日到3月31日对于“于欢”一词的“热度指数”,3月20日至24日一直为0,3月25日突现为3628.8k,26日达3926.9k,27日下落到185.8k。这个指数是反映《今日头条》推送内容的点阅数量。[7] 号称“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获二类资质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采用抓取技术和算法推送用户所关注的网上信息。说明在23日、24日两天内,《南方周末》等有关于欢报道的传播没有达到《今日头条》的抓取水准,也没有推送有关信息,要到25日方才进入它的视野。
按照海纳研究院考察,《刺死辱母者》在南周官网首发的准确时间是3月23日10时07分,最早一条评论产生于10时28分。而南周微信公号在23日和24日这两天并未推送此文。最初转载此文的是24日下午15时前后的凤凰网和网易,其中特别是网易转载时将标题改为“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刺死1人”,并且通过网易新闻app推送。海纳研究报告认为,正是由于新闻客户端将传播渠道从PC端转移到了移动端,从而产生大量转发和评论,就使得其影响大大超过了采用类似“吸睛”标题的凤凰网,至第四天的28日12时,网易app这条新闻的跟帖达到273万的天文数字;而凤凰网转载新闻的评论数仅为3600条,虽然也不能算少。同时而来的则是众多媒体的微信公众号诸如《人民日报评论》《侠客岛》《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等等纷纷入围,或挖掘细节,或进行评论,从而形成亿万网民参与的舆论事件。于欢案件新闻刷屏“是源自微信朋友圈”的论断,就这样写上了海纳报告的导语。[8]
据《凤凰号大数据》在3月28日发布的《山东于欢案网络舆情分析》对它当时统计到的14万条数据分类:微博信息占78.66%,微信占17.78%,新闻网站占1.87%,其余纸媒、客户端等都在1%以下。这个数字也支持了海纳的论点。
以上舆论形成过程和信息载体相关数字令人信服地说明:以往将新闻媒介发表的意见等同于舆论的观点(这并不完全正确)已经完全过时,社交媒体(微博、微信都是)成为社会舆论的主要平台。在前网络时代,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读者奔走相告,足以使人们和当局意识到公众意见的存在,就意味着舆论的形成。报纸隔夜就形同废纸,登在上面的新闻不能进入读者视野就只能进入历史。现在不对了!新闻在报纸上沉睡两天后进入社交媒体圈居然爆发出惊人的舆情。在移动互联网和融媒时代,单纯报纸和PC端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是不能“算数”的,只有进入社交媒体圈内(新闻app是最容易转入“圈”内的传播中介),引起网民普遍关注、转发、互动、评论,才形成为对社会事务发生影响的舆论。舆论形态从以往的无形存在[9] 变为如今网上的可见存在,并且可以通过大数据运算进行量化分析和图示。从而,社交媒体也成为舆论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对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
司法审判要接受舆论监督,是我国司法当局的既定方针。[10] 当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更是一项不容挑战的宪法原则。我在十多年前就曾写过:“媒介影响司法审判主要在于设置议题。”[11] 就是说,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和警醒有关案件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至于如何判决,还是必须由法院依法独立决定。这是舆论监督还是“舆论审判”的基本界限。比如在于欢案舆论高潮时网上多数意见认为于欢无罪,有报道称有家网站在3月25日发起对于欢判决的话题讨论,至27日有16.89万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只有1.64万人认为于欢有罪[12] 。但是终审法院还是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未跟着舆论跑,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独立审判。有网友认为这个判决“与多数网友预期相差甚远,说明舆论的力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微乎其微”[13] 。这是对舆论监督功能的误解。
我们所反对的“舆论审判”或“媒介审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前超越法律程序,侵犯人权,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于欢事件是对一审判决的评论,这即使在惩治“藐视法庭”的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也是合法的、正常的。
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是一致的
