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是记者的一门必修课

——《中國廣播》专访传媒法学者、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教授

魏永征教授是国内传播法研究领域的开拓者。他长期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从事新闻和信息传播的研究工作,但是几乎从未脱离媒体,他曾在《民主与法制》杂志当了近7年的兼职专栏主编,后来又担任《新闻记者》杂志法人代表11年。他的主要学术成就集中传媒法领域,代表作《新闻传播法教程》被教育部评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已经四次重版,人或誉为我国传媒法教学的奠基之作。

虽然已年逾七十,魏永征教授仍然活跃在学术界。在前不久来京参加两次重要学术论坛的间隙,他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机缘巧合,涉足传媒法研究

记者:您是国内知名的传媒法学者,您在大学专攻的是新闻专业,是何种因缘让您关注到传媒法制领域的?

魏永征:前几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了,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讲起。当时十年动乱刚结束,上海市有些老同志痛感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给中国带来的恶果,1979年,他们重新出来工作后创办了一本杂志《民主与法制》(该刊在1987年迁往北京)。

他们认为中国的问题就出在没有民主和法制,一定要建立民主与法制,民主由法制来规范,法制由民主来保证。1979年《民主与法制》办起来的时候,中国法律很少,只有1978年通过的带有强烈“文革”遗迹的《宪法》、1978年制定通过的《刑法》以及1950年的《婚姻法》。在八十年代,许多重要法律陆续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如:1982年的新《宪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等等。刊物对这些新法做了很多解释和宣传,向全社会普法。

我在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担任兼职编辑,但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工作人员都不懂法,几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是后来才调入的。丁柯总编辑请来几位上海市法院的庭长、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等司法系统领导来当刊物的顾问(现在法官不允许兼职),他们都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有的毕业于民国时代圣约翰大学等名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他们每周日(当时是周六工作制)上午来杂志社讨论编辑部收到全国各地来稿、来访和采编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释疑解难。我负责记录和落实进一步的调查。对有价值的选题,由我执笔或者约请其它作者根据法官们的意见写成文章在刊物上发表。那时每天信稿非常多,刊物容纳不下,就将这些案例分门别类汇编成书印售(那时也还没有严格的书号制度)。那时法律图书很少,虽然我们出的书有点粗糙,但有老法官指导把关,法理准确,很受欢迎。

这样有延续两三年时间,几乎每周都有这样的会聚,我就等于上了一届法律研究班。

记者:您曾经参与过上海版新闻法起草工作,能否谈谈当时的一些情形?

魏永征: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彭真委员长批准将制定新闻法纳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负责这项工作,他在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建立了一个新闻法研究室,作为他的工作班子,室主任商恺,副主任孙旭培,做了大量资料和调研工作,还出版了不定期刊物《新闻法通讯》。

记者:这是在北京的事。当时怎么会有上海版的新闻法呢?

魏永征: 1986年,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到上海调研时提到国家正在制定新闻法,但有些问题还比较复杂,建议上海是否可以先出台一个的地方法规,为全国提供经验。中共上海市委和市委宣传部把这件事落实到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宋军是一位新四军时期的老新闻工作者,要我当他的助手。我们也做了若干调研和资料工作,如从上海人民出版社调来一部民国时代的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汇编的书稿,相当完整丰富。1986年底我们拟出一份《上海市新闻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送交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后来市法制办有一个回文,大意是这样的法规目前还没有配套的其它法规,等以后条件成熟再议。

记者:那这一工作至此就算告一段落了?

魏永征:是的。1987年,国务院组建新闻出版署,给它规定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起草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胡绩伟领导的新闻法起草工作转移到新闻出版署,由副署长王强华负责。

王强华出身法学专业,1978年以《光明日报》评论员文章名义发表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开启了拨乱反正、思想解放运动,他是责任编辑。他也对推进新闻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王强华在起草新闻法期间来上海调研。上海那一份地方性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也曾寄送给他。他建议上海是不是也单独起草一份新闻法文稿,到时候可以与北京起草的文稿作一个对照和参考。经上级批准,上海也成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小组,时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心瀚(后来任中宣部副部长)任组长,仿照北京起草组的模式,上海起草小组也邀请各新闻单位、司法机构、新闻和法学的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士组成,我也在其中。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推动了新闻出版立法工作,在1988年就有了三份新闻法文稿。一份是新闻出版署的,一份是上海起草小组的,还有一份是孙旭培主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的文稿,后者在《新闻法通讯》刊发了,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文稿作为内部的征求意见稿散发征求意见。

新闻法的这三个文稿,当然是以官方的王强华主持的文稿为主。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共同点在于都强调根据宪法的规定提出保护新闻自由。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项工作就搁置了。

记者:由此,您也就由此迈入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领域?

