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
中国古文里头第三人称代词是没有主格的,就是说没有“他”。主语要用第三人称,或者直接称名,或者索性空缺。四书五经,史记汉书,都是这样。
第三人称代词宾格是“之”,“杀之”,“食之”,就是杀了他,吃了他。
“其”是第三人称代词所有格,就是“他的”。“杀其人”,“食其肉”,这里的“其”不是宾语,而是后面“人”、“肉”的定语,指称代词。
到宋以后,语言复杂化了,没有第三人称代词不行了,就使用“彼”、“渠”,用于主格,也可以用于宾格。而“其”仍然是所有格,“他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不可以写作“问其那得清如许”。这里的“渠”是问的宾语,同时又是“清”的主语,所以也不能用“之”,“之”不可以做主语。
这不是我说的,我也没有研究过四书五经史记汉书。这是王力教授在《古汉语语法》、吕叔湘教授在《文言虚词》里,原原本本详详细细告诉我们的。
现在乱套了,把“其”等同于“他”。法院的判决书,原告被告,第三人称代词无论主格宾格,一律称“其”,甚至还出现“其的”,意思是“他的的”。貌似高雅,实则糟蹋了我们语文。有的法学家,像某王教授,一部几公分厚的《侵权责任法论》,也是这样“其”“其”的,读来真如吃进一把苍蝇。
一字之错,文人之耻。我们必须捍卫中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所以我要大声呼吁:正确使用“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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