舆论是公众意见的自然形态,公认带有较强的自发性、盲目性,势必同时含有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即使精英阶层和专业媒体的有些意见,也不能免俗。[14] 从首义之作《刺死辱母者》,到网站转载时使用的“吸睛”标题,其中瑕疵显然可见。这促成了舆论的极化。据《凤凰号大数据》3月28日发布的统计,“舆论一边倒呈负面,谴责之声占比79.7%,中性信息占比20.3%。”许多言论超越了于欢无罪还是有罪、罪轻还是罪重的讨论,从为于欢鸣冤叫屈,进而指责法院判决不公,呼吁追究警方失职渎职,质疑“法制腐败”、“独裁暴政”,声称“法律不顾人心,人心何必守法”,一句典型话语是有人引用据说是俄罗斯诗人马雅可夫斯基的名言:“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一时大量转发,但不久即有人查对马氏诗作后指并无此话。
但是数日之间舆论快速移位。据《网易新闻》观察,在3月26日前,唱衰司法公平,对办案法官和民警进行情绪化指责的,如“警察”、“死”、“噩梦”、“凌辱”、“不作为”等高频词大量出现,27日之后即不再增长。而从法理角度分析,认为法院判决罪名正确,但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欢减轻处罚等观点,在27日之后增长快速,相应的高频词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正义”、“法律”等。[15] 至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庭审时,据《新浪微舆情》大数据平台抽样调查,43.8%认为于欢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希望轻判,22.3%表示相信公平正义,16.1%期待二审有公平正义的结果,只有1.8%不相信二审结果会公平。[16] 表明舆论恢复到理性状态。
在这样舆情背景下,二审宣判基本得到公众认同。检索《今日头条》媒体实验室从庭审到宣判期间对“于欢”一词的“评论分析”可见,列入点赞前列的50条评论,其中35条是点评二审判决和山东高院负责人在宣判后答记者问的,对判决表示肯定和理解的27条,坚持于欢无罪或对他表示同情的3条,谴责黑社会的1条。[17]
于欢案件舆论发展呈现的走向,有这样几点可以注意:
(1)司法机关及时应对
《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在3月26日凌晨披露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影印件对于影响舆论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下达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进而严格规定裁判文书上网期限为7日。[18] 不管法制日报公号公布的判决书是不是原审法院直接提供,但从性质上看应该视为司法机关行为。这份判决书进入社交媒体圈就被广泛传阅和引用,当然有经验的网友也会自行搜取。虽然此判由于原审附带民诉原告人和被告人都依法上诉而并未生效,但毕竟是一份合法的法律文书,而且在当时是唯一的。人们可以质疑判决的论证理由,但只要其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可靠证据加以否定应该仍然具有相当的确信性而可以成为舆论讨论的依据。
同一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 、最高人民检察院[20] 、山东省公安厅[2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2] 接连发布官方微博应对汹涌而起的舆论。其特点:
一是及时,第一时间,与当时正在上升的舆论同步。
二是依法:最高检作为地方各级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宣布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省检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全面审查。山东省检作为案件的公诉方,宣布抽调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二审中依法履行职责;作为省内法律监督机关,宣布成立调查组对舆论反映的民警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省公安厅则宣布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办案情况进行核查。第一家回应舆论的山东高院,则是宣布已于3月24日受理于欢案附带民诉原告人和被告人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期通知代理律师阅卷。翌日高院官微又宣布已通知相关律师前来阅卷。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是法律程序所规定,无需专门宣布,但是山东高院面对汹涌舆论的即时表态却有其特殊的稳定作用。
三是适应舆论平台转移到社交媒体的特点,各家都运用自己的社交媒体直接发声,而后被各家媒体转载和网友大量转发,当天各家官微转发、点赞都达数万甚至数十万[23] ,其传播速度和广度显然大大超过传统的新闻报道。当天傍晚《人民日报》公号、《澎湃新闻》公号等各家综合上述官微发布的报道阅读量都达10万+。据人民网舆情监察室公布3月20日至26日全国政务(微博)指数排行榜周榜,“@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高法”和“@济南公安”在本周最后一天对山东“辱母案”及时回应,吸引了大量围观,跃入第二、三和第四位。这三家微博和微信的传播力、服务力和互动力三项指标总分,分别达到91.11分、90.07分、88.38分。[24]