魏永征:可以这样说。1987年底,原来文汇报社创办的《新闻记者》转归新闻研究所主办,按所领导要求,杂志社向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任法人代表。由于我正好参加新闻法工作,《新闻记者》上也开辟专栏发表新闻法的研究文章,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在新闻立法搁置以后,这个专栏仍然保持,主要内容变为反映和讨论当时被称为“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纠纷,报道了不少案例。后来,按所领导建议,并得到王强华领导的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和上海周边一些兄弟报社的支持,在1991年、1993年、1996年先后三次邀请了一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者,联合举行了全国性的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专题研讨会。我也得以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在1994年出版了我的第一本传媒法研究领域的著作《被告席上的记者》。

法律应当是记者的一门必修课

记者:作为传媒法学者,您怎么看当今传媒领域的一些现象,比如记者被诉侵权、传媒被诉侵权,还有少数记者触犯法律红线,收受贿赂,等等。另外,有些部门和人员阻挠记者的合法采访,对记者进行人身威胁、施加人身伤害,甚至动用公权力去抓捕记者。

魏永征:关于“抓记者”,并不是新鲜的话题。国际上有一些记者组织,每到年终都会公布各地记者殉职和被关押的数字,以此说明新闻记者在各地的处境。记者殉职,说明记者工作的风险,这些年显示多数发生在中东一些国家,这些同行为完成新闻使命赴汤蹈火、不幸献出生命值得我们敬仰和同情。但是抓记者就不能笼统说就是什么打压新闻记者,打压新闻记者正当采访报道的事情确实有,记者组织理应挺身而出维护记者的权益,但是像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涉案受审的新闻记者10来人,谁也没有说那里的新闻记者面临了困境。

在中国记者犯法被捕受审,主要是藉助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有些人担心这种丑闻是对传媒界公信力致命的冲击,我看不至于。这种情况已经存在多年,早在上世纪80年代杨继绳就提出“新闻腐败”问题,写文章发表在上海《新闻记者》上。90年代轰动全国的“长城公司诈骗案”,就有好几家中央媒体记者涉案。作为历史警示,我在今年5月出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里,列举了本世纪以来记者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手段非法获利的罪案10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财新传媒老总舒立用“新闻寻租”来说明这种现象。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当然是在“寻租”(rent seeking)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所以,新闻腐败其实与官场腐败有密切联系,就是官场腐败的延伸,当下的腐败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行各业带有普遍性现象。但是我并不认为新闻腐败使得我们的新闻事业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

首先,现在中央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取得大家都看见了的成效。新闻队伍中一些腐败分子被揭露,同样是纯洁了我们这个队伍。

其次,在当下融合媒体时代尤其需要专业的守望者。在UGC(用户生成内容)机制下,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人人都成为“记者”,那么还需要记者吗?我说正是因为信息爆炸,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才更加需要新闻记者为他们导航:什么是可以相信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什么是应该敦促当局予以处理或解决的,从来也没有像现在这样更需要有高度公信力的专业新闻记者的声音。比如在反腐败斗争中,新闻记者的作用是谁也无法抹杀的。《财经》副主编罗昌平由于“勇敢揭露了腐败现象”而荣获透明国际本年度清廉奖,对我们是一个强有力的激励和示范。

其三,新闻腐败丑闻会警示新闻界。会有舒立这样一批有识之士站出来,指出“新闻寻租不可恕”,呼吁清理门户,纯洁自身队伍。而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各家媒体单位,也会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各种他律和自律手段来制止腐败现象。

其四,从有些案例可以体会一个坚守使命的新闻记者必须洁身自持。南京大学在海外访学的周海燕提出了“污点寻租问题,这个现象是存在的,她指出这一点很有启示,但我觉得海燕悲观了一点。其实抓住对手的污点做文章,是非常常见的斗争手段。在西方世界的竞选中就经常发生。一位有使命感的新闻记者,站出来揭露腐败或其它不法现象,抨击时弊,就等于把自己置于对手的全方位监视之前。如果他自己也有软肋,被对手击中了,“出师未捷身先死”,这能怨谁呢?这体现了“正人必须正己”的古训,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对监督者的监督,即对手的监督。

记者:由此看来,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报导除了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为外,还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新闻报导既要体现出新闻工作者应有的社会担当,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和行业守则,有严肃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好社会责任?

