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足协“停止”媒介采访权

魏永征

1999年,中国足球协会“停止”无锡日报对它所举办的比赛的“采访资格”,引发传媒共同声讨。现在它又向《足球报》祭起了这个“停止采访资格”的“法宝”,所以需要“再谈”。

关于足协这样的行业团体,究竟有没有“停止”新闻媒介和记者采访资格的权力,我在1999年就已经指出过,新闻记者采访的权利包括采访足球比赛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并不是足协一张采访证授予的。“停止采访资格”的禁令不仅文理不通,而且无法实施,如果一定要实施就会酿成谁也不愿看到的事端,严格说就是非法的。足协只是习惯于说大话,似乎它手里握有什么对媒介生杀予夺的权力似的,其实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取消它向媒介提供的某些采访的优惠条件而已;当然这些优惠条件对于采访还是十分必需的。几年过去了,它还是不明白这个道理,还是那样使用“停止采访资格”这类不通的术语,说明没有什么长进。

足协这样的“制裁措施”,效果是不好的。这使人们很反感,不仅新闻界,还有公众。为什么会反感呢?这是因为它把事态和不利后果扩大化了。看起来,它是制裁媒介和记者,但是受到影响的不止是媒介和记者,还有媒介的受众(读者)。我们知道每一家报纸都有自己固定的读者,现在他们不能从自己订阅的报纸上看到他们喜爱的足球新闻了,他们可没有得罪你足协呀。他们这种――用现在流行的话说――“知情权”凭什么被限制、被剥夺呢?就算那家媒介真的是报道了假新闻或者有其他不良表现,足协这样做也是“殃及无辜”。足球比赛的信息不是私人信息,不是特定的团体、机构的业务信息,更不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何况公众对这些信息中的许多内容也享有法定的知情权),这是社会公共生活中产生的公共信息,它本来就是由社会公众共享的。足协凭什么利用自己掌握的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以及组织赛事的某些优势,人为地为这些信息的传播制造障碍呢?凭什么把这些社会共享的信息变为自己社团控制的、用来制裁别人的“杀手锏”呢?

有人说足协这种制裁措施是国际惯例。我要告诉他们,现代文明社会的准则是以意见对抗意见,达到以真理战胜谬误、以真相澄清谣言、以正确认识克服错误认识的目的。因为别人说了几句错话就禁止别人说话,因为记者采写了一条不满意的新闻就禁止记者采访写作,这不是文明社会的做法。言论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权,不允许随随便便就限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对不真实、不公正的新闻的更正和答辩制度。足协作为一家社团法人,自然也享有这个更正权和答辩权,它还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资源,主动传播真相和真理,比方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或者在报上刊登一个声明,驳斥它所认为的虚假报道,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一如我们在国内以至国际社会经常看到的那样。我们知道,真相和真理是无敌的,传播真相和真理远比什么“停止采访资格”的措施要有力量得多。足协放着正当的权利不用,却热中于搞那种歪门邪道,这会有什么后果呢?人们足以怀疑,也许足协手里压根儿就没有真理或真相。当然也许足协确实握有真理和真相,但是它不懂得如何传播,如何让公众知悉。无论那种情况,都适足以矮化足协的形象,减低足协的社会公信力。任何企图封杀媒介的行为,只会显示自己无理和虚弱。这也许是采取“停止采访资格”的足协决策人所始料未及的。

我们主张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对于所谓“假新闻”问题要有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认识和措施。大多数“假新闻”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伦理问题、新闻自律问题。马克思就说过报纸“是一步一步弄清全部事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在报道过程中出现某些不真实的内容几乎是难以避免的,“今天它所报道的事实或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它自己就会推翻。”(马克思)我们应当尊重新闻规律,主要采用连续报道和更正、答辩等方式来克服失实新闻的影响,而不是动不动就“打假”。需要指出,在历史上,“打击假新闻”往往是专制政府压制新闻自由的一个借口。比如当年港英政府,就曾以“虚假新闻罪”制裁过《大公报》,封闭过三家爱国报纸,直到80年代后期,它才被迫取消了这条法律。

我的这些意见,同样适用于那些动不动就想以“停止采访”来制裁媒介的其他一切组织、机关,不要忘记,在媒介的背后是成千上万的受众,他们是我们社会和国家的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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