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有什么“精神损失”

 

某交警支队向《南方周末》索赔18万元,判赔“名誉损失费”2万元;某监狱向《黄金时代》等几家刊物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金”更是可观,每家达50万元至80万元,判赔7万元至12万元,总额有数十万元,还不包括实际的经济损失。不过,这还都是一审判决,被告上诉还要打二审。

赔偿是什么?赔偿就是对损失的补偿。有损失,才要赔偿,没有损失,就谈不上赔偿。
公民在遭受名誉侵权时除了索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最高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的。这是因为,名誉侵权会造成公民的精神痛苦,精神痛苦就会影响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智力),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金钱赔偿就是用来平复精神痛苦、恢复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的补偿费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包括法人,可见法人索取这类赔偿在我国现行法制还没有依据。学术界有人解释说,法人不是人,只是社会组织,遭受名誉侵权时不会发生精神痛苦,所以没有理由索取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也有许多人不同意,认为法人固然不会发生痛苦,但是它有精神利益,比如品牌,一旦受到诋毁,不但会招致产品滞销、合同毁弃等实际经济损失,还会使品牌的无形资产贬值,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失也是实实在在的,也应当赔偿。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显然只是指企业法人和实行产业化的事业法人;而且直至现在,还没有被我国现行法制所采纳。

而上面说的交警队、监狱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企业法人,而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当然不会发生精神痛苦。那么国家机关有独立的精神利益吗?也没有。国家机关是吃皇粮的,国家机关也会有些收入比如办案费用、罚没款等,但那都要直接上交国库,与国家机关自身的收入无关。即使某国家机关的声誉遭到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害,皇粮不会减少一分一毫。国家机关的精神损害是不可能转化为利益损失的。既然没有损失,索取赔偿从何说起?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国家尊严。如果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或代表的尊严遭到了实质性的侵犯,那就应当按照行政法甚至刑法对行为人实行制裁,也不是索取民事赔偿的问题。国家机关索赔“精神损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现在索取各种精神损害赔偿名目繁多,莫知所从,国家机关索赔“精神损失”是其中一个新品种。我希望最高法院前年就宣布正在制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使这个问题及早规范化。

刊《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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