如本文前述,3月26日既是于欢案舆情的顶峰又是转折点。各部门“发声”及时缓和了激愤的舆情,网民感受到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办事的诚意,“应声”从对涉事机构愤怒指责逐渐转向案情本身的理性探讨,从而为二审营造了比较平静的舆论环境。
(2)众多网友追寻真相
社交媒体传播具有极强的互动性,信息传播从传者中心转移为受者中心,用户再也不是被动地接受媒体发布的信息,而是主动地去寻找信息,进行核对、补充、质疑、修正,只要信息渠道畅通,来源充分,用户追寻真相的纠错自净功能是存在的。
一个突出事例是现场催债人究竟采取了什么侮辱手段。南周报道行文是“杜志浩(即死亡的被害人)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但没有交代是什么“极端手段”,有微博传出,是指“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这引起了舆论极大愤慨。有法学家认为这种 “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25] ,适用无限防卫权。[26] 可见这个情节对于认定被告人无罪(正当防卫)还是有罪(防卫过当),至为关键。
但是同时就有网友写微博质疑:“判决书我看过了,没有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的认定,所以这个情节存疑”[27] 。还有的公号转述本案一审审判长张文峰的个人微博:“如果有人拿生殖器甩母亲的脸,我第一时间拿手机取证”[28] ,虽然作者对审判长表示不满,但是客观上传播了这条情节不可信。相当网民在谴责催债人恶劣的侮辱行为、对法院没有肯定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表示不满的同时,也指出所谓生殖器蹭脸的说法“不可靠”、“谣言”。至4月5日网易自媒体《知道》发布辩护律师殷清利会见在押的于欢的“独家对话”(被称为于欢第一次面对媒体发声),在指杜志浩褪裤子动作时也没有涉及这个情节,此后再也没有人提及了。
再一个事例是出警民警是否不作为、失职渎职。南周报道民警说了一句不能打人以后,“随即离开”。网友韩东言(自注身份“知名法律博主”)于25日夜即写微博直指这是“春秋笔法”,他根据判决书指出警察并未离开现场回派出所,而是从屋里出来,又迅速回到房间;并且列举“多人证实,当时民警正在工作”。但他也指出民警对现场处置是有问题的,应该在第一时间把两伙冲突的人群分割开。[29] 另有一位《徐雪芬律师》公号也从判决书说明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共8分钟,前4分钟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于是去找第三方,出去回来相隔4分钟,凶案发生。作者含蓄地设问,这4分钟里,如果双方没有冲突或者小冲突而无后果,民警无责;现在发生死伤,就是民警责任,那么究竟无罪乎?有罪乎?下面大量跟帖是为民警辩护或陈情的,也有指出民警确有责任,如果留一个民警在场,于欢就不会绝望杀人了。[30]
在本案讨论中,我们看到若干警方或者显然具有警方背景人士的声音,从另一角度对公众指责提出异议,他们虽然在总体上是少数,也难免有些片面意见,但是异质群体之间的交流显然有益于接近真相和形成共识。
社交媒体此类互动为后来山东省检宣告对出警民警不予立案[31] ,而由纪监部门给以处分作了铺垫。
还有对于母亲苏银霞借高利贷背景的深入发掘。南周报道仅仅报道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借了高利贷。26日即有网友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苏银霞有多起诉讼缠身,并贴出裁判文书为证,指出苏银霞本人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羁押,其丈夫逃走。[32] 次日《虎嗅网》发表《苏银霞早已踏上不可逆的深渊》,指出这其实是一件“苏银霞借贷纠纷的案中案”,文中列举6起讼案,指苏多次以“互保套贷”方式套取贷款,而有的还是她的企业与丈夫、女儿为法人代表的企业的“互保”,无法还贷,已经3次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当地称为“老赖”),以致陷入高利贷的深渊,而这在当地并非个别,具有深刻的行业不景气、借贷关系混乱的背景。[33]
有关母亲的这些事实与于欢伤害案的认定和处理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有利于人们更加冷静考虑此案涉及的社会问题,并非单纯 “杀死辱母者”这样简单的伦理问题。
(3)专业媒体正确导向
如前所述,众多专业媒体在第一时间纷纷介入,广泛使用社交媒体与用户互动,极大增强了舆论监督的效应。本文引用的那些舆情监测报告有大量记载,不再絮述。
作为专业媒体,对案情观点或有差异,对警方和一审判决批评各有角度,但是有一条共同底线,就是呼吁公众相信司法,期待司法依法作出处理。如3月25日晚《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发表《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34] ,次日又在微博设置话题,10小时内点击超过5亿人次,相关评论超过30万条,被列为微博话题社会榜第一位。[35] 文章最后还是指出了希望:
“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此类阐述显然有利于缓和“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就可以去犯罪”、“不保卫母亲还保卫国家干嘛”之类的极端情绪。
《南方周末》报道对此案议题设置功不可没,但不可否认有缺漏之处和夸张之词,而其它媒体挖掘案情细节的连续报道则有利于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真相。值得一提的有两篇:
一篇是25日子夜《澎湃新闻》发布《山东“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节:开着执法记录仪》[36] ,此文标题将“辱母”改为“侮母”显然有降温考虑。报道通过梳理判决书和访问相关证人进一步还原案情,揭露催债人确有褪下裤子的侮辱行为,但也没有“生殖器蹭脸”情节。报道还明确民警离开接待室4分钟然后回来,而凶案就在此时发生。于欢一审辩护律师对记者说,警察整个过程都没有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再回来,而于欢误以为警察走了,自己没有得到保护。这些情节补充南周报道的不足,及时回答了公众的质疑。报道首次披露有执法记录仪在,增强了群众对查明事实的信心。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开庭通过微博“图文+视频”直播全过程,数百万网民点击观看,当庭播放执法记录仪成为关注的一个焦点。[37]
另一篇是《财新周刊》2017年第13期(4月3日出版)记者萧辉等采写的《冠县血案的金融江湖》,这篇来不及将题目印上杂志封面的万言深度报道指出:
“血案背后,是地方经济下行带来的融资乱象,以及黑社会高利贷团伙横行的局面。苏银霞母子的命运,正折射出当地中小企业经营的艰难与混乱。”[38]
本文对案情叙述与澎湃一致,而又进一步从宏观角度揭示了此案在当地经济、金融、社会和相关管理方面的背景,几天来舆论已经就此类问题纷纷议论,据《网易新闻》对其转载南周报道200多万跟帖中20个高频词排列,“高利贷”、“黑社会”两词分别位居第4位和第8位。[39] 本文可以说是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回应,提供了完整的可信信息。特别是在披露苏银霞母女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拘的同时,又报道了向苏索债的高利贷黑恶势力团伙也早在2016年8月被摧毁,表明当地政府并非如有些帖子说的那样完全“不作为”。
此文于4月1日提前由《财新网》公号发布,而由于不可知的原因,4月3日晨奉命取下,《财新周刊》纸本发行如常,保留《财新网》网页登载的内容,其影响就不如南周、澎湃等报道。但在解析于欢案以及当局整顿相关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还是留下了一份极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4)专业人士就案论法
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讨论是本案舆情发展的重要特点。据统计,参与讨论的法学教授就有20多位,包括了陈兴良、陈光中、赵秉志、陈瑞华这样一些知名的刑法学家,他们集中就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过当的界限以及于欢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作了普及介绍和理论上的分析探讨。据《瑞鼎律师》公号集纳发布的20位刑法学家在不同场合发表的观点和论证,一致不认同法院一审判决,其中认为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适用无限防卫权而属无罪的7人,认为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适用减轻处罚的9人,另有4人阐述法理,有倾向而没有结论性意见。[40]
专业人士参与群众互动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寻求结论,而在于为网民作出了理性思考和表述的示范,同时也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有网友表示:“相当于进行了一场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原理和历史案例的大课”[41] 。
(5)主管部门基本未予干预
这件命案讨论同2016年发生的一件同样引爆全国舆论的命案的处理方式形成强烈而鲜明的对照,正如一位学者指出:
“这个话题没有遭遇删帖,而且得到诸多权威部门积极而理性的回应,必须点赞!中国发展至今,应该有信心,有胸怀,开放地面对民意,积极面对网络舆论,给国家的进步和改善提供正能量。” [42]
我写此文已在舆情爆发六个月、二审判决三个月以后。有关资料虽然在当时有所积累收藏,但并未想到要写文章。现在需要查考,发现无论是公号还是微博幸而都在,包括那篇从公号取下的《冠县血案》也还留在财新网上。有个别资料找不到了也许是发布者自己取下的。这样,本文注释就可以显示链接和发布时间、点击量等等数据,增强文章的准确性规范性。对于主管部门的宽容,我打心底里感谢,希望能够成为网络空间的常态。
群体极化还是群体智慧?