魏永征:在2010年,我国已宣布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意味着,各种行为,包括个人行为、企业行为、职务行为直至政府行为等等,都基本上划定了边界。只有每一个组织、每一个公民都明白自己的行为的法律边界,并遵守规则、尊重别人的行为边界,才能达至社会和谐。

在不同的媒体上,存在不同的边界。我本人,就有两类发表言论的场所,第一是我的博客,就是自媒体和商业网站;第二是期刊、报纸。有些文章,可以在自媒体或商业网站上发但不可以到报刊上发。而前者言论也是有边界的,有些内容绝对不可以发。我主要说一说:法律与宣传纪律。

报纸期刊以及其它所谓传统媒体,都是党领导下的媒体,必须遵循党的宣传纪律。有人认为党报党刊要遵守宣传纪律,都市类报刊或者说市场化报刊还有学术类报刊可以少遵守一些宣传纪律,这是不对的。党管媒体的原则是适用所有媒体的。年初有个地方的一家都市类报纸写社论,被上级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改动了,报纸的编辑作者就很有意见,质问他们有什么权力乱改我们的文章。我以为这种争论是没有必要的。我们的媒体都是国有的,当然都必须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各种宣传口径、宣传要求、宣传指示,就是这种意志的体现,媒介从业人员的文字当然必须服从这种意志。

自媒体和商业网站,它们都不在党的垂直领导之下,通俗说是在体制以外。虽然商业网站也会经常收到主管部门的指令,但是由于它们不能自己发布时政类新闻,所以对其他内容的要求就会宽松一些。大致说,基本边界就是法律。法律在哪里?《刑法》涉及言论的罪名大约有二三十种,《侵权责任法》涉及言论的侵权行为至少有六项,《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了十条或以上的禁载规定,这就是边界。超越这些边界就是违法或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这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表达自由是一项负有特别责任和义务的权利,所以必须以法律予以限制。自媒体、商业网站,只能在这个边界内发表言论。

一位专业的媒体人,既可以在所在的媒体上发表言论,又拥有自己的自媒体,他就必须善于把握这两种不同的边界。在自己所在媒体上发言,要受到本媒体规章制度、宗旨方针等等约束,要让主任、总编层层把关,自由度小了很多。其实世界上所有媒体都这样,哪一家媒体的文章不要经过各级主管的把关呢?香港大学陈婉莹教授在10年前就写文章指出,在美国,记者的权利要小于普通人,因为他必须受到本媒体的约束。所不同的是,在中国,我们媒体内部的约束最终来源于党和国家的意志。但是媒体人也很安全,符合宣传纪律的文字不可能是违法的。即使由于疏忽大意发表了某些失实内容引发了侵权纠纷,也由媒体单位给你担着,由媒体承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这叫替代责任。媒体人有了自媒体,一下觉得解放了,自由了,可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了。不,还有法律的边界。而且由于没有人给你把关,必须自负其责。如果不是细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文字,那就很不安全。

还举罗昌平为例:罗是《财经》杂志副主编,他调查了刘铁男的劣迹,千真万确,能够写报导在《财经》发表吗?不行。作为副主编,即使有签发稿件的权力,也不能签发。因为有纪律,点名批评领导干部的文章,必须经过他的上级党委的批准。他要揭露这个贪官,就只能走体制外,就是在自己的微博曝光。对方立即反扑,说是“污蔑造谣”,扬言要“采取正式法律手段解决”。用一句“古话”,这真是“你死我活的斗争”。罗昌平获胜,在于他掌握了刘的真凭实据,媒体人的力量只是在于事实,而可以证明的事实是不可击倒的,他也没有其它软肋,要不然,就不会有站到透明国际颁奖典礼上致辞的罗昌平了。

所以媒体人学一点法律非常重要,这是对自己的重要保护,不要以“不懂法”原谅自己。现在媒介法的书出版很多,中国的,外国的,可以选择读几本。

记者应当做建设法治中国的促进者

记者:有人说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亟待加强,现在的新闻法制很不健全。您是否同意这个观点?

