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封口费、有偿新闻和新闻法治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记者戴骁军惊险地按下快门,将众多排队领封口费的记者们形象地展现在人们眼前,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的封口费事件算不得什么新闻。 05年的河南汝州矿难,闻风而至的就有100多家媒体480名记者,领走了20万元封口费。02年山西繁峙矿难,包括4名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的封口费不仅有现金还有金元宝。

事件之后,照例是学界业界反思,监管部门反应,加强记者管理和有偿新闻治理云云。但注定很快一切又被遗忘,恢复到往常的样子。只等到下一个封口费事件再掀起些涟漪。

一、有偿新闻与新闻媒体

广义上的有偿新闻包括以传播或者不传播某项新闻为条件,换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在这个角度上,封口费属于有偿新闻的一种。其中不传播某新闻的对价,就是封口费。这与一般所言的有偿新闻即有偿地对某新闻进行传播有些不同,但并没有实质区别。

新闻媒体在开口闭口间值得去收买,反映出其非同寻常的地位。我们的新闻理论上常将新闻媒体比作耳目喉舌,就很清楚媒体的重要意义,这与麦克卢汉的媒介是人的延伸理论也很一致。人的耳目喉舌,是接受信息和表达的重要器官。新闻媒体则可以说是组织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耳目喉舌,是为满足好奇心以及更主要为减少身边的不确定性,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且,这种选择利用新闻媒体的权利也受到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宪法的保护。 人们通过购买报纸、付费广播电视服务(包括忍受节目前后或其中的广告),与新闻媒体达成交易,新闻媒体向人们提供新闻信息,但隐含的前提新闻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这样人们才能凭此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和行为。而新闻媒体也有追求商业利益的一面,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完全有可能背离其使命,做起有偿新闻的勾当。因此,新闻媒体行业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新闻采编业务和广告经营业务严格分开,新闻媒体所提供的新闻信息和广告严格区别。以此防止新闻媒体成为广告大客户、出钱者的喉舌。

除了前述所有媒体的共性之外,中国媒体也还有中国特色。党领导下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被认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媒体可以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迅速而广泛地贯彻到群众中去,也能够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其意见和呼声,是党实施领导、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工具。这一被赋予的重要使命使得中国媒体有着迥然不同于西方媒体的特点。其进行的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党政行政权力的延伸,而非公民权利的行使。典型的例子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道播出后,各级政府部门的快速跟进,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便是这种权力的体现。另外,新闻媒体还有为各级党政领导编写供其决策参考的内参报道的任务,相关报道及反映的问题带着领导的批示被批转到具体的下级部门得到解决落实。这种权力还表现为在面对如拆迁补偿等问题,老百姓通过信访上访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而纷纷投书媒体,甚至在还存在司法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理性地”直接选择求助媒体。各级政府也相应出台法规,将新闻媒体的曝光纳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媒体这一功能。 权力的延伸还体现在新闻媒体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性质上。媒体被纳入了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我们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等新闻媒体,都属于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一样具有行政级别,如人民日报、新华社就属正部级单位。而在党的干部管理规则下,事业单位干部的行政级别和公务员级别是没有区别的。另外,我国新闻媒体的这种特殊的权力性也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了其事实上的行业垄断地位。而综上这种权力特性使得我们的媒体和记者有着比西方同行更多值得被收买的资本。

二、有偿新闻的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对禁止有偿新闻一直未曾停止过努力。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已提出:“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彼时尚无有偿新闻这一概念。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这可能是第一次正式使用“有偿新闻”这一词组。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经中纪委、中宣部同意,广播电影电视部1995年发布《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6年中宣部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1997年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有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明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有对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发放、使用、监督及管理的职能,并可根据情况对利用记者证从事非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及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人员给以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记者证。”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规定“新闻记者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

较近的有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要求“新闻采编人员采写的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2008年11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新闻采访活动,……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

