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怎么软了?
震惊全国的浙江金华某高中生杀母案,凶手年17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发后尚在侦查期间,新闻报道就把凶手的姓名、所在学校等和盘托出,已有人指出这样报道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上海《新闻记者》第2期)
现在此案已经一审判决,新闻报道再次披露了案犯的姓名。查去年颁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已经取消了"在判决前"的限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精神,在判决后新闻媒介披露未成年人罪犯的姓名还是违法的。
也许有人会以为,这个未成年罪犯犯的是杀人大罪,就这样披露他的姓名,也不见得会造成什么危害。但是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什么重罪可以例外,那就理应严格执行。这种违法报道其实是告诉人们有法可以不依。人们会想,对于这类并没有多大利益牵扯的事项,尚且不能严格依法办理,那么在面对剧烈的利益冲突之时,法律还能有多大作用呢?所以它的最大危害,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是难以量化估计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颁行的,快十年了,上述规定其实并没有切实执行,如果仔细收集起来,在案件审理期间就披露未成年的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的新闻报道还真不少。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全国性的新闻报道却根本不当一回事。我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的缺陷: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条禁止性规范并没有对违禁行为的制裁措施和程序作出规定。"有法必依"与"违法必究"是一个铜板的两面。法律说"不得披露",一些新闻媒介照报不误,除了我们几个书生写文章批评几句,还有谁来追究呢?似乎没有。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行为规范,没有制裁措施,体现不出国家的强制力,实际上也就同道德规范差不了多少。这样的法律,不是"刚法",而是"软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怨不得别人有法不依。这类情况,检视我们现有的300多部法律,恐怕并不是个别的。
实现依法治国,我们任重而道远。
刊《中国青年报》2000年5月17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