魏永征:我国目前的确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传播法,但是不能说新闻传播活动无法可依。一次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和我闲谈说,现在一些人认为中国现在没有新闻法,要呼吁出台新闻法。这其实是个误解。我说,我完全同意。

上世纪80年代提出制定新闻法,是在拨乱反正、推进新闻法制的特殊背景下提出来的。我说过,历史不可磨灭,历史不能重演。随着传播科技发展和融合媒体时代的到来,我们越来越看清,新闻法不可能只是一部法,而是指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檔的条款。它表现为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国际上,大家说得很多的1766年瑞典和1881年法国的《新闻自由法》(the Law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翻译为报刊法或出版法应该更加贴切些。到了后印刷时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广播法》《通讯法》《有线电视法》等等。现在许多国家还都在对互联网传播进行如何依法规制的探索。而这些法也不能涵盖新闻活动的全部。比如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等是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前提必须能够自由获取信息,许多国家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新闻记者的人身、言论权利,有关于人权的法律保护。新闻传播中形成的作品的权利,由版权法保护。新闻传播内容的许多边界,如禁止诽谤、侵犯隐私、淫秽、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司法、种族歧视等等,是由其它各种民法、行政法、诉讼程序法、刑法部门的法律规定的。新闻业作为产业,还要遵守商法、税法、金融法等等的有关规定。新闻活动和新闻工作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要把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集中为一个法典式文件,是不可能的。

总的来说,我们新闻传播活动是有法可依的。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引用的法律就有30多部。比如刚才说的诽谤罪等,就在《教程》里有所讨论,这就是新闻法的组成部分。但也确实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这也可以从《教程》里看出,如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低位阶的同位法之间打架,公权力的自主空间过大和对公权力违法的制约手段不多等,这有待于今后解决。

我还要说,立法固然重要,执法更加关键。当前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公权力自己给自己开口子。“依法”成为很多部门、官员的口头禅,问他你说的这句话做的这件事依的是什么法,是不是合法,他都回答不上来。这来源于中国的一个传统观念,就是认为法律只是政府管老百姓的,政府自己就是法。公权力违法现象相当常见,不以为怪,而且無以制裁。破除这个观念要有时间。中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明了努力的目标。我们就要运用传播的力量、舆论的力量,推动这个目标实现,那时我们新闻工作也会有一个好的法治环境。

记者:最近一个时期,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专项治理,坊间多有热议。有人注意到,您曾在2001年的一篇《言论自由与网上诽谤》文章中专门对网上谣言问题发表观点,现在读来仍然很有味道。您对今天的网上言论现状怎么看?

魏永征:刚才已经说过,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对利用网络兴风作浪危害社会的人,触及刑律,理应依法惩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发展中的问题亟需新思路去破解,形成了网络上舆论特有形态,形成了舆论监督的特有管道,对此应当妥善加以引导,激发、释放网络媒体的正能量。

記者:网络监督与主流媒体的监督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民众在舆论监督中的正位,并非削弱专业的新闻媒介的监督(surveillance,监视)功能和责任,因为大众传播对于民众意见的整合作用是业经传播学、舆论学研究证明的规律。专业媒介的舆论监督面临新的机遇。

UGC有其天生的弱点,诸如:真假难分,散漫,碎片化,自发性,披露隐私,情绪化,多数的暴虐,等等,都是公认的。如果任其自然,不可能有有效的舆论监督。

专业新闻媒介的优势就在于专业。新闻成为一项职业以至一门专业的百余年来,形成了许多规范,诸如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中立,不懈地追求真相,诚信对待新闻源,保护隐私,尊重他人各种权益,尊重司法独立,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种种方法,这是新闻传播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普世的。新闻媒介正是由于它专业,才会拥有自媒体所不可能具有的公信力。官方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规定,特别是近年来的一些檔,总结了舆论监督实践的经验教训也借鉴了外国的一些规范,如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防止虚假新闻的若干规定,连国际同行也说这是“在其它社会也是新闻编辑部的正常程序”,我们理应切实贯彻。

只有经过专业新闻媒介的整合,提升和放大UGC正确的声音,抑制其中不良的因素,才能收到舆论监督的积极效果。而UGC每天都在提供各种新鲜的议题和线索,大大拓展了以往立足于体制内的专业媒介的视野。我们检视网络监督的个案,可以发现网络爆料——专业媒体响应——舆论高潮——政府跟进,已经成为一个规律性现象,如果专业媒体缺席,网络监督是很难有成效的。

舆论监督的新天地,就是体制内外两个舆论场的积极呼应与配合。

记者: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这对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和期望?

魏永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的总目标,确立了新一轮全面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具体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具体目标的最终实现要靠不断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来保障,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化,市场化更要求法治化,现代化。记者应当把提高法律素养作为强化职业素养的重要内容,才能担当起时代的领跑者的重任,为建设法治中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篇章。

《中国广播》2013年第12期

 

3 Responses to “法律应当是记者的一门必修课”

  1. 有一些历史纪录

  2. 目前很多记者是法盲,这要花大力气才能改变

  3. 记者多是暴力的,暴力的文章报道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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