成亿人民群众登上网络平台集体发声,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空前的壮观、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那么这对现实社会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中外学者早就注意、研究网络平台群体发声的效果,大致说来有两种估计。学者彭兰曾对互联网群体互动效果作了“两面观察”[43] ,本文以 “群体极化”和“群体智慧”两个术语表述。
对于“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的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在1976年确立了正式定义。研究表明,在同一方向上的观点经过群体讨论后所形成的态度,往往比讨论之前的群体成员个人态度的平均值更加趋向极端化。有关它的理论和观点主要是通过美国法学、政治学者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44] 、《极端的人群》[45] 等著作进入我国学界。桑氏对网络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多有阐发。我国学者夏倩芳系统回顾和梳理了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学界的研究历程和各种观点,有鉴于以往研究主要是针对现实社会一定范围的有限群体而不同于如今网络空间形成的广大群体,故以“从群体极化到公众极化”的命题来阐述新媒体环境下的极化现象。[46]
有关研究认为,每个人往往倾向于接受他所认同的看法;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用户过滤所接受信息的力量会随着可以选择范围的扩大而越来越强大,而互联网传播还会“协同过滤”(collaborative filtering),即主动推送用户所关心的信息,这样就很容易形成“人以群分”的“团体”;形形色色的团体志趣相投,意见往往走向极端。其基础是各种社会心理效应:在群体中个体会丧失自我;对已经形成的意见的从众心理;对“权威”的盲从心理;在团体中表示相同的观点以获取更多的认同;对意见作“再跨一步”的发展以博得好感和赞誉;使个体自我约束松弛的匿名效应;害怕孤立而随时调整自己看法的“沉默螺旋”效应;以及忽略既有信息而一味追随多数意见“随大流”朝偏激方向发展的“流爆”(social cascades)效应;等等。在桑斯坦看来,网络是极端主义的温床。
有关研究虽然认为极化现象有时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它的社会的负面作用更需引起注意。学者们指出这会导致非理性、冒险、暴力、形成公众情绪和行为的失控、助长社会偏见和社会分裂、危及社会与政治的稳定甚至引爆族群战争种种负面后果。研究极化现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或防止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我国学者研究群体极化的论作近年发表颇多,正如彭兰所指出的,主要注意它的负面影响。有关研究也延伸到网络舆论同司法的关系,有的研究将群体极化同“舆论审判”挂起钩来,指出网络舆论处理不好会形成“多数的暴政”,威胁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判决的偏差,并就如何建立网络群体极化的预防机制进行了探讨。[47] 研究者所举的案例包括黄静猝死案(2003)[48] 、李启铭交通肇事案(2010)[49] 、药家鑫杀人案(2010)[50] 等。这表明网络舆论弄得不好干扰司法的负面效应确实存在。
群体智慧(collective intelligence),是国际学界对于网络空间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产生效果从另一个侧面的解读:网络传播尤其是社交媒体,会促使群体智慧形成,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有关群体智慧的研究跨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涉及信息科学、行为科学、传播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有关资料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学界对于群体智慧研究文献成果呈现成倍增长的趋势[51] ;而更多研究则侧重于应用方面,知名的如建立于2006年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群体智慧研究中心”(MIT Center for Collective Intelligence),聚集了媒体实验室、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实验室、大脑与认知科学系以及管理学院的学者,研究新的传播科技是如何改变人们共同工作方式,以期新的科学认识在不同的学科和实际的商业和其他社会领域的进步。从它的官网上可以看到,除了许多科技、实业等方面的实用性项目外,其研究选题还包括群体智慧的发展理论、当前群体智慧的组织研究等。[52]
群体智慧的依据其实是一个显然的经验事实,就好比我国民谚“三个臭皮匠,抵过一个诸葛亮”,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詹金斯在他的《融合文化》中这样写道:
“没有人可以无所不知,但是每个人又都各有所长……群体智慧是指虚拟社区在充分利用其成员知识技能方面所具备的能力。以前单凭我们自己弄不明白或做不了的事,现在大家可以聚集在一起共同完成。”[53]
