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忘记作品的真正主人
魏武揮按:
此文为国内传媒法专家魏永征教授(也是俺的老爸)写就,蒙其许可,转载于此。我个人在对版权的看法上,与我老父完全一致。我痛恨copyright的原因就在于,那些声嘶力竭叫嚷着要维护版权的人和组织,其实都是吸血鬼。你写本书,有人说可以翻译成英文,这事居然不是你说了算。你的文章,被媒体转载,居然你自己都不知道——他们居然还是“合法授权”。真他娘的见了鬼。
明儿百度邀请了尼葛洛庞帝来华和一帮人座谈,这个老头子在中国最有名的书是《数字化生存》,几乎可以称得上是中国互联网启蒙之作。但这本书现下是绝版的,居然在某东上卖出了170元之巨。为什么绝版?我问过译者胡泳教授。胡师说,当年运作此书的编辑已经离职,没人管这事。无论是再版,还是电子书,没人张罗。于是,想出的人没法出,能出的人不出,这符合原创作者们的真意吗?这对文明是一种贡献吗?
互联网将过去的介质摧毁,将生产工具下放,版权法的演进,应该将著作权真正归于作者——至于收费还是免费,那是作者的事,不是你媒体的事,至少,不全部是你媒体的事儿。得问问老子,行不行?
媒体们在那里义正词严慷慨激昂言之凿凿大言不惭,开口就是上千万。我在这里嘿嘿冷笑,还真以为这些东西,都是你的?可笑之极。
正文
我和王晋同学合作的将要在《新闻记者》第七期刊登的关于今日头条事件的文章,提出了传统媒体对于自己刊登的作品有没有诉权的问题,也就是这些作品的版权究竟归谁的问题。
你们有维权的资格吗?
眼下传统媒体、新媒体互相讨伐,告上公堂,此伏彼起,硝烟弥漫,各家媒体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呼天抢地,义愤填膺,但是你们想过没有,你们有这个资格吗?
我可以说,无论是报纸、刊物,还是网站,你们刊登的、转发的作品,多数作品的版权并不属于你们,而是作者。
任何作品都是要靠人创作的,所谓知识,产生并储存于人的大脑,没有人,没有大脑,什么知识也不可能产生,什么作品也做不出来,这是显然的道理。
没有人,没有人的创作,所有媒体都只能是一片空白。
版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谁呢?主要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
媒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作品享有版权呢?
一是媒体主持、代表媒体意志创作并由媒体承担责任的作品,称为法人作品。报刊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以网站名义发布的某些文字,还有作为整体的例如整张报纸整本期刊的编辑作品,广播电视媒体所制作的视听作品,媒体享有版权。
二是媒体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媒体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即职务作品。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原则上还是归作者享有。不过眼下很多媒体在聘用工作人员合同中写明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媒体,参照很多国家也实行雇员作品归雇主(通过合同)的做法,可以承认吧。
三呢,那就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来获取,这就是转让。《著作权法》对于版权(限于财产权)的转让有明确规定,必须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转让价金、转让权利种类等等。
还有吗?没有了。
很多人,包括媒体人甚至作者,都以为作品一旦在媒体上发表,媒体就享有版权或者至少与作者共有版权,这完全是误解。这种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媒体对于作者的强势地位造成的错觉。一位普通作者,好不容易在报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还拿到了稿费,对媒体感激不尽,没有媒体,作品无以发表,以为自己的权利也就到此为止了。媒体也以恩主自居,沾沾自得。这就完全颠倒过来了。
从版权法来说,任何作者在媒体上发表作品,那是我作者许可你媒体使用,媒体给我稿费,就是作品版权的使用费,天经地义。作品版权依然归作者所有,作者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再次投稿发表,贴上博客,汇编出书,给别人改编等等,原发媒体完全无权干预,更无权对作品的后来收益分一杯羹。
反过来,如果媒体要对作品另行使用,例如把自己刊登的文章汇编成书,倒是要从头做起,征得作者许可,并且另行付酬。纸媒把自己刊登的外来作者文章给网站转载,收取费用,理应征得作者许可,并且把所得转交给作者。
只有一种做法,可以对作者行使版权予以一定限制,就是专有许可使用。专有许可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给原发媒体以排他的使用权利,未经原发媒体许可其它媒体不得使用。这也必须以合同规定。没有合同,只能是非专有的一次性使用,媒体对自己首发作品最多可以要求作者注明最初发表在哪里。
媒体在版权问题上的霸权
眼下,有的报刊、网站刊登启事,声明自己拥有所发表的文章的版权。还有的网站,甚至宣布拥有用户在网络空间自行发布的作品的版权。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霸王声明,违背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是无效的。
有的收费数据库网站,不知道它的“知识产权”是哪里来的。我有一次要查自己几年前一篇论文,懒得到电脑文件夹寻找,百度一下,登陆了一家网站,页面上赫然见到我的文章标题和摘要,但是要看内容,得付费。作者看自己文章都要付费,见鬼了!谁授权给你的?反正作者没有授权。你收了费给作者吗?
需要指出,这种乱象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这样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那么,中央和省新闻单位有权签订允许网站转载自己发表的所有作品的协议吗?如果转载的是他人文章,协议中必定会订立的转载费(版权费),是不是应该分送给拥有版权的作者呢?“规定”没有说。那些中央和省的新闻单位每年心安理得地收取这些费用,视为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收入,没有听说哪一位作者有分得一分一毫的。
现在,新闻单位、获得转载权的网站同信息客户端吵得不可开交,真正的权利主体却晾在一旁,无人过问,这种情况是不是有点滑稽?
维护版权真正主体的权益
看到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官员宣示要查处数据传播中侵犯版权行为,理正词严,令人振奋。维护版权,首先必须维护版权真正主体作者的权益。对于那些无视作者权益、侵吞作者权益的现象,应该一律予以制止、制裁并且弥补已有的损失。我们期待政府有所作为。
美国版权法专家莱斯格(L.Lessig)曾经指出美国的版权法已经成为单纯保护大公司利益的法律,他列举现象,说明作者完全成为陪衬,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文化创意,由此倡导了copyleft(可以翻译为反版权)运动。对这种运动我们可以讨论,而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国家不应当重复莱氏所说在美国出现的弊端。
我们国家实行以人为本。人也正是版权的主体,在版权保护中必须将人(作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
刊载《法治新闻传播》2014年第4期
見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