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呼唤名至实归

盘点刚过去的2007年大众传播法制研究,舆论监督仍然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其中最具亮点的,则是谈论互联网传播在舆论监督方面所显示的日益强大的作用。在各地媒体评选当年重大新闻事件中名列前茅的“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无锡太湖蓝藻”、“陕西华南虎”、“山西黑奴工”、“济南市人大主任炸死情妇案”等,论者指出,无一不是在互联网首先“发难”或是在互联网推动下,传统媒体(指报刊广播电视)紧紧跟上,相互呼应激荡,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才促使这些事件有一个合乎正义的结局。这些个案和这样的过程,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密切关注,有人甚至断言,在2007年,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起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论者通过这些个案指出,正是互联网,使得胡总书记倡导的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予权、监督权真正落到了实处。一些调查显示,许多民众最初获知这些事件的渠道,不是传统媒体,而是互联网,而这些事件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民众享有无可置疑的知情权。民众对这些事件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也是互联网,从反对厦门PX到质疑“华南虎”,无不显示了网上言论的力量,甚至起到了廓清真相、扭转局面的强势作用;而传统媒体至少在篇幅和时限上也难以满足民众表达的需求。民众正是在知情和表达的过程中,实现了对这些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为政府确定或改变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这在完整意义上显示了舆论监督的全过程。

在上世纪末出现于西方的公民新闻(civic journalism)、公民记者(civic reporters)等术语,在此过程中进入我国,人们以此称呼网上传播的这些信息和从事这些传播的网民。有人预言实现“全民皆记者”已经为期不远,也有人引用有关行政规章质疑这些概念及相应的采访报道行为在我国的合法性,但是更多人指出民众的网上表达和传播受到宪法保护,也符合党中央的精神。也有人指出“公民记者”多数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缺乏对事实的鉴别能力和调查能力,难以成为新闻传播的主力和终极把关人,网上传播分散、杂乱,甚至情绪化,把散乱的意见整合为舆论,还必须有赖于传统媒体。

人们指出,互联网出现后对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在一些新闻专业期刊上,人们在肯定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成绩的同时,也在“伪舆论监督的困境 ”、“打破舆论监督的‘宿命’”这样的标题下,表达了对有些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弱化甚至缺失的不满。有人对山西黑窑非法用工现象已持续近10年,当地报纸广播长期默不作声提出质疑。有人披露某市人大主任杀人案发后,互联网和国内媒体纷纷报道,而当地报纸却奉命只字不提,甚至案犯宣判之日,该市日报头条还是“统一思想振奋精神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有人统计某著名电视专栏批评弱势群体比例已达批评性节目一半以上,指出弱势群体有可能成为这种“伪舆论监督”的牺牲品。还有人对某市一次环境污染造成三个月供水危机中的当地主要日报作了系统分析,指出这家报纸在危机中只报道公共权力的声音,不报道民众的声音,采取以中性符号代替贬义符号、不断变换报道主题等手法,使公共权力由本应是危机的问责者变成了民众的救护神,将公权力的责任成功地转嫁到某些企业身上,而民众在报上的身份仅仅是公权力的救助者加响应者,成为一些只看不说的角色。论者指出,舆论即民意,媒体如果不能正视民意、尊重民意、反映民意,那么它们的所谓舆论监督完全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互联网的介入使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制度性缺陷更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论者认为,中国媒体大多隶属于各级公权力部门,实质上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权力的“软权力”,所以不得不服从潜在的权力博弈规则。陈力丹教授在2007年初同他的学生就我国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作了探讨(《南通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指出我国各级党政机构对媒体进行垂直领导或挂靠,媒体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报道和批评,都需要公权力的授权,不能自主作为。在年底他和学生再次强调:舆论监督不是传媒代表某级党政机关的监督,而是代表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监督。他们指出,我国媒体往往习惯于以某种权力代表的身份进行批评和“监督”,追求媒介介入事件和解决问题,这种媒介行为带有党政权力色彩留下的印记应当消除。公众参与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资源,媒介应当为公众参与监督铺设沟通渠道,让公众积极、自愿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主体角色。(《现代传播》2008年第1期)。论者希望,民众通过互联网的表达和传播有助于改变传统媒介的这种制度性缺陷。