群体智慧不会自动形成。在研究中提出激发群体智慧的观点和措施如: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共享;保障人们的自由交流和探讨;建立恰当的群体协作秩序和机制;形成协商民主的氛围和环境等。研究者认为网络空间形成了实现群体智慧的良好条件,但是还需要相应的组织和引导。有人把群体智慧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两种,网络空间建立起的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留下的大量信息,属于无意识的群体智慧,而为了实现一定目标而形成的群体智慧,则是有意识的群体智慧,两类智慧都有其积极意义,但是无疑有意识的群体智慧方能具备达到一定水平、解决高端问题的能力。
群体智慧研究不赞同作为产生群体极化基础效应之一的所谓个人在群体中会失去自我的观点,同时也承认群体有时会产生极端性认知偏差,承认群体极化现象的存在。在相关研究中特别强调群体内部批判性思维或不同群体之间讨论和反驳、举证对于智慧形成的重要意义。这与群体极化研究似乎殊途同归,例如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中就十分强调异质性思维对于减轻和克服极化现象的功能。
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于欢案舆论监督的过程,既表明了网上极化现象不可避免但并不可怕而是可以克服的,也从整体上体现了网络空间群体智慧的作用,其中,信息的广泛流通和事实真相的充分呈现,不同意见之间的坦诚交锋,以及权威主体(包括公共权力部门和专业人士)的踊跃参与和及时引导,显然是一些最重要的成功因素。
如何充分发挥群体智慧,避免和克服群体极化,这是网络舆论包括舆论监督效果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仅提出问题。而我们的立足点只能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远不会过时的一条基本原理。互联网空前地将亿万群众引上了公开表达和直接交流的舞台,我们没有理由不为之欢欣鼓舞难道反而要忧心忡忡?让我们共同努力,建立推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晴朗网络空间。
注释:
[1] 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青年于欢的母亲、企业主苏银霞和于本人遭受十多人催债,被限制行动,遭受辱骂、殴打和其他侮辱,于欢不堪其辱以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杜志浩伤重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了这起“辱母杀人案”,引发网络舆论热议。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对于出警民警,山东检院认为不属渎职,不予立案。纪监部门认定民警对现场稳控不力,给以纪律处分。冠县公安局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也受到了纪律处分。
[2] 萧辉等:《冠县血案的金融江湖》,《财新周刊》2017年第13期。
[3] 原话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4] 如有:《凤凰号大数据深度分析》(2017-03-28发布);鹰眼舆情观察室:《山东辱母杀人案》(2017-03-31发布);黄珏:《<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是如何传播与发酵的》(海纳研究院,2017-04-05)。
[5] 黄珏:《<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是如何传播与发酵的》,
http://www.sohu.com/a/132078450_470054
[6] 鹰眼舆情观察室:《山东辱母杀人案》,
http://www.eefung.com/hot-report/20170331110551-51016
[7] 今日头条媒体实验室(关键词:于欢;时段:2017-03-20—03-31;地域范围:全国;文章类别:全部)
https://mlab.toutiao.com/keyword/trends?keywords%5B%5D=%E4%BA%8E%E6%AC%A2&date=2017-03-31&span=12,2017年9月15日查阅。
[8] 黄珏:《<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是如何传播与发酵的》,
http://www.sohu.com/a/132078450_470054
[9]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第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
[11] 魏永征:《媒体报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以刘涌案为例》,刊《中国传媒报告》2004年第11期;收入《法律素养:记者的必修课》,第8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12] 凤凰评论:《“辱母杀人案”舆情激荡50小时》(2017-03-27)
http://wemedia.ifeng.com/11226660/wemedia.shtml
[13] 周蓬安:《“辱母案”改判与舆论监督关系不大》(2017-06-26)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2/163338508.html
[14] 参见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第22-2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15] 《还原一场舆论风暴的始末:<刺死辱母者>如何爆屏? 》(2017-04-01,19:17)
