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拍偷录的电邮通信
罗宝珍,南京大学新闻系99级学生
魏永征,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罗宝珍,南京大学新闻系99级学生
魏永征,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最近一些报纸集中报道东北某地发生的幼女“小兰”(化名)受到不法摧残的案件报道,使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就是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逮捕归案,但是他是否有罪,还是必须由法院判决。现在一些报道,说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
内容提要:在中国“入世”之前的一个有关传媒改革的政策文件强调指出:我国传媒机构是事业而不是企业。本文就什么是“事业”、为什么中国传媒必须是“事业”等问题做了回答。文章指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传媒对于外商和境外传媒来说,不可能是投资物件而只能是合作伙伴。
关键词:产业、事业、企业、新闻改革