在2007年岁尾问世的展江、张金玺两位博士主持完成的鸿篇巨著《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是近年来有关舆论监督研究的最受瞩目的成果。虽然此书主要篇幅是系统介绍全球二十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概貌,但是导言和总论中对舆论监督的总体性阐述,廓清了几乎习以为常的在舆论监督问题上的认识迷雾,有正本清源之效。作者指出新闻舆论监督就是watchdog role of the media(媒介的监察作用), 是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的监察,是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作者把舆论监督归纳为三种形式,即海量的日常客观报道、新闻时评和调查性报道。日常的客观报道可将权力运作透明化,特殊的揭露性报道可将腐败丑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时评则是社会良知的体现。舆论监督的基础是宪政体制,尤其有赖于对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的保护。作者引用恩格斯的话:“自从获得出版自由时起,官员的行为同样可能成为举世皆知的事情,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情况”,以说明舆论监督的本质。虽然书中这些论述没有一个字提到互联网,但又何尝不可以看作是2007年互联网舆论监督成效的理论印证呢?

3 Responses to “舆论监督呼唤名至实归”

  1. 最近,赵九燕撰文《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修改调研报告》,指出:“目前的‘分类法’中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因学科的发展,需要增加 "传媒法"、"信息法"和"社会法"等。由于这些学科研究领域交叉涉及公法和私法中的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把它们设在某一个部门法的下位类目已无法涵盖其研究范围,因而需要增添有关类目”。
    可见,“传媒法”的独立学科地位,至少在学术界已经获得了一致认同。

  2. 许霆代理律师: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力量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16:35 中国网
      3月31日15时,备受关注的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元获判无期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名依然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所以量刑比上次判决减轻。就此判决结果,本网记者连线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

      杨振平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据介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但杨振平律师表示,明天或者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杨振平律师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黄欢/文)

  3. 最高法院因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批准广州中院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晓林】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ATM机出错盗窃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开庭。
      当天下午4时,法院判决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经最高院批准,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许霆虽从银行ATM机提得17.5万元,但由于提取第一笔1000元并无主观恶意,而另外174元为其卡内本身所有,故仅要求退赔17.3826万元。
      判决后,面对法官对其是否上诉的询问,许霆没有片刻犹豫,当即表示“我不上诉。”
      判决书认为,许霆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许霆及其同事郭安山(另案处理,因有自首情节且退赔全部赃款,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许无意中发现该机器存在系统错误,当时他的存款卡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每次操作取款却可取出1000元。于是许、郭两人当晚分别在该机上进行操作,许个人共进行了171笔操作,提走17.5万元;郭则于当晚及次日上午,分别以本名及用假身份办来的借记卡共提走1.8万元。
      2007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银行发现了ATM故障,并通过提款记录查到了许霆,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自此,许霆案成为广东省乃至全国“两会”期间热议话题。3月31日宣判时,全国各地近50家媒体的记者蜂拥而至,甚至有电视台直接将直播车开到广州中院门前,以备第一时间传回判决结果。
      对于此次审判结果与四个月前为何有如此差距的提问,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向《财经》记者表示,在对许霆罪行的认定上,两次审判均是一致的。
      甘正培向记者表示,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至于柜员机旁有监控录像,只是银行的一种防范手段,并不影响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特征。许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ATM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ATM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最低量刑为无期徒刑。甘正培解释说,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因而一审根据盗窃金融机构的最低量刑,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针对此次重审大幅减轻量刑的原因,甘正培表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行为是在ATM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ATM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广州中院决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自2月22日重审开庭后,广州中院曾就许案能否在法定刑下量刑,向最高院请示。对广州中院此举,广东法律学者、资深法官王学堂向《财经》记者表示,此举无异是将一条名存实亡的司法制度予激活。
      据王学堂介绍,现行《刑法》规定可经最高院核准后在法定刑下量刑,此项规定的司法意义在于防止裁量权滥用,将酌定减轻的权力从基层法院上收至最高院。酌定减轻情节的设立,对于缓解法与情的紧张关系、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证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但由于程序上的限制非常严格,实践中报至最高院复核的减轻处罚案件少之又少,几近于无。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许霆案依法重新审理并减轻处罚,不仅彰显了司法制度文明,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合乎情理,于法有据。此外,此案审理过程中,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重新审判及其法律适用,不仅启发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也为中国刑事法律的完善增添重要的一笔。
      据甘正培介绍,在上诉及抗诉期内,若许霆及广州市检察院均未提起上诉、抗诉,本案判决将经广东省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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