http://news.163.com/17/0401/19/CGV83GQT0001899O.html
[16] 微舆情:《透过大数据看于欢案二审的公众视线焦点》(2017-06-09),
http://www.sohu.com/a/147329413_499808
[17] 今日头条媒体实验室(关键词:于欢;时段:2017-05-20—06-30;地域范围:全国;文章类别:全部)
https://mlab.toutiao.com/keyword/comments?keywords%5B%5D=%E4%BA%8E%E6%AC%A2&date=2017-06-30&span=42,2017年9月15日查阅。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
[19] 山东高院官方微博(2017-03-26,10:43)。
[20] 最高检官方微博(2017-03-26,11:16)。
[21] 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 (2017-03-26,12:50)。
[22] 山东省检官方微博(2017-03-26,16:27)。
[23] 最高检官微点赞数达31.6万。
[24] 甘怡淳、侯鑫淼:《全国政务指数排行榜周榜“于欢案”引发热议(3.20–3.26)》(2017-03-28,15:29)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7/0328/c209043-29175118.html
[25] 《瑞鼎律师》公号:《陈兴良等刑法学界20位专家评论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观点汇总》(2017-03-29)。[8] 黄珏:《<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是如何传播与发酵的》,
http://www.sohu.com/a/132078450_470054
[9]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第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
[11] 魏永征:《媒体报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以刘涌案为例》,刊《中国传媒报告》2004年第11期;收入《法律素养:记者的必修课》,第8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12] 凤凰评论:《“辱母杀人案”舆情激荡50小时》(2017-03-27)
http://wemedia.ifeng.com/11226660/wemedia.shtml
[13] 周蓬安:《“辱母案”改判与舆论监督关系不大》(2017-06-26)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2/163338508.html
[14] 参见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第22-2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15] 《还原一场舆论风暴的始末:<刺死辱母者>如何爆屏? 》(2017-04-01,19:17)
http://news.163.com/17/0401/19/CGV83GQT0001899O.html
[16] 微舆情:《透过大数据看于欢案二审的公众视线焦点》(2017-06-09),http://www.sohu.com/a/147329413_499808
[17] 今日头条媒体实验室(关键词:于欢;时段:2017-05-20—06-30;地域范围:全国;文章类别:全部)
https://mlab.toutiao.com/keyword/comments?keywords%5B%5D=%E4%BA%8E%E6%AC%A2&date=2017-06-30&span=42,2017年9月15日查阅。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
[19] 山东高院官方微博(2017-03-26,10:43)。
[20] 最高检官方微博(2017-03-26,11:16)。
[21] 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 (2017-03-26,12:50)。
[22] 山东省检官方微博(2017-03-26,16:27)。
[23] 最高检官微点赞数达31.6万。
[24] 甘怡淳、侯鑫淼:《全国政务指数排行榜周榜“于欢案”引发热议(3.20–3.26)》(2017-03-28,15:29)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7/0328/c209043-29175118.html
[25] 《瑞鼎律师》公号:《陈兴良等刑法学界20位专家评论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观点汇总》(2017-03-29)。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即防卫过当。学者将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称为无限防卫权。
[27] 《Elvin又回来啦啦啦》微博(2017-03-26)。此微博被一些舆情监测报告转引。
[28] 《贾话连篇》公号:《审判长:如果有人拿生殖器甩母亲的脸……》(2017-03-27)。
[29] 韩东言V微博:《血案发生时,警察在干什么?》(2017-03-25,22:48)。转发587,评论1916,点赞544。
[30] 《徐雪芬律师》公号:《于欢案出警民警的罪过》(2017-03-27),点击3.5万。
[31] 山东省检官方微博(2017-05-26,15:01),截至5月30 日,转发1.86万,评论9600,点赞4.37万。
