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聚赌现象有什么错

 

我的朋友、北京广播学院教授郭镇之女士,正在作一个关于”《焦点访谈》和舆论监督”的国家社会科学课题,要对一些新闻传播学者进行访谈,对我的访谈内容已经发表在《新闻记者》今年第二期上,最近又有机会看到了另外两篇访谈。我注意到:我在访谈中谈到舆论监督”有时会以长官意志作决定,被地方利益所左右”的现象,而那两位学者也都谈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我同那两位虽然也都是很要好的朋友,但是并未就此交换过意见,可见这个问题已经受到新闻传播学界的共同关注。

不久前《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披露的江西省乐平市的《乐平报》记者詹晓东由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反映当地聚赌现象的新闻图片而受到当地公安机关追查、最后被调离报社的遭遇,就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发挥到了极致。这些坐拥一方重权的长官,不仅可以在本地的传媒上把不利于”本地形象”的内容一概封杀,而且还要切断本地负面新闻转往外地的任何途径,哪怕是发表在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也不行,外地和中央的传媒他们不能怎么样,于是就拿发表新闻报道的作者开刀。在他们眼里, 新闻媒介既不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批评赌博行为难道是以不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吗),也不是反映民意、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而是专门宣传本地形象的。这成为他们衡量新闻和新闻记者优劣的唯一标准:爱之欲其生,詹晓东就曾经以”对外宣传”有功获奖15000元,这超过了我们这里的社科论文奖金;恶之欲其死,如果给本地”抹黑”那就会丧失做新闻工作的资格。而本地形象那当然是同政绩、官位升迁之类紧密相连的。这样新闻媒介同广告牌也就没有多少区别了。这种新闻观,不必多说,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闻观那是风马牛不相及。

新闻舆论监督的”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宪法原则的”言论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也就是新闻自由,这个道理本文不能详说)缺乏道义上的优势。这大概同所谓法律文化有关。在传统的观念里,法律就是统治、管理老百姓的。而自从世界上出现宪法这种法律之后,这个观念就有了根本的改变。宪法的核心是民主,是主权在民,宪法的神圣,就在于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和约束。简而言之,凡是宪法里写着自由的地方,权力就承担着不予非法阻碍和干扰的义务。有的官员,至今还是权力迷,说到权力还要承担什么法律义务,他会觉得是海外奇谈。尽管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民主权利的规定比起有的国家的宪法来要丰富详细得多(比如我就没有见到别的国家宪法内有关于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权和建议权的规定),尽管我国政府90年代以来4次发表人权白皮书有3次都把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作为人权发展的一个依据,但是这个乐平市的长官照样可以拍着桌子责问詹晓东”你为什么曝我们的光”,而小詹只能是无言以对。要是他胆敢说这是宪法赋予我的自由时,肯定将会招致”什么阶级的自由””绝对的自由”之类更为严厉的责问。是的,我们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自由而不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但是,当连揭露和批评赌博行为的言论(照片也属于言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时,那么我们宪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又在哪里呢?

一种法定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应当有法定的救济措施,这种权利才是有保障的。不能说现行法制不保护言论出版自由。《宪法》就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刑法》规定了报复陷害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法规)把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列为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之一,违者要给以行政处分。那么为什么在克服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时似乎无能为力呢?首先,对于打击报复还缺乏明确界定,例如詹晓东的遭遇算不算受到打击报复有人说是有人就说不是。其次,眼下制裁打击报复的主体是个人,不能适用于单位。第三,最重要的是,目前还没有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受害人直接启动请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就是说,他还不能向法院诉请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于是只能辗转于无休止的行政申诉之中。现在《人民日报》出面干预,事情或有转机,但这当然不是一种根本性的办法。

如何遏制舆论监督的”地方保护主义”,应当拿出个办法来。

刊《检察风云》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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