从前述罗列的众多文件可见,相关规定不可谓之不多,但为何三令五申,有偿新闻却扔是屡禁不止。究其根源,滋生有偿新闻的土壤还在。学者何增科在其《反腐新路》一书中分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兼有官办和商业化运作特征的体制,是该领域各种不正之风产生的制度根源。”据学者展江考察,当今世界上存在三种媒介体制,包括以美国为首的私有私营为主的媒介体制和以西欧为代表的公营和私营并举的媒介体制,再就是中国目前的国有国营和实行有限商业运作的媒介体制。但是,新闻腐败通常不发生在第一种和第二种体制下,而是出现在第三种体制中。 这么看来,有偿新闻算是颇具中国特色了。造成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原因,正是我国新闻媒体的权力特性,且对此权力并无有效监督,从而使得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事实上,对于我国新闻媒体这种权力特性,也还存有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其实是在行使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并不具有公权力。这一观点显然混淆了应该与实然,把应然错当实然。从法理上说,新闻媒体记者是不应享有特权,特别是把采访权视作某种权力;但从目前中国新闻媒体的具体情况来看,却不应对这种事实上的权力视而不见。

三、禁止有偿新闻和新闻法治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偿新闻的症结在于权力的滥用和寻租,对此权力进行监督是一方面,而扬汤止沸莫如去薪,从根本上消除本不应有的权力,使权力复位为权利,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消除权力或使权利归位,则在于在制度层面上确立新闻自由,将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允许新闻媒体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党与政府之外发展。2007 年底中共中央党校完成《攻坚:十七大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就曾指出,“媒体相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权力应当有相对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责任。” 而长期以来,权力化的新闻媒体一直被视为党政机构的下属机关,成为其传声筒,新闻报道的客观独立在权力等级面前沦为牺牲品。而作为反腐败重要监督力量, 新闻媒体不仅失去了其对党政权力的有效监督,自身竟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立法确认新闻自由,允许新闻媒体独立发展,将权力复归于权利,也有助于打破目前官办新闻媒体的行业垄断,实现多渠道的信息发布,而信息渠道的多元化则意味着,将很难存在被封口的可能。封口费可以封住某几家媒体记者的口,但市场上还会有其他媒体,市场竞争下,新闻媒体如果接受封口费丑闻败露,必然信誉扫地,遭到受众和市场无情抛弃。肯定不是把记者开除了党籍和公职就能轻松了事的。

通过新闻立法,一方面对新闻自由进行确认,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新闻媒体行业进行依法治理。由于至今没有出台新闻法,目前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在法律层面只能靠内容涉及新闻媒体的其他法律,比如广告法中要求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而更主要的还是通过专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但这些法律法规中,法律层面的并无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具体规定。法律以下层面,则存在立法水平较低的情况,常常是朝令夕改,稳定性差,随意性强。更不用说,还有大量采用红头文件甚至是口头传达的方式进行的管制。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范媒体行为的法律,使得对媒体的管理工作可以控制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对违反宪法和法律干预新闻媒体活动的行为,也明确责任的承担。新闻媒体行业依法治理也有助于实现新闻与广告经营的分开。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此有涉及的仅有《广告法》(1994)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这一规定主要着眼于最终的广告发布审查,强调广告的可识别性,防止消费者混淆。其并没有也不可能涉及到新闻媒体的管理制度层面。而新闻和广告经营分开则是新闻媒体在其内部管理制度设计上,防止有偿新闻的重要原则和途径。而此原则作为新闻媒体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则应在法律层面得到体现和贯彻实施。

消除权力,使权利归位,实现媒体的独立,也有助于实现行业自律。新闻媒体的权力特性导致了对其管理只能限于公权力范畴,惟此方可能有效,这也是缘何党政部门需要颁布前面所罗列的那么多文件进行规范,而本应承担着重要作用的行业自律组织却羸弱异常。而随着权力淡去,行业方能谈得上自律。

4 Responses to “徐明:封口费、有偿新闻和新闻法治”

  1. 刚刚拜读徐明兄弟的文章,观点很鲜明,文字极精当,你我同为媒体人,所述所愿,与我心有戚戚焉!
    难忘北京一起聚会的那个晚上,下次我到北京,希望我们能再聚、再叙!

  2. 文祥兄别来无恙。这文章贴出来,还是很忐忑的。
    这篇文章写作,受到魏老师、徐迅老师指点,在这里表示感谢。特别是不少观点受到魏老师博文的启发。不过文章还是写得这么差,就全赖我了。

  3. 您好

    我最近要写一篇关于中国媒体的论文,这里的内容我需要引用下下。希望能得到你的允许,或者本文作者徐明先生的同意。

    烦扰您于百忙中,请您见谅。

    期待您的答复!
    祝工作顺利。
    博主 对 郑 的回复: 2009-04-11 14: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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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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