[32] 《法官那些事》公号:《母亲被辱杀伤这帮混账东西是必须的,法院依法判决也是必须的!》(2017-03-26);此文也指出“生殖器蹭脸”不存在和民警并未离开现场等情节,点击10万+。
[33] 《虎嗅网》公号:《苏银霞早已踏上不可逆的深渊》(2017-03-27),点击10万+。
[34] 《中青评论》公号:《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2017-03-25),点击3.4万。
[35] 氧分子网:《山东聊城冠县于欢刺死辱母者案舆情分析 苏银霞事件发酵的背后》(2017-03-26)http://www.yangfenzi.com/shehui/68808.html。
[36] (2017-03-25,23:31)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7972;又见《澎湃新闻》公号(2017-03-26,00:11)。据海纳研究院报告统计,至28日共有人民日报app、新浪、网易等59家媒体转载。
[37] 舆情导航员博客:《 “山东聊城于欢案(即辱母案)”舆情分析》(2017-07-12,14:3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edb62330102x7sw.html
[38] 《财新网》http://weekly.caixin.com/2017-04-01/101073549.html
[39] 《还原一场舆论风暴的始末:<刺死辱母者>如何爆屏? 》(2017-04-01,19:17)http://news.163.com/17/0401/19/CGV83GQT0001899O.html
[40] 《瑞鼎律师》公号:《陈兴良等刑法学界20位专家评论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观点汇总》(2017-03-29),点击1万。
[41] 《晓看》公号:《于欢案评论上亿,我们参与了法治共识的形成》(2017-03-26)。
[42] 方兴东在朋友圈发表的意见(2017-03-26,01:49)。
[43] 参见彭兰:《群氓的智慧还是群体性迷失——互联网群体互动效果的两面观察》,《当代传媒》2014年第2期。
[44] [美]凯斯•桑斯坦(Cass R. Sunstein):《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Republic.com,2001),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5] [美]凯斯• 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Going to Extremes:How Like Minds Unite and Divide,2009),新华出版社(2010)。
[46] 参见夏倩芳、原永涛:《从群体极化到公众极化:极化研究的进路与转向》,《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第6期。
[47] 参见叶宁玉等:《从若干公共事件剖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新闻记者》2012年第1期。
[48] 2003年2月24日上午,湖南湘潭某小学女教师黄静被发现裸体死于其男友姜俊武的床上。姜首先发现并报案,以有重大嫌疑被刑拘。但三次尸检结论不同。黄母坚持认为其女系受暴力侵犯,网上舆论集中质疑公安包庇罪犯,许多新闻媒介作了有倾向性的报道。湘潭市检方于2003年底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在审判期间又作了多次尸检,2006年7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宣判姜无罪,对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49] 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传媒学院毕业生李启铭酒后驾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网上传出他曾扬言“我爸是李刚”,网民搜得其父李刚是保定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副局长,“官二代”、“有五套房”、“其岳父是某副省长”等流言在网上纷传。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50]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轿车撞倒农女张妙,为逃避责任将她刺杀后逃逸,后来由其父母陪同投案。传媒以“连捅八刀”为题报道,网络舆论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严惩,也传播了一些关于药家的不实之词,并且进入某些新闻报道。2011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1] 戴旸等:《国外“群体智慧”研究述评》,《图书情报知识》2014年第1期。
[52] See: MIT Center for Collective Intelligence, http://cci.mit.edu/research_developing.html
[53] [美]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融合文化——新媒体和旧媒体的冲突地带》(Convergence Culture,Where Old and New Media Collide,2006),第61-62页,商务印书馆(2017)。
刊《